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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诸悦:爱国教育制度法治化研究

发布日期:2021-11-02   点击量:

摘要:进入新时代后,我国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日趋复杂激烈,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势在必行。我国目前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涵盖五大领域的爱国教育制度体系,但总体上法治化程度较低。推进爱国教育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提升爱国教育实效和应对新思想新挑战的必然要求。美俄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爱国主义领域的法治实践为我国爱国教育法治化提供了重要借鉴。对此,建议国家立法机构以当前高涨的爱国热情为契机,适时探索制定爱国教育基干法,提纲挈领。在此基础上,完善爱国教育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优化爱国教育组织、运行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

关键词: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制度;党内法规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诸悦,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出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引用请参照正式刊物)




套用布迪厄对教育的经典定义,爱国教育可被视为是一种以处理国家—公民之间统治秩序为主要功能的文化再生产系统。就其政治功能而言,爱国教育是提升公民国家认同和政治共同体同质性的有效途径,是重要的政治话术、仪式,是塑造统治秩序、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的强大力量,对政治合法性的生产和再生产以及政权的构建或颠覆具有重要、深远而隐蔽的影响。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我国爱国主义具有特定本质,即“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因此,我国爱国教育可视为围绕以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文化及其隐含权力的生产与再生产系统。

在经过祛魅的现代国家中,爱国仅是公民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除非担任特定职务,公民不爱国一般只会招致道德谴责,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为争夺爱国主义这一极为重要的政治权威性资源,现代政府莫不纷纷藉法治方式开展爱国教育,潜移默化推动国家认同,提升政治共同体中个人与群体对国家的情感、认可和效忠。当前,多数国家已将爱国教育法定化视为维护统治秩序、推动泛政治化的重要治理策略,例如在世界宪法库“Constitute Project”输入与爱国相关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所收录194部现行有效的成文宪法中有151部规定了国家有推动爱国教育的法定义务。我国宪法也在序言和正文中多处明确规定这一义务。

当前,我国爱国教育虽卓有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上主要依赖于《爱国教育实施纲要》、《关于教育系统深入开展爱国教育的实施意见》、《新时代爱国教育实施纲要》等规范性文件,整体法治化程度不高。在严峻复杂的内外环境下,爱国教育存在着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法治短板,严重制约了爱国教育的实效,不利于凝聚人心、维护政权安全,不利于巩固和扩大执政基础,也不利于与外部势力争夺政治合法性和治理话语权。将爱国教育纳入法治轨道,发挥法治科学、长效、规范优势以提升实效,势在必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俄德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爱国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其中美国更是世界上爱国教育法治最完善的国家,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重要借鉴。近年来,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提升,美国逐渐放弃“接触”政策,转而对华采取孤立和分化战略,不断升级霸凌企图阻断中国复兴道路;事与愿违的是,这反而激发中国人民空前爱国热情。建议党和国家应以此为契机,因势利导,在总结既有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美俄等域外经验,制定爱国教育基干法,在此基础上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爱国教育组织领导体制,优化爱国教育运行机制,强化爱国教育监督保障机制,共同建立条修叶贯、配套成龙的爱国教育法治体系。


一、我国爱国教育制度的现状梳理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宪法和党章中的爱国条款为核心的,由分散在200余部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的规定所共同组成的松散型爱国教育制度体系。这些条款大部分是原则性和宣示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一)宪法和党章中的爱国要求

宪法和党章对爱国均作出了规定,表明我国爱国教育制度具有政权驱动和政党驱动的双重属性,既是国家肩负的宪定职责,也是执政党承担的基本政治义务,为国法和党规在操作层面展开提供了根本依据。

宪法中关于爱国的内容根据主体、对象、内容的不同,可大致分为四类:

其一,宪法在序言第十段对爱国的主体即“爱国者”的范围做出了界定:一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二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三是拥护社会主义、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人士。

其二,明确了爱国的基本客体和对象。以宪法爱国主义观点,爱国首先是一种公共领域、具普遍性的政治理性,即拥护国体政体,尊重守护宪法、维护宪法秩序。其次,爱国是一种道德的、私人的感情。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如基本制度、根本任务、意识形态、政党体制、国家安全、国家标识、领土领空领海、政权组织形式、历史文化遗产等均构成爱国的基本客体和对象。爱宪法即爱国,反之亦然。

其三,规定了国家推进爱国教育的职责和公民的爱国义务。前者如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的公德,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后者如宪法第52条维护祖国统一及民族团结,第54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第55条保卫祖国等。

其四,序言中关于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和根本任务的话语构建,明确传达了掌握制宪权的各族人民对国家及其执政党、主导意识形态和基本制度的归属感、忠诚感和自豪感。

党章中虽然没有“爱国”二字,但反复宣示作为江山本质的人民的神圣性,明确规定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并明确设定了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发展目标,构成了一系列具有爱国主义向度和意涵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爱国主义精神最坚定的弘扬者和实践者”。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负有对党员进行教育的职责,这里的“教育”当然包括爱国教育。


(二)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的爱国要求

截至2021年3月1日,在全国人大网主办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进行检索,初步统计发现共有19部法律、21部行政法规、25部部门规章、13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爱国做出了相关规定。另外,在北京大学主办的党内法规数据库进行检索发现,有39部党内法规也对爱国教育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可按调整内容分为五类:

首先,通过立法设立具有弘扬爱国精神、推进民族凝聚或国家认同的意义的政治仪式。一是立法维护国家标识的尊严、规范国家标识的使用,如《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法律。二是立法设立具有仪式和符号意义的重要节日和纪念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决定、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决定等。三是立法设立宣誓、誓词等仪式和象征系统,如《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公务员法》第9条等。

其次,立法推进爱国教育。一是专门推行爱国教育的政策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如《新时代爱国教育实施纲要》、《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加强爱国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通知》等。二是立法支持鼓励教育机构推行爱国教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教育。三是要求公职人员教育中推行爱国教育,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军队院校教育条例(试行)》和《中共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四是将爱国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公共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及各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民族团结条例等。五是要求对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开展爱国教育,各地的宗教事务条例对此都有规定。

第三,将爱国作为任职或获取某些资质的条件。一是作为从事某些世俗职务的基本条件,如《公务员法》、《教师法》、《征兵工作条例》等。二是作为从事某些教职的基本条件,如《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等。三是作为授予宗教学位、资质的必要条件,如《藏传佛教僧人学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爱国爱教”是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的必要条件。

第四,对严重的“恨国”行为设置责任。一是对网络传播政治谣言等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如《刑法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二是在《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第299条等立法中明确规定严重亵渎英烈、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的法律责任。三是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党员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和新中国历史等“恨国恨党”行为设置相应处分。

最后,巩固、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扩大爱国者同盟。其代表是《中共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统战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高举爱国主义”,并设计了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港澳台统战工作中引导爱国精神的举措。


(三)爱国教育的组织领导体制机制

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是我国爱国教育的顶层设计、规划主体。在实施层面,对《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指导性政策文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爱国教育既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日程,又是意识形态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还是初心使命教育的重要工作,其组织领导的基本架构可分为以下三大系统:

首先,各级党委和政府是爱国教育的责任机构,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爱国教育事业进行领导。爱国主义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固定机构,而是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机关共同参加的协调机构,在党委宣传部门下设置办事、联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关关于爱国教育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统筹协调爱国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任务;研究制定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等。

其次,爱国教育被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八大以来,为建立明确清晰的意识形态工作职权配置与归责体系,相继于2015年、2016年和2020年出台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明确规定包括爱国教育在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

最后,爱国教育是初心使命教育的重要工作。《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初心使命教育中,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凝聚奋进新时代的磅礴伟力。


二、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的意义


总体上看,当前中国爱国教育法治化程度尚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与爱国主义作为“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核心”地位尚不相称。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程度具有以下意义:

(一)完善爱国教育相关国法党规体系

首先,有助于落实宪法所规定的爱国教育国家义务。爱国教育事关国家整合、民族凝聚和社会同质性,宪法中高度抽象、原则的条款实属法律保留事项,除非国家立法,行政机关不得代而为之。国家负有义务制定下位正式规则具体化其内涵,推动宪法义务上升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规范。倘若国家拒绝履行该义务,宪法中有关爱国教育国家义务的内容将因无法落地而空洞化,蜕变为纯粹的政治宣言或道德律令,更不利于维护和树立推行爱国教育的合法性。因此,完善爱国教育制度将落实宪法中的法律保留事项,为政府推行爱国教育提供根本的合法性依据,进而提升其正当性和权威性。

其次,促进爱国教育制度的整合与体系化。现有爱国教育制度分散于近200部法律法规和近40部党内法规中,呈现出一定的碎片化、竞合化,不但造成制度间的不和谐,也阻碍进一步的体系化。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势必要求完善制度并制定基干立法,在党纪国法中明确和集中规定和统一爱国教育的主要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既能推进爱国教育制度的整合,又能推进爱国法律关系范式的确立,更有助于爱国基本价值和基本观念通过立法实现整合,具有提升爱国教育制度规范性、体系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作用。

再次,提升爱国教育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目前爱国教育相关的党规国法多为宣示性、原则性条款,缺乏具体实施性规范。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上看,这既影响制度实效,又削弱制度权威,阻碍其法治化进程;从治理策略的角度上看,正式规则若过于晦明不定,将不可避免地使法理权威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扩大,导致政府和公民对宣誓性的爱国教育制度阳奉阴违,甚至导致“低级红、高级黑”现象的产生。对此,亟须在现有的宣示性、原则性条款基础上增加爱国教育实施性条款,特别是要明确爱国教育施教者的权力—职责、受教者的权利—义务,据此构建包含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规范,从而更好地发挥爱国教育制度的预期、规范和指引功能。

最后,填补爱国教育领域的立法空白。目前爱国教育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在节日、文化产业、红色遗产、历史教育等重要领域存在大量立法空白,既包括具体条款缺失,也包括专门立法的落空。这表明,在新时代爱国教育的新需要面前,现有制度离“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尚有一定距离,不但不利于推动理性爱国、守法、文明爱国,也无法为解决严峻形势下的新挑战提供超前的制度布局。


(二)通过法治方式提升爱国教育实效

首先,法治和爱国教育具有内在互补性,二者珠联璧合具有相得益彰的功效。其一,爱国是法治的内在价值和天然基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国家属性不仅体现在其国家意志性,还体现在对国家的维护上,法必定以爱护、维护国家为其最重要的职责,保障爱国教育是法律责无旁贷的使命。其二,爱国教育的目标是让民众自发热爱国家、拥护政权,这有助于民众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治,反之亦然。一方面,民众遵守法律不仅是因为基于理性算计的“策略行为”(strategic action),也源于对统治秩序在正当性、合法性上的认同。另一方面遵守法律就是爱国,完善的爱国教育制度有助于促使民众理性爱国,有效避免爱国滑入民粹主义、民族主义和情感宣泄的泥潭。其三,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有助于科学配置爱国教育各主体的职责,提供稳定行为预期,既提升爱国教育的刚性,又抑制人性中的任性,进而提升爱国教育的实际效果。

其次,优化爱国教育背后的治理策略,改变官民之间爱国权利义务不对等困境。长期以来,我国爱国教育奉行单向度的治理策略,具有很强的效忠属性,只强调公民爱国家爱政权的义务,而忽视党和国家规范开展爱国教育的职责。这导致党和国家在推行爱国教育的过程中,倾向于担任权利的施加者角色,而公民则更多地在权利的约束下学习如何爱国。这种官民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称显然不利于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官方或其提倡推崇的爱国者、示范者一旦被怀疑或揭发存在道德问题,将很容易引发民众对爱国教育正当性产生质疑,转而采取机会主义“口头爱国”的策略,进而导致爱国文化生产链条走向崩塌。完善爱国教育制度将重新配置这一文化生产链条中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使“爱国”与“效忠”区别开来,上升为举国上下参与公共生活时应遵循的基本共识和游戏规则,有效提升爱国教育的说服力和实效。

最后,强化爱国教育的互动性,提升受教者的满足感。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米德(George H.Mead)的符号互动理论,爱国教育与其他文化工作的内在逻辑一致,可视为某种基于符号(及仪式)的互动。但目前爱国教育囿于其单向度的治理策略,过于强调“以吏为师”型的单边灌输,受教者囿于“被输入者”的身份,无法与施教者形成较为平等的对话结构,参与感、获得感、存在感被忽略,使爱国教育实效大打折扣。长此以往,即便最为动听的爱国教育也会使教育对象产生审美疲劳,甚至感到麻木厌恶。同时,过度单方灌输爱国,也将产生适得其反的政治效果。因此势必要求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一是规定受教者权利,增强其公民意识和主人翁意识,有助于提升爱国教育的参与感、成就感、满足感;二是规定更多社会主体参与爱国教育的途径与保障措施,群策群力,调动全社会积极性;三是鼓励爱国教育深度融入文化产业,借助资本的强大力量提升爱国实效。


(三)发挥法治力量应对新思想新挑战

进入新时代,中国外部环境日趋复杂、严峻。美国2018年在《国防战略》中明确将中国确立为首要战略竞争对手后,进一步加强了思想文化渗透,提出:“必须以更具创造性而且更为强势的方式引导中国做出改变。”不得不承认的是,美国在思想、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斗争上拥有长期积累的资源和较为明显的优势,对我国政权安全构成极大考验。为应对外部势力强加的思想战、舆论战、宣传战,势必要求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

一方面,这是加强我国意识形态安全法治化应对能力的需要。毛泽东说过,文化思想阵地我们不去占领,敌人就会占领。同理,忽视爱国教育立法就会给敌人有机可乘。从制度力量对比上看,目前美国在意识形态输出方面已经形成以《信息与教育交流法案》(Public Law 80402)、《富布赖特法案》(Fulbright Act of 1946)、《和平队法案》(Peace Corps Act of 1961)、《国际教育法》(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66)、《国际广播法》(International Broadcasting Act of 1994)、《外事改革与重组法》(Foreign Affairs Reform and Restructuring Act of 1998)、《网络安全法》(Cyber security Act of 2015)等全方位的制度打击体系。同时,美国还积极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和智能算法技术,向中国境内散布大量政治谣言和虚假信息,大幅提升信息战的成效。而我国爱国教育制度建构才刚处于起步阶段,有的甚至还未进入蓝图阶段,客观上不利于巩固我国思想疆域防线、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入侵。因此,亟须完善爱国教育制度,从而有力应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意识形态阵地的渗透、解构、消解、颠覆,切实维护思想意识形态安全。

另一方面,是提升我国争夺爱国资源能力的需要。爱国主义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维护统治秩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资源,成为中美双方激烈争夺的对象。楔子战术是美国与中国争夺爱国资源的主要手段,美国总体上延续了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四部曲”方针:一是炮制真假消息揭露政权的弊病和失败,促使民众不满集中爆发。二是全面离间党群关系、干部与普通党员关系、政府与企业关系,煽动民众对中共的质疑与仇视。三是不断炮制“脱钩”、“新冷战”概念,向中国国内输送巨大的外部压力,企图动摇中华民族的斗争精神。四是不断输入政治中立化、价值中立化和历史虚无主义等去意识形态思潮,解构爱国主义中的意识形态符号,企图割裂爱国与爱党、爱社会主义的密切联系,最终目的是要消解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实现“颜色革命”。对此,习近平同志以“五个绝不答应”作为回应,明确强调爱国是“民族精神的核心”,这势必要求我们尽快推进爱国教育制度的法治化,激发公民的爱国信仰,铸造内化于心的钢铁长城,自觉坚持和维护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的高度统一。


三、爱国教育法治保障的域外经验


美国、俄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通过法治方式保障和推进爱国教育,他们在综合性立法、青少年爱国教育保障和历史保护等方面的法治实践,为我国推动爱国教育制度法治化提供了重要借鉴。

(一)重视通过法治方式弘扬爱国主义

美国、俄罗斯等国都十分注重爱国教育及爱国主义立法,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其法治化。全球范围内,美国拥有最完备的爱国教育法律体系。在FindLaw检索统计得知,美国有600多部法律法规、1700多条规定与爱国相关,已形成联邦立法、州立法、总统行政令组成的爱国法制保障体系。这些规定覆盖爱国的方方面面,包括历史教育、英烈保护、国家纪念、国家标志、官方地图、太空探索、节日和纪念日等。俄罗斯自普京执政以来,也大力推动爱国教育立法,目前已初步建立以《爱国教育示范法》为核心的,由独联体示范法、联邦立法、地方立法组成的三层爱国法治保障体系。自2001年后,俄政府恢复前苏联的传统,推出爱国教育五年国家计划。2013年,俄罗斯公布《历史文化标准化草案》,并附录对31个历史难点问题做出说明,并以此启动正史修订活动。普京还设立“潮头奖”、“俄罗斯爱国者”等爱国奖励。


(二)制定爱国教育综合性法律

鉴于爱国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美国和俄罗斯都制定了爱国教育的综合性、指导性立法,有效降低制度碎片化、竞合化程度,大幅提升整体谋划水平和爱国教育实效,并以此为工作母机(work horse)建构具有较高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爱国教育法律体系。美国法典第36卷和第4卷是其爱国教育的主干立法。美国法典第36卷“爱国与国家纪念、仪式和组织”分为爱国和国家仪式、爱国和全国性组织、条约义务组织三个子卷。第一个子卷规定46个爱国庆典和国家纪念日,国歌、口号、国花、进行曲,总统就职仪式,以及荣誉勋章和旗帜等具体事项。第二个子卷规定爱国组织的注册、申报、审计等一般性规定,以及96家全国性组织或官方爱国组织的组织体系、目标、监管主体等。第三个子卷规定红十字会等条约义务组织在美境内的运作。美国法典第4卷“国旗、国徽、政府驻地和州”建构了国旗、国徽、誓词、官方地图等法定国家标志体系。


(三)立法保障青少年爱国教育

青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几乎世界各国的教育法中都明确了爱国的价值导向,美俄两国均十分重视立法保障青少年爱国教育。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美国主义法》,该法于1949年制定,明确要求每个学校都要设定美国主义委员会审核教科书及教师,确保符合美式价值和美国主义;规定中小学开设爱国主义课程的内容,在教育中强化美国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优势,渲染共产主义、纳粹主义和其他权威主义意识形态的危险,鼓励公民发动适当的爱国主义运动。除内布拉斯加州外,其他州也通过立法统一设置美国历史课和公民课,反复强调教学需要灌输对国家的热爱,使学生们相信美利坚民族肩负某种“昭昭天命”(Manifest Destiny),由衷地对美国这座“山巅之城”(City upon a hill)产生自豪感。美国还注重将爱国教育与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深度融合,相继颁布了《法治教育法》、《国防教育法》、《国家安全教育法》等法律,产生一举两得的效果。弗洛伊德事件后,前任总统特朗普亦签署总统令要求加强青年爱国教育。俄罗斯在普京执政后也十分重视通过立法保障和推进青少年爱国教育,相继出台了《儿童青年教育示范法》、《青年政策示范法》等法律,《中小学爱国教育法》也即将颁布。俄罗斯政府还引导爱国青年知识分子成立了“纳什”(Nashi)等民间组织,旨在凝聚青年、唤醒民族自信、抵御西方思想渗透。


(四)重视历史保护和教育立法

历史教育对激发民族自信、自尊、自强具有重要意义,是爱国教育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美俄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历史保护的教育立法。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典第20卷“教育”有100多个法条对历史教育做出了规定;美国还制定《全国追思时刻法案》、《尊重阵亡英雄法案》、《国家历史遗产保护法》、《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天佑美国”决议》等单行法和总统令,弘扬和维护正史,保护英雄烈士,抵制历史虚无主义。俄罗斯在保护正史和英烈不受歪曲和侵犯方面不但颁布了《关于防止向纳粹主义、纳粹罪犯及其追随者道歉和颂扬的示范法》、《永远纪念祖国保卫者和民族英雄示范法》、《卫国烈士纪念法》、《卫国烈士纪念总统令》、《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等单行法,同时在其《教育法》、《兵役法》、《老战士法》、《国旗法》等法律中也有所规定。德国通过立法严厉禁绝任何替纳粹翻案的行为。1960年,德国将刑法第130条煽动斗争罪修改为煽动仇恨罪,强化对纳粹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整肃。1994年,德国修改刑法第130条规定宣扬纳粹主义或否认、无视纳粹罪行者,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同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明令禁止使用列明的纳粹标志、口号、仪式,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纳粹思想、美化第三帝国历史。1998年,德国修订刑法第86条第1款第4项,规定传播纳粹标识、口号、仪式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2005年,德国修改刑法第130条,增订第4款规定公然赞成、美化纳粹或者侵犯纳粹受害人尊严者,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


四、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借鉴美俄等国的爱国教育法治实践进行比较可知,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首先应制定爱国教育基干法。在此基础上,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优化爱国教育组织、运行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

(一)制定爱国教育综合性基干性立法

当前,我国缺乏一部地位上类似美国法典第36卷和俄罗斯《爱国教育示范法》的总则性、综合性、基础性基干立法。正所谓“纲不举目不张”,爱国教育基干立法的缺失在客观上造成以下问题:一是导致爱国教育的基本概念、内容、原则等根本要素缺乏制度载体,难以通过规范化且具备法律效力的语言表达予以明确;二是导致爱国教育执法、司法缺乏总纲,具体爱国教育活动缺乏制度化的指导和规范;三是不利于爱国教育制度的延展和体系化。

目前,经过多年相关立法的不懈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内容相对充实、覆盖五大领域的爱国教育制度体系。同时,实务界和学界在制定《国歌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修订《国旗法》、《国徽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制定爱国教育基干法的条件已经日趋成熟,具有可行性。建议国家立法机构在积极总结既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效仿美俄等国立法经验,采取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目前爱国教育制度中已有的或应该有、可能有的共有普遍性和引领性规范提取出来,统一作出规定,探索制定爱国教育基干立法,构建我国爱国教育法律制度的框架、总则、总纲。

该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十个方面: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对爱国主义本质的重要论述,即“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上升为法律。二是确立理性、守法、文明爱国的总基调,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和激进民族主义。三是明确定义爱国教育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概念、原则、主体、对象等。四是规定开展爱国教育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包括民族自信、意识形态、基本制度、历史与现状、公民教育、祖国统一等。五是设立国家和地方推行爱国教育的责任机构,明确各级机关职责使命;并将目前的爱国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予以细化,上升为法定机制。六是鼓励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爱国教育,支持引导民间设立爱国教育非政府组织,并完善相应的人才队伍、人事保障和培养机制等扶持举措。七是建章立制,为民间资本根据市场机制投资、运营具有爱国性质的文化产业提供制度保障,大力扶持爱国影视、动漫、游戏、短视频等传播力强、形式新颖的文化创作的支持力度。八是推动爱国教育与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算法推送等新技术相结合,提升传播实效。九是明确国家机关等主体违背爱国教育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和相应惩罚机制。十是将爱国节日、纪念日纳入法治轨道,完善相关仪式与活动。


(二)完善爱国教育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

首先,加强文化产业立法,发挥市场对爱国教育实效的促进作用。美国爱国教育成功的主要奥秘就是市场化。在立法荫庇下,雄厚的资本推动爱国主义(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教育)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植入日常生活,不但极大地提升了教育实效,还呈现出亲民、多样、广泛、隐蔽等传统政府主导型爱国教育所不具有的优势。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力的提升和外部压力的剧增,带有明显爱国特征的红色文化产业发展迅速,民间资本投资热情持续高涨,我国应借此契机,积极借鉴美国经验,加强文化产业立法,发挥市场机制优势提升爱国教育实效。一是要为更多社会主体开辟参与爱国教育的正式化、规范化渠道,引导、鼓励和保障爱国教育与文化产业相融合。二是要充分发挥资本的逐利性为爱国教育所用,建立激励、分配、融资和进出机制,为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爱国教育、推动爱国IP提供制度依据和保障,使文化企业在追逐利润和品牌效应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肩负起爱国教育者、宣传者的使命。三是在主流爱国文化之外,要通过立法注重打造以游戏、动漫、短视频为主要载体的爱国亚文化产业链,构筑具有“体验为王”特征的亚文化生态,提升爱国教育的“体验感”、“时尚力”、“时髦值”,增强对青少年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其次,提升现有立法的可操作性与约束力。现行爱国教育立法多为宣示性、原则性规定,缺乏对行为模式的示范和对法律后果的规定,不能直接调整因爱国教育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极大地制约了现行爱国教育立法的实效。对此,建议立法机构对现有爱国教育立法做一次系统的梳理和修订,在种种倡议、原则和宣示的基础上,增订更为具体的落地性条款,提升可操性和约束力。在总体立法修法策略上,建议: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通过细化原则、型构价值、明晰任务和确定技术路线等方式具体化爱国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领航地位,全方位审视、清理和完善已有爱国教育立法,推进爱国价值与法律制度的共融共生。二是确立教育者与受教者的权力—职责、权利—义务构造关系,将现行爱国条款中的软性规定诠释为具体制度规范,创设强制性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为教育者履职、受教者行权提供外部刚性支持。三是在分散修法的过程中要加强体系化思维,注重破除不同领域爱国教育条款和规范在认知上的封闭性和垄断性,使分布在各爱国教育制度规范之间形成更为紧密的、内在的逻辑联系。四是立法重点应集中在监督政府履行爱国教育职责、增加爱国教育仪式活动种类、扩张爱国教育主体范围、加强正史保护等方面。

最后,完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爱国爱党内在一致性决定了法律和党内法规必然要齐心协力,共同保障和推进爱国教育。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将其列为坚持和完善中共领导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同时,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在初心使命教育中加强爱国教育,充分表明二者存在高度内在联系,精诚团结、通力合作符合各自的内在规律,将产生事半功倍、一举两得的作用。建议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与逻辑进路的基础上,完善以下六个领域的党内法规,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搭建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推进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的制度化,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专题培训、集中轮训等制度。二是借鉴普法经验,推进宣传教育党章、党内法规的制度化,提升全体党员的法治意识。三是效仿美国、俄罗斯、德国历史保护立法的经验,推进党史军史革命史的保护机制。四是建立程序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制度,将行之有效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上升为党内法规。五是制定规范党章宣誓和重温入党誓词的党内法规,提升政治意识的规范效力和价值凝聚力。六是按照“江山就是人民”这一重要论述,探索制定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价值的群众服务动态监督考核反馈体系。


(三)健全爱国教育组织运行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爱国教育组织领导体制。如上文所述,目前法律上并未对爱国教育的组织领导体制做出明确规定,《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等政策性文件从宏观上确立了由党委和政府承担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爱国教育领导体制,建立了爱国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初心使命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囿于协调机制的属性,在实际运作中,其牵头机构一般落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由其承担日常办公、联络等职能。加之爱国教育又归属于由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的意识形态工作,这种职权配置使爱国教育组织领导体制在实践中逐渐演变成“宣传为主,其他为辅”的格局。这一方面导致造成政府的爱国教育职能事实上逐渐萎缩,“党政齐抓共管”的预期局面没有形成;另一方面也造成党委宣传部门的职能泛化、负担沉重,在开展爱国教育时掣肘颇多、疲不堪命。俄罗斯则通过专门机构管理全国爱国教育,2009年5月先是在总统办下成立“反击篡改历史行为的委员会”,维护正史、打击历史虚无主义;2012年10月又在总统办下设立社会项目管理局,主管全国爱国教育,并以此为核心机制逐步建立了一套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爱国组织保障体系。建议借鉴俄罗斯经验,在中央层面设立专职机构主管全国爱国教育,改变当前主要由党委宣传系统控盘的组织领导体制。

其次,健全爱国教育运行体制。爱国教育是系统工程,需要党政机关通力合作、部门紧密协同、多领域多行业相互支撑。在这方面,美国提供了有益借鉴。美国爱国教育具有典型的去中心化、分布决策的特点,这是由其爱国教育高度市场化的属性所决定的。在谋划层面,美国爱国教育的顶层设计主要来自美国教育部及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工和养老金委员会,二者分别制定政策和法案交总统签署实施和颁布;另外,美国一般通过智库搭建具体爱国教育运行方案,譬如,官办智库美国公民教育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是美国爱国教育课程和教材的主要设计者。在操作和末端层面,美国特别重视通过各种企业、官方或半官方的民兵童军组织和基金、工会、社团等NGO组织来推动爱国教育。因中美国情、制度不同,我国一时难以借鉴美国爱国教育的谋划机制,但其在高校、社区和企业等末端层面的做法仍有重要参考意义。建议完善现有的爱国教育联席会议机制,参考社区网格管理的成功经验,建立党政、学校、企业和NGO共同参与的大统筹机制,推动爱国教育生活化。

最后,强化爱国教育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建立经费监督体系。现行国法党纪和政策均未明确爱国教育在党政支出中所占比例或经费数额,在国家公开的各项数据中也找不到爱国教育的预决算信息。对此,建议通过立法确定爱国教育的经费来源、比重、渠道、时间、管理方式等内容。另一方面,强化对党政机关履行爱国教育职责进行监督,划清职责权限,明确问责方法,建立具有刚性的检查评估、监察督导、奖惩激励、责任追究等监督责任机制。


五、结 语


当前我国面临日趋复杂的思想意识形态挑战,对爱国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以往的政策驱动型策略逐渐不能满足新时代对爱国教育的要求,必须向法治驱动型策略转变。包括爱国价值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并不意味着完成了爱国教育的制度化,因其“爱国”价值主要是对公民课以的道德私义务,应以软性条款为主;而爱国教育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公义务,应以刚性条款为主。我国目前爱国教育规范多为宣誓性、原则性规范,缺乏落地能力以至于沦为单纯的政治口号和倡议,客观上阻碍爱国教育的法治化并有碍实效。推进爱国教育法治化有助于促进既有制度的整合、提升既有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力、填补立法空白,将改变官民之间爱国权利义务不对等和爱国教育方式以单方灌输为主的困境,对提升爱国教育实效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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