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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岭:我国《国歌法》以及与《国旗法》《国徽法》关系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5-01-15   点击量:


作者简介:马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广东青年研究》2024年第4期。原标题为“我国《国歌法》以及与《国旗法》《国徽法》关系的几点思考——兼谈青少年普法教育中的一些认识误区”。

摘要:在青少年普法教育中往往将国旗、国徽、国歌作为一个整体而很少涉及其差异性。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决议》形式确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国歌,2004年国歌入宪,2017年《国歌法》颁布实施。根据《国歌法》《国旗法》《国徽法》的规定,国歌的实施与国旗、国徽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可分为四种情况:国歌单独实施,如政协会议的开幕和闭幕式上、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上;国歌与国旗、国徽同时出现,如宪法宣誓仪式上;国歌与国徽同时出现,如各级人大会议的开幕和闭幕式上;国歌与国旗同时出现,如天安门广场上、有关国家机关举行或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上以及其它各种公共活动中。《国歌法》不仅有国家性,还有人民性,国家鼓励公民传唱国歌;国歌并不排斥艺术自由,我国《国歌法》存在一定的艺术发挥空间。

关键词:青少年普法教育;《国歌法》;法律化;交叉实施;国家性和人民性;艺术自由


国歌、国旗、国徽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图腾,是传承国家历史、文化和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对国家尊严的庄严宣示。‌在公民中,尤其是在青少年的普法教育中,讲解和宣传国歌、国旗、国徽的相关知识和产生背景,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认识祖国的过去和现在,了解我们曾经面临的民族危亡、人民的浴血奋战,了解那些可歌可泣的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英雄故事,激发全体公民的爱国情怀和民族自豪感,增强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建设祖国美好未来的信心。

国歌与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通常都由宪法做出原则、简洁的规定,再由法律对其实施做出具体规范,如我国的《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也有的国家“将国歌与国旗、国徽等国家象征一并立法进行规范,如《日本国旗国歌法》《墨西哥国旗、国徽和国歌法》《菲律宾国旗和其他国家象征法》《印度防止侮辱国家荣誉法》《新加坡国徽、国旗和国歌条例》”。

一、我国国歌的产生及其法律化过程

目前在广大青少年中,对国旗、国徽、国歌的产生及其法律化过程还普遍缺乏细致的了解,如许多人误认为三者是同时规定在宪法中的,而实际上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都只规定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了《国旗法》,1991年通过了《国徽法》,并于2009年和2020年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修改;但国歌2004年才入宪,2017年才制定出我国的第一部《国歌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义勇军进行曲》是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期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在日本帝国主义加紧侵略中国,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义勇军进行曲》以铿锵有力的词句伴着雄壮激昂的旋律,唱出了中国人民反帝爱国的强烈心声,激励着中华儿女挺起脊梁、众志成城,以血肉之躯筑起拯救民族危亡的钢铁长城。歌曲一经问世,就在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广为传唱,并在世界很多国家传播。”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奏唱国歌的法律法规一直未出台,相关问题主要依靠请示答复的方式解决”。“文化大革命”中国歌的词作者田汉被打倒,之后国歌歌词不能再唱,在正式场合只能演“奏”国歌的曲谱。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国歌,其作者被注明为“聂耳曲,集体填词”,歌词如下:“伟大的共产党,领导我们继续长征!万众一心奔向共产主义明天,建设祖国保卫祖国英勇的斗争。前进!前进!前进!我们千秋万代,高举毛泽东旗帜,前进!高举毛泽东旗帜,前进!前进!前进!进!”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销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国歌新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但在同一天公布的《宪法》里,其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中仍然没有将国歌纳入其中。

“1984年8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奏唱的暂行办法》,规范了国歌可以奏唱的场合,不得奏唱的场合、奏唱的礼仪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1994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唱国歌是公民表达爱国情感的一种神圣行为,在升国旗仪式和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奏国歌,而且要提倡齐唱国歌。……1996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提出,运用升国旗、唱国歌等仪式,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在第136条中增加了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做了专门规定。”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后的20多年里,对如何实施国歌做出具体规范的三个文件分别是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做出的;在2004年国歌入宪后,2017年《国歌法》制定前,2014年12月的《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是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这些《暂行办法》、《纲要》、《决议》、《实施意见》属于宪法性法律文件还是宪法解释或法律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准法律效力?其与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何关系?这些都是需要学界认真回答的问题。

二、《国歌法》与《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的交叉关系

在几十年的青少年普法教育中,我们往往将国旗、国徽、国歌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介绍,却很少涉及其各自的特性,以致大家都误以为国旗、国徽、国歌只有同一性而没有差异性。但事实上国歌作为一种音乐,其“出场”具有很强的定时性,它的动态特征明显不同于国旗、国徽的静态展现,且这种动态性使其必须依附于一定场所才能进行,往往穿插在相关活动中,如奏唱国歌往往在一些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或会议、仪式中进行。比较一下《国歌法》与《国旗法》《国徽法》的相关条文,可以看出其中存在一些交叉实施的场所。

《国歌法》第4条规定:“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三)宪法宣誓仪式;(四)升国旗仪式;(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六)国家公祭仪式;(七)重大外交活动;(八)重大体育赛事;(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国旗法》第5条规定:“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三)外交部;(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6条规定:“下列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一)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二)国务院各部门;(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五)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九)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十)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7条第1款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第8条规定:“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14条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

《国徽法》第4条规定:“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各级人民政府;(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四)各级监察委员会;(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七)外交部;(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第5条规定:“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四)宪法宣誓场所;(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第9条规定:“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

以上规定表明,有的场合应当升挂国旗,但不能悬挂国徽,如非国家机构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所在地,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的场所应挂国徽,但不挂国旗,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各级法院的审判庭等;还有一些场合既要升挂国旗,也要悬挂国徽,如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外交部等。

关于国歌与国旗、国徽的实施场所是否也有交叉,笔者认为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国歌单独实施

《国歌法》第4条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而《国旗法》《国徽法》都没有规定这些场合需要悬挂国旗、国徽。《国徽法》规定应当悬挂国徽的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而政协、政党、人民团体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其会议主席台上不能悬挂国徽;这些会场上也没有出现国旗,《国旗法》第5、6条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所在地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但这只是在其大楼外部挂国旗,并未规定其会议的“开幕、闭幕式”上应当悬挂国旗。如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开幕式上“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会议主席台的背景中间是党徽图案,两侧是红旗。2016年3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开幕式上军乐团高奏国歌,委员们高唱国歌,主席台上的背景中间是政协徽章图案,两侧是红旗;2023年6月19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在开幕式上“全体起立,高唱国歌、团歌”,主席台上的背景中间是团徽,两侧是红旗。

(二)国歌与国旗、国徽同时出现

在“宪法宣誓仪式”中应当奏唱国歌,宣誓场所应同时悬挂国旗、国徽,其法律依据是《国歌法》第4条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所包括“(三)宪法宣誓仪式”;《国旗法》第7条第3款规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国徽法》第5条规定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四)宪法宣誓场所”。如2023年1月3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外办纪检监察组举行监察官宪法宣誓仪式,“全体监察官面向国旗、国徽列队肃立,奏唱国歌。”2023年12月4日江苏宿城法院在悬挂着国徽的法院大楼前,“在嘹亮的国歌声中”,“举行了升国旗和宪法宣誓活动”。

此外,在《国旗法》第5条、《国徽法》第4条规定的各级人大和一府两院、中央军委、各级监察委员会、外交部等等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地方,也可能举行《国歌法》第4条规定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如2023年9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举行升国旗仪式,在其办公大楼前,国徽高挂,国旗飘扬,国歌嘹亮。而在应当奏唱国歌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上,根据《国旗法》第8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国徽法》第5条(“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也可能国歌与国旗、国徽同时出现。如2019年9月29日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现场,主席台上正中悬挂着国徽,两侧是国旗,仪式开始时“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国徽法》第5条规定“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五)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第9条规定:“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国旗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应当升挂国旗,《国歌法》第4条规定“升国旗仪式”中应当奏唱国歌,因此在这些出入境口岸和显示国家主权标志物的国门场所,国歌与国旗、国徽也可能同时出现。如在云南畹町边检站芒海分站的“国门”前,“参加边境疫情防控的民警小分队,伴随着嘹亮的国歌声,将一面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在中国-巴基斯坦边境13号“界碑”前,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喀什边境管理支队民警举行升国旗仪式。

(三)国歌与国徽同时出现

《国歌法》第4条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所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国徽法》第5条规定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据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厅长期悬挂着国徽,并在人大会议的开幕、闭幕式上奏唱国歌。如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幕式上,“主席台帷幕正中的国徽在鲜艳的红旗映衬下熠熠生辉”,“全体起立,在军乐队的伴奏下高唱国歌”。

除此之外,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一些重要活动时,也往往在会场上悬挂国徽,在活动中奏唱国歌。如2018年12月18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主席台“后幕正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1978-2018’字标,10面红旗分列两侧”(不是国旗),大会开始时,“全体起立,高唱国歌。”

(四)国歌与国旗同时出现

这种情况最为普遍,也是许多学校举行升旗仪式的常见状态,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道理何在,广大师生并不一定都清楚。从我国宪法对国旗、国徽、国歌的排列表述来看,将国旗和国歌列为一条,即宪法第1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而将国徽单列一条,即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说明国歌与国旗有更多的相似性。同时《国歌法》第4条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四)升国旗仪式”,《国旗法》第14条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也说明“奏唱国歌”与“升国旗”(而不是“挂国徽”)之间具有更密切的连带性。

国旗、国徽、国歌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但国旗仅仅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而国徽不仅是国家、还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和标志(只有国家机构的印章上才能刻有国徽,只有国家机关的有关文书上才能印有国徽,通常也只有国家机构才能悬挂国徽);由于国歌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国歌在实施中往往更多地与国旗(而非国徽)同时出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国旗与国歌的搭配使用已为定势”,相形之下国徽的“使用场合有限”。

1.北京天安门广场。《国旗法》第5条将“北京天安门广场”列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首位,第14条明确规定“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国旗法》其第13条规定升国旗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1991年天安门广场的升国旗仪式开始分为“节日升旗”和“平日升旗”,在每月的逢“1”(即每月1日、11日、21日)和重大节假日的“节日升旗”中,“由武警军乐队现场演奏国歌”,其他时间为“平日升旗”,“升国旗时现场播放国歌录音。”这一做法持续至今。几十年来天安门广场上的升国旗、奏国歌活动已经成为首都北京的一大人文景观,每天清晨都有数以万计的人观看升国旗仪式。

在天安门广场上,还经常举行《国歌法》第4条规定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在这些活动中往往也挂国旗、奏唱国歌。如2019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期间“五星红旗迎风招展”,“军乐团奏响《义勇军进行曲》,全场齐声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有关国家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国歌法》第4条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所包括“(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什么是“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根据实际做法,“包括新中国成立逢十周年庆祝活动,香港、澳门回归逢十周年庆祝活动,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在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举行的纪念活动等。”如2019年10月1日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合军乐团奏响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全场齐声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鲜艳夺目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又如2009年12月20日庆祝澳门回归祖国10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政府就职典礼在澳门东亚运动会体育馆隆重举行,“主席台上方悬挂着鲜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庆祝大会暨就职典礼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

此外,《国旗法》第5条规定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的地方包括“(四)边防海防哨所”,如果在这些哨所举行升国旗仪式,也应当奏唱国歌,但其根据是《国歌法》第4条的“(四)升国旗仪式”,而不是其“(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

其次,“各级机关”是指哪些机关?“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等”。如2022年10月1日“新疆司法厅机关和直属系统各单位同步隆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在雄壮的国歌声中,鲜艳的五星红旗冉冉升起”;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隆重举行“升国旗、唱国歌、重温人民警察誓词”仪式;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民委开展“祝福祖国——升挂国旗、唱响国歌”主题活动。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内务条例(试行)》,“军队单位举行的升国旗仪式上,奏唱国歌是必备环节。”“可以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包括:(1)军队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和重要集会;(2)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国际性集会;(3)升挂国旗时;(4)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如2019年8月1日甘肃省军区组织官兵举行升国旗仪式,“国旗在雄壮的国歌中冉冉升起”。

3.其它公共活动。《国旗法》第6条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第7条第1款规定的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第8条规定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等,都应当或可以升挂国旗;《国歌法》第4条规定的“(六)国家公祭仪式;(七)重大外交活动;(八)重大体育赛事;(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以及第14条规定的“举行升旗仪式时”,都应当奏唱国歌。如2023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8周年纪念日,上海淞沪抗战纪念馆胜利广场上“国旗”飘扬,“伴随着雄壮的国歌声,纪念仪式正式开始。”第二十四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2022年2月4日晚在国家体育场举行,“现场升国旗,奏唱国歌”;许多学校在开学或毕业典礼上都有升国旗仪式,如黑龙江外国语学院举行的毕业季升国旗仪式上,“伴随着雄壮的国歌声,鲜艳的国旗冉冉升起”;有的企业坚持每周一组织全体员工在“嘹亮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中举行“升国旗”仪式。”

三、国歌的国家性和人民性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青少年普法教育中,往往强调国歌的国家性,强调它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而对国歌的人民性却很少提及,这种宣传中的偏颇对广大青少年全面、准确地把握国歌的精神是不利的,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应适当注意和改进。

(一)国歌的国家性

国歌是以音乐形式展示国家尊严的,它是国家的歌,作为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具有明显的庄严性和神圣性。我国《国歌法》第4条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九类场合基本上都是重大的国家活动场合,在这些场合奏唱国歌,有很强的国家象征意义。

不论是奏国歌还是唱国歌,奏唱者都应当严肃认真,以体现国歌的庄严。尤其是“奏”国歌,《国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在本法第4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时,“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第4款规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因此在上述场合“奏”国歌时要求乐队有较高的专业性,准确无误,展示出国家的最高音乐水准。如从2018年1月1日起,天安门广场升国旗仪式由解放军仪仗队和军乐团执行,期间军乐队的奏国歌就“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要精准严格,不允许有丝毫差错。《国歌法》颁布前曾存在着专业乐队演奏国歌不够规范、国歌标准曲谱未予发布等问题,影响了国歌的庄严性。在国际交往中演奏国歌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认真负责,不能有一点瑕疵,如果出现差错并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关方面应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如内部批评、通报甚至行政处分等)。

至于“唱”国歌,由于在很多场合唱国歌的人数众多,其音乐素养参差不齐,因此很难要求发音完全准确。《国歌法》第7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二)国歌的人民性

在一个人民共和国里,国歌不仅是国家的歌,也是人民的歌,不仅是国家的象征,也代表人民的心声,国歌要得到人民的高度认可才能真正树立威严,才能在人民心中深深扎根。

我国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产生于抗日战争时期,有浓厚的历史凝重感,曾是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激起过千百万中国人巨大的爱国主义情怀,正因为此它才被人民所热爱,才能传唱90多年,至今仍有旺盛的生命力。

只有当国歌既体现国家精神,也深受人民喜爱的时候,才能拥有超凡的凝聚力,“国歌法的起草思路之一是既要规范国歌奏唱,同时又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歌、唱国歌。因此,在规范国歌奏唱的场合时,采用了‘管住两头,鼓励中间’,即在国歌法明确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和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在这以外的其他情形只要不是不适宜的场合,都可以奏唱国歌。”《国歌法》对其第4条规定的九种场合中演奏的国歌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斥九种场合之外人民群众奏唱国歌,《国歌法》第5条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说明《国歌法》的基本精神是鼓励公民传唱国歌的。

国歌应有圣神性,但圣神性不一定只存在于红地毯、大礼堂、军乐队、盛大节日中,而是也可以表现在普通民众奏唱国歌的氛围里,他们肃穆的表情、崇敬的眼神,是更有份量的神圣。边远山区的孩子们在升旗仪式上用口琴吹出来的国歌,他们不一定标准的敬礼和演唱,他们眼中的憧憬和向往,曾感动无数国人。在笔者曾任教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讨论课上,年轻学子们也希望国歌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他们提出,“如果一对新婚夫妇都对国歌有强烈情感,那么在婚礼上演唱国歌未尝不可,只要所有参加婚礼的宾客都起身肃立,举止庄重,表示出对国歌的尊重”;“甚至在郊外野餐时,一群年轻人如果愿意奏唱国歌,表达他们的爱国情感,只要他们是严肃认真的,像《国歌法》规定的那样,在场人员肃立,举止庄重,也应该是允许的。”我们是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人民的歌,而不是皇家的歌,有些人认为国歌只有国家军乐队才能演奏,只能在国家的盛大场合奏唱,民间不能染指,这不符合人民民主的本质,只强调国歌的国家性,而忽视其人民性,是对国歌的一种误解。奏唱国歌不是少数人的特权,国歌不应把民众拒之门外而被精英所垄断,民众在奏唱国歌时,可能场面没有那么华丽,演奏不是那么标准,但只要是出于爱国情感,表现出对国歌的尊重,就应当鼓励、提倡。

《国徽法》第10条规定国徽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而《国旗法》第20条只规定国旗“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没有禁止在私人“庆典”活动中悬挂国旗;《国歌法》第8条也只规定国歌“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同样没有禁止在婚礼等民间喜庆聚会场所奏唱国歌,这些都是我们在普法教育中应当给青少年们讲清、讲细的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国旗(不是国徽)插遍了城镇的大街小巷,与国旗较为相似的国歌也应当具有这种深入民间的特点。

(三)国歌与艺术自由

国歌作为一种歌,与其他的音乐是否有一些相似之处?是否可以给艺术家们留有一定的创作空间?是否也有艺术自由的问题?这些既是严肃的法律专业问题,也是可以、甚至应该引导青少年在普法学习中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1990年阿根廷音乐家查理·加西亚创作了摇滚版的国歌并因此被控“亵渎国家象征”,但法庭最终认定这首改编后的国歌并未亵渎国家尊严,允许他将摇滚版国歌收入专辑并公开发行;阿根廷在2006年的德国世界杯上还创造了球迷版国歌。德国某法院根据《德国刑法》判决一家杂志刊登的讽刺德国国歌的文章(滑稽地模仿国歌前两句,以刻薄的语言批评了德国当代生活的各方面,如疯狂的追求金钱、追求偷窥秀等)属于煽动性诽谤,没收了书籍副本,对出版商判处4个月监禁的处罚,但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是从最可能坏的角度来解释这种表达的,指出国歌像国旗一样受宪法保护,但该模仿是对德国社会夸张与现实之间矛盾的讽刺写照,属于艺术自由的范畴。

我国《国歌法》第10条规定在九种场合奏唱国歌时,“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但在其第5条关于“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时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说明其中存在某种差异,具有一定的艺术发挥空间。那么在晚会上是否可以有各种形式的国歌演唱?如由殷秀梅的女高音、杨洪基的男中音或用小合唱、二重唱的不同方式来演唱国歌,只要符合国歌的精神内涵,体现出国歌的庄重性,会场气氛是严肃的,艺术家们是认真的,没有损害国歌的尊严(还可能更好地体现这种庄严),没有《国歌法》第15条禁止的“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等行为,就应该允许。新的时代需要普法教育有新的形式——更符合时代气息、更容易被青少年们接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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