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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的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1-11-28   点击量:

作者按语

这一段时间,我在朋友圈连续发过两次关于婚姻关系适用民法典话题的评论。我并非对婚姻法问题产生了特别兴趣,只是发现,在这个大家自以为懂得、熟悉的法律领域里,执法者、法官及律师,在分析和处理案件适用法律时居然出错,得出损害普通民众基本生存权的结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专家分析处理案件时只知道适用具体法条,而不知道这些具体法条之上还有上位规范。像民法典这样的法律,本身就是庞大法律规范的体系,而法律规范区分为上位规范和下位规范,一般规范和特别规范,此外,还可以分为任意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作用当然不同,具体法律规范,必须服从上位规范的统辖。故适用法律,万不可仅仅只是适用某个法律条文,而应该知道这些条文之上还有统辖它们的规范,或许还有排除其适用的特别规范。知道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学会和掌握规范分析的体系化思维,现在看来真是越来越重要必要了。比如上面提到几个婚姻案件的处理,其实民法典总则编从民事主体规则的角度,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都已经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似乎一些执法者和法官却从来不看法典总则的规定。这一点,其实是我国主导的法律适用理论教导造成的。这种主导观点认为,法律适用就是适用最接近的具体法条、而不是体系化角度对法律相关全部规范的分析。大家可以看看我国民法学的各种教科书,里面都是这样写的。

我在多年学习研究民法的过程中就发现了这个问题,就是我国很多民法学家,包括理论家和实践家,常常欠缺体系化思维,那种抓住一点不顾其余的思维方式甚为流行。这种情况,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尤其是在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过程中,碎片化思维实在是大行其道,大量立论都和已经完成的民法典总则编的思想和规则不符,和民法基本原理不符。毋庸讳言,这些观点给民法典编纂造成很大困扰。同样也是毋庸讳言,本人为坚守民法体系化科学思维付出过极大努力,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工委民法室、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的其他同仁一起,最后基本确保我国民法典没有出现明显的上下脱节、前后矛盾的问题。2002年第四次民法典编纂时期,我曾经在《清华法学》撰文,提出立法、司法和法学学习研究中,应该树立体系化思维,避免碎片化的问题。本次民法典编纂完成,本人认为这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好,因此撰写了近四万字长文加以讨论。在北京几家杂志以论文过长而不予发表的情形下,我本科母校的杂志慷慨应允发表此文。《法律科学》杂志是我国法学期刊排名前列的核心期刊,在此对该杂志以及编辑部同仁表示衷心感谢。也希望此本文能够引起理论以及实务上对体系化思维的重视。(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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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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