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23年第13期。
摘要:网络治理中的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民商事司法实践领域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履职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新时代网络民事检察监督指明了方向和思路。从理念和定位上,应当将案件监督与行业规范相结合,将后端监督与能动防范相结合,将精准监督与多元治理相结合。从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从案件、规则、制度三个层面,展开网络治理中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探索,并有效识别和甄选网络治理领域的重点、典型领域展开法律监督。在机制建设上,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建立与其他检察职能整合的机制、与法院长效沟通和协作的机制、与互联网行业沟通和共治的机制、与立法和治理体系建构的参与和反馈机制,将新时代网络法治中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推向新高度和新阶段。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网络治理;互联网司法;数字检察
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经济的纵深发展,正在对司法实践和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时代命题和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结合检察履职实际,从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回应了新时代网络法治的问题和需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法治领域正在逐步发挥重要作用。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检察机关需要积极回应司法审判实践的现状和难题,确立网络法治中检察监督的理念和定位,展开从案件办理、规则完善到制度建构的监督路径,有效识别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并推动综合监督机制的建构,积极参与到网络空间治理秩序和体系的构建当中。
一、网络空间治理秩序下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和定位
我国的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正在迅速形成、日臻成熟。立法层面,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为代表的基础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行政监管层面,涉及网络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已经形成有效的统筹协调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管体系。司法层面,法院系统承担互联网司法审判的定分止争功能,并且通过法律规则在具体新型案件的探索适用,促进规则创新和立法完善,尤其以互联网法院这一体制性重大创新实践为突出代表。[1]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秩序下,民事检察监督立足于针对民商事案件审判的精准监督,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主要方面,从监督司法个案裁判的合法性出发,主动融入互联网司法保护大格局,积极寻求超越个案的法律监督质效,将民事检察监督与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构建有机结合,探索法律监督理念和定位的转型和创新。
首先,应当将案件监督与行业规范相结合。网络治理中的民事检察监督依然应当以个案监督作为基础出发点,并积极扩展到类案监督。[2]但是,有必要结合网络领域案件的特点,积极将个案和类案的监督,拓展具有行业代表性和规范性的规则引导效果,为网络和平台经济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规范指引。网络领域的民商事案件,呈现重点领域数量集中、新兴领域频繁高发、前沿问题难有共识等明显特征。针对这些特征,在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应当针对性识别和甄选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分析个案和类案的难点痛点和背后的深度成因和规律,本着超越个案的视角和站位,通过个案的诉讼监督发现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和症结,从个案的监督出发,推动形成和完善行业规范性的实体和程序规则。《意见》中强调,“依法办理涉企业数据产权民事监督案件,推进完善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加强涉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纠纷民事案件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体现了在数据要素、平台责任等典型领域通过案件监督促进行业规范的思路。
其次,应当将后端监督与能动防范相结合。民事检察监督介入网络治理,如果仅就民商事案件诉讼监督环节而言,整体上处于治理各个环节的后端。如果停留在后端,一方面涉及的领域不一定能够具有全面性和代表性,能够进入后端监督视野的案件在问题和数量上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另一方面,从时间效果和监督质效上看,案件办理的结果不一定能够回应网络法治领域高度动态性和行业高速创新迭代的治理需求。[3]因此,需要转变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和定位,将监督视野和机制从单纯的后端案件监督,延展到网络治理的全过程,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和制度,例如建设与法院在线诉讼机制对应的“嵌入式”在线监督机制。[4]此外,还应当着眼于诉讼之外的制度创新,针对互联网司法领域大量案件涌入、案多人少的难点问题,与法院系统和社会力量共同探索诉源治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能动防范、疏导纠纷的治本方案。《意见》强调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加强与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科技企业、行业协会等沟通,主动融入互联网司法保护大格局,共同构建互联网领域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防范和化解互联网空间风险和矛盾”,体现了能动履职、重视防范的理念。
再次,应当将精准监督与多元治理相结合。网络治理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需要以精准监督为目标,保证监督质效,但在理念和定位上,又需要超越监督,确立以监督促治理的思路,通过法律监督助力网络综合治理秩序和体系建构。在这层意义上,精准监督是实现综合高效治理的手段和途径。[5]通过精准监督,发现和识别网络治理领域的典型问题和深层成因,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完善路径,积极建立内部机制保障和外部沟通渠道,立足于监督而又不限于监督,通过行业合规指引、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检法协作、促进平台治理、积极参与立法等多种方法和机制,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方协同、多元治理体系的形成和整合。
二、网络治理中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展开
民事检察监督实践的具体展开,需要充分考虑互联网司法特别是法院系统及其审判实践的发展现状和特点。智慧法院、在线诉讼的程序和机制创新肇始于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探索,并逐步扩展到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系统。在线诉讼从实践前沿探索到形成成形的机制、再到形成整体框架和制度,推进速度较快、效率较高,已经取得明显的成绩,但在具体实施与实践中,依然面临众多新问题新模式带来的挑战,亦存在众多有待完善和提高的空间。[6]
在互联网司法案件的实体审判中,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为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提出全新的前沿问题,新型纠纷往往先于针对性法律规定而涌现,我国关于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基础立法已经初成规模,但立法条文面对具体案件事实在大部分情况下过于抽象,整体立法框架离全面化、体系化尚有一段较长的路途要走。[7]这就使得法院在进行新型互联网案件裁决的时候,需要展开大量创新型探索,前沿问题的部分裁判结果也出现了不够协调、存在争议的阶段性现象。另一方面,互联网司法的特定领域出现案件数量高度集中的情况,技术带来的司法成本降低,让群众获得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包括批量维权诉讼在内的大量纠纷涌入司法系统,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亟待通过进一步制度完善予以应对。[8]
对应于网络领域司法审判的现状和特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可积极作为,建立对应的监督机制和技术支持,从事后的个案监督中总结提炼重点环节和重点问题,通过建构对应在线诉讼的数字化案件监督系统,针对实体裁判规则中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典型问题,从个案、个别、事后监督模式扩展到机制性、常态化、全流程的长效监督机制。
1.案件层面。民事检察监督首先体现在针对个案的监督和办理上。个案层面的检察监督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展开。针对法院智慧审判的流程,从个案出发探索数字化智慧检察监督实践,除了对传统文本资料的审查监督,还可以针对新型技术应用和程序环节进行重点审查。程序方面,通过音视频影像反映的庭审过程、证据展示和审查过程、区块链、时间戳等新技术运用和采信过程,并注重新技术应用环境下的当事人重点权益保护,例如庭审公开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线诉讼中对应的程序性权利减损可能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情况等。建立针对个案审判监督的电子数据调取和检查机制,个案电子文档的查询和调取机制等,逐步实现在线庭审、在线执行等法院行为的线上同步检察监督,促进个案监督的技术和机制基础建设。[9]
实体方面,由于互联网司法实践中的个案问题经常具有行业普遍适用性,对个案的裁判结果有可能会对一类案件乃至整个行业实践产生的情况比比皆是,无论从所涉问题还是案件数量上,都十分适合适用类案监督。对互联网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应当更加关注具有典型性、行业性和代表性的重点领域,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具典型意义的类案监督实践。[10]除了通过接受当事人等外部来源的线索提供,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网络治理的特点主动展开内部研判,通过积极创新和拓展大数据模型的开发,与互联网平台、政府和社会多元纠纷处理机构的协同工作,一方面从具体案件线索展开针对典型个案裁判规则的挖掘和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个案和类案的纠纷实质性化解、诉源治理的多元纠纷解决方案。[11]
2. 规则层面。在规则层面,分为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两方面。程序规则方面,首先可以针对法院发布的一般性诉讼程序规则,构建检察诉讼监督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和实施性步骤;其次是针对在线诉讼中的特殊规则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规则评估和监督,例如当事人直接言词原则的改造和创新,电子送达机制的完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的变通和完善,新兴技术运用过程中技术可靠性的检验必要性等。
实体规则方面,互联网法院等与数字经济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审判机构,一方面对专业行业领域比较熟悉而专业,另一方面也具有较为积极进行规则塑造和创新引领的理念和精神,这对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但是众多对于行业有可能产生示范效应和深远影响的裁判规则,本身也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规则创新在法律的范围内有序展开。[12]检察机关有必要在重视个案判决的监督之外,重点关注具有规则示范和塑造效果的典型案件审判结果,对于案件确立的规则对于行业的影响展开专业评估,必要时可以引入专家等第三方专业评估主体,对于规则的产生过程、形成机制、法律评价、产业效果等,展开全面评估和判断,对于数字经济治理领域的关键问题、重要规则主动积极发声,参与到治理规则的建构过程中。
3. 制度层面。在制度层面,目前智慧法院和在线诉讼已经形成普遍实践和较为成熟的体系,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数字化和智慧检察系统的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大建构和完善空间。在案件监督和规则监督的基础上,有必要尽快建设对应智慧法院和在线诉讼体系的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包括顶层制度设计、组织机构搭建和底层技术系统。顶层制度设计方面,需要首先进行通盘的制度和机制设计,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引、指南和规定;组织机构搭建方面,应当配备充足的组织和人员支持;技术系统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数字化系统改造和搭建,以及与法院技术系统的对接打通、数据共享等基础架构设计和部署问题。[13]
整体上,网络治理重点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展开,有必要通过数字化检察监督机制的建设,将检察监督的时间节点从个案的事后监督,转向诉讼的前端和全流程,从事后个案监督中提炼出重点问题,定期评估、总结并反馈到前端和事中监督,通过数据共享、流程介入、专业评估等工作机制,从被动监督转向主动引导和参与、引领规则制定和适用,能动参与司法审判和国家治理过程。[14]
三、网络治理中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识别
网络治理涉及网络空间秩序的方方面面,司法案件类型多样而复杂,是现实世界各种纠纷在涉及网络领域的全面呈现。以互联网法院为例,案件集中的重点领域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人格权、网络服务合同等各类纠纷,而互联网法院管辖案由之外,还有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等。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投入公共资源监督民事案件,应当有的放矢重点突出,根据互联网司法的现状和特点,可以从五个方面来展开重点监督领域的识别和甄选。
1. 从案件和纠纷数量上判断重点领域。互联网领域的司法案件中,存在数量上高度集中的重点领域,典型如批量投机型维权案件,从由来已久的职业打假人问题,到知识产权等权利的恶意维权和诉讼,再到近年来数量上较为突出的批量图片著作权维权案件,从整体数量来看,使得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平台、平台内中小商家经营者、行政监管机关、法院都受其困扰和影响,消耗大量商业、行政和司法资源。对于这些投机类型的维权案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有立法方面的不够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司法审判过程中通过孤立的个案裁判,在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无法有效应对批量诉讼的挑战,亟需秉持超越个案的思路,建立诉源治理的机制和观念,在个案审判中通过指引性的裁判规则引导和影响诉讼生态。互联网法院在图片著作权批量案件领域的诉源治理已经积极展开实践探索并形成长效机制。[15]另外,法院在解决此类问题时也采取了相应的一些创新举措,其中或许也有可能存在误伤正当权利人的可能,存在法律监督的空间和必要。从数量上判断纠纷产生的重点领域,探索其背后的成因,通过诉讼监督协同法院展开诉源治理,推动更加合理、有效、建设性规则和机制的形成,应是促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实现路径。
2. 新技术新业态的司法审判和创新领域。在网络经济领域,活跃的动态创新涌现的新技术新业态领域的司法规则适用,一方面通常没有立法和现成规则可循,规则的正确适用和创新,通常需要对于行业和背后的利益价值判断存在较为深入和全面的洞察,另一方面,动态过程中的新业态下,很多价值、利益、主体冲突尚未定型,规则适用对于行业适用的影响需要时间加以沉淀和审视。例如,以直播带货为例,作为新兴业态,在其初起时,即使是专门从事市场监管的专业部门,对其基本法律定性和范畴都很难给出明确的答复,广告法、电子商务法、内容治理规定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形,如果简单套用广告法等原有规则,则很可能造成规则适用不够精准,给新业态的创新活力带来一定阻碍。在这些新兴业态领域,一方面立法存在空白,另一方面司法适用容易出现创新过度或者创新不足两个极端,而相应的规则适用又往往超出个案甚至类案的范畴,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形成引导、指引、树立规则的作用,在这些领域,往往需要检察监督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 涉及网络治理基础范畴的领域。数据、算法、平台治理等数字经济和网络治理领域的基本范畴,已经有众多立法条文和司法适用,但是在动态和具体的应用场景下,规则及其解释依然存在很多不足甚至空白的空间建构。例如,在数据领域,个人信息已有基础立法体系,但是在具体场景的规则适用方面,依然存在规定过于抽象、无法直接适用的情况,需要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乃至价值衡量。数据权属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案例解决,其他领域尚缺乏明确规则。在算法领域,目前已有整体制度建构,但是具体应用场景下的算法法律属性和责任承担,仍有待司法机关进行大量探索和实践。在平台领域,对于平台的法律属性和定位、平台规则的法律属性和定位、平台治理的权限、边界及其和政府监管、司法治理之间的关系,也是只有散见的案件和规则适用实践,离规则体系化和明确化尚有距离。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中,可以预见将有大量的基础范畴确认和规则建构需求,为数字经济行业发展定分止争、保驾护航,检察机关应未雨绸缪,做好在这些基础范畴领域的研究储备和治理规划,积极参与到基础范畴制度形塑过程中去。
4. 法律适用标准存在不统一、不协调的领域。这种不统一和不协调的现象首先可能出现在不同立法之间,法院在缺乏明确协调性立法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在个案中进行权衡和规则创新,检察院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机制积极促进裁判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十分必要。例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治理导向的法律要求平台等主体承担反诈等大量社会治理职能,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权利保护导向的法律则要求平台遵循严格的最小必要原则,不同法律价值取向导致的平台义务在各个法律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以协调,是现在制约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之一。[16]法院在裁判中探索平台义务的合理框架过程中,一方面对行业影响深远,另一方面要确保符合立法本意,颇有难度,民事检察监督可以将此类领域作为重点关注对象。第二个层面的不统一在不同行政监管部门、行政和司法之间执法和司法标准不统一方面,例如针对数据安全、算法披露等问题,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同一事项就有可能秉持不同的判断和测评标准,而法院的司法审判中又可能存在不同的思路和标准。民事检察监督可以通过类案监督,促进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化、协调化进程。第三个层面的不统一体现在不同地区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标准区别方面,这已经初现端倪,例如针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南北法院的不同判定标准,引起较大社会关注。[17]接下来随着数字经济的继续蓬勃发展,数实结合的逐步落实,各种潜在利益冲突不断涌现,呼唤网络治理规则的广泛建立和适用,这方面的问题会继续层出不穷,应成为网络法治中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关注点。
5. 针对司法审判现有机制问题的治理参与。智慧司法和在线诉讼作为重大的制度创新实践,通过诉讼成本的大幅降低落实司法为民的导向,为群众带来实在的好处。但是,与诉讼成本降低对应的,也有海量诉讼涌入和司法资源难以匹配的问题,出现以互联网法院为典型代表的案多人少问题,对于案件的审判进度和质量,带来影响。对于这一现有机制的内生性问题,一味针对表面现象进行监督,较难促进问题的根本解决。解决之本还需要进行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创新,包括强化诉源治理,促进多元纠纷解决生态的建立。[18]检察机关可以针对问题和现象的总结,通过检察监督机制进行反思和反哺,拓宽纠纷解决机制,创新预防性、疏导性规则和机制,通过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协同创新,内外合力,推动内生机制的根本解决。《意见》也要求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共同构建互联网领域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防范和化解互联网空间风险和矛盾”,可谓充分考虑到了现状的特点难点,具有前瞻性。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拥有外部观察者和推动者的优势,在司法为民、检察为民方面可有更大作为空间。
四、网络治理中民事检察监督的综合机制构建
网络治理中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在实践中探索长效综合机制的构建,通过多重机制的建立、互动和整合,落实理念和定位,保障民事检察监督实践路径的常态化实施和治理效果的可持续彰显。
1. 民事检察监督和其他检察职能的整合机制
作为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民事检察监督在网络治理领域的实践,可以为网络治理相关的检察机关其他监督职能提供支持,形成互动和整合。例如,民商事领域的典型案件和重要类案,同时有可能兼具刑事、行政领域的特点和要素,在案件或者问题上具有跨领域的特征,例如典型的如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数据相关案件,都可能在民商事争议的基础上,出现刑法适用、行政争议的可能性,由此,民事检察监督发现的线索和问题,可以成为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重要参考,反之亦然。民事检察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之间的整合和互动就更为必要和明显,在线索提供和共享、公共利益损害的确定、监督和治理效果上的联动等方面,都存在建立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数字检察和大数据检察模型和机制的建立,可以对四大检察职能进行整体赋能,促进数字检察这一全方位、一体化的系统工程和四大检察全面融合,民事检察监督一方面可以积极开发符合自身实践需求的大数据模型,提供经验,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整体大数据检察模型的开发和推进,获得多层次全方位的技术赋能。[19]《意见》提到“依托网络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质效”,体现了通过技术和大数据赋能提升整体监督质效的思路和理念。
2. 民事检察监督领域的法院沟通协作机制
民事检察监督主要以针对法院民商事诉讼案件作为基本出发点,但是在网络法治的众多领域,法院亦是处于前沿探索的实践过程,在做好基于合法性的检察监督同时,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展开沟通协作,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共同合作推进互联网司法领域的程序和实体规则完善创新,显得更具有建设性和可行性。[20]《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互联网法院的沟通,“主动融入互联网司法保护大格局,共同构建互联网领域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防范和化解互联网空间风险和矛盾”,体现了检察机关具有主动性、建设性的监督和治理思路,为检察院法院建构纵深的沟通协作机制指明了方向。
3. 民事检察监督中的互联网行业沟通和共治机制
检察监督以监督为形式,但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有效治理和促进网络、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护航。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与互联网行业走得更近一些,建立与互联网行业的长效沟通机制,深入了解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症结所在,基于网络领域民事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与企业调研、座谈,深入了解与研判问题的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一方面优化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另一方面,基于监督提炼出的一般性规范,通过发布检察建议、合规指引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并给出充分容错空间,通过打造典型模式、机制和案例,给产业吃“定心丸”,并对互联网平台治理、数据安全、特殊群体利益保护等核心合规问题给出规范方向,在常态化监管理念下,引导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4. 立法和治理体系建构的参与和反馈机制
民事检察监督从个案到规范、从监督到治理的理念和路径,可以发现和挖掘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的问题和不足,研判其成因和对策,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面向网络立法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参与和反馈机制,及时将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具有一般性、典型性的重要问题和规则,反映到立法层面,推动立法或修法进程,为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积极贡献检察智慧。
五、结论
网络治理中的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民商事司法实践领域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履职内容。《意见》的出台为新时代网络民事检察监督指明了方向和思路。从理念和定位上,应当将案件监督与行业规范相结合,将后端监督与能动防范相结合,将精准监督与多元治理相结合。从程序和实体两大方面,检察机关可以从案件、规则、制度三个层面,展开网络治理中民事检察监督的路径探索,并有效识别和甄选网络治理领域的重点、典型领域展开法律监督。在机制建设上,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建立与其他检察职能整合的机制、与法院长效沟通和协作的机制、与互联网行业沟通和共治的机制,并将网络民事检察监督中总结提炼的一般性规则和研究成果,建立与立法和治理体系建构的参与和反馈机制,将新时代网络法治中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推向新高度和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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