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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凡:中国式现代化的国际法贡献

发布日期:2025-03-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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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1期。

摘要:探索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不断深化对国际法的理解、掌握、阐释、创新的过程。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确立及其内涵的明晰,为丰富和推动国际法相关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中国式现代化对于国际法的突出的理论贡献,在于形成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引领力的重大理念,其作为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和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崇高目标,实现了独立自主的国家立场与“天下无外”的世界关怀的辩证统一。中国式现代化对于国际法的显著的实践推动,则在于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导,善意行使大国权利和履行大国义务,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国际法权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展现负责任大国应有担当。应当依托中国式现代化所创造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开展国际法话语创新,并在“两个结合”基础上努力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

关键词  国际法;中国式现代化;正确义利观;负责任大国;自主知识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实现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中国人民的现代化追求,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相连。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经过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探索和实践,在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世界意义,正日益成为各领域、各学科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现代化”这一术语自20世纪60年代起开始在西方社会科学研究中流行。在西文中,“现代”(modern times)一词大致是指从公元1500年前后直至现今的历史时期,是一个延续至今的时间概念,兼有中文中的“近代”与“现代”之意。在相关文献中,现代化是一个既流行又含混的概念。流行表现在,这一概念被社会科学界尤其是社会学界频繁使用;含混则表现在,其被用于指称之物不一而同,从最广义的任何“社会变革”到更为狭义的某种特定类型的变革,如“军事现代化”。不仅如此,现代化这一概念有时还同“经济发展”“工业化”或“西方化”交互使用。作为中国现代化研究的先驱和权威,罗荣渠先生曾总结出关于现代化内涵的四类代表性观点:一是指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的特定国际关系格局下,经济上落后国家通过技术革命,在经济和技术上赶上世界先进国家的历史过程;二是指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实质上就是工业化;三是对自科技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过程的统称;四是指向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亦可视作代表我们所处的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他同时指出,上述观点并非截然对立,而是代表了不同的视角和方法,有些观点实际上是互相渗透、相辅相成的。在此基础上,他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包罗宏富,多层次、多阶段、世界性的历史过程,“是指人类社会从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急剧变革,这一变革以工业化为推动力,导致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全球性的大转变……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引起深刻的相应变化”。应当说,这一分析和界定是相当中肯的。

笔者不拟—同时认为就本文主题而言也不必—对现代化给出一个精确的定义,在此仅强调现代化这一概念的三个特性,即多维性、动态性和世界性。首先,现代化不仅是一个社会学概念,还是一个更广意义上的哲学社会科学概念。作为一个社会学术语,其指向各种类型的社会变革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包含科技、政治、经济、制度等多种因素;而作为一个哲学术语,现代化还指向社会变革的无形或者说非物质因素,如价值观、思维方式以及历史、文化和宗教传承等。其次,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概念,是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进程,而不是一个或几个孤立的事件或运动。再次,现代化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终究会波及与业已拥有现代化各种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民族。现代化始于资本主义,但与此同时,在现代化从西方国家发源并迅速推向非西方国家或者说全球范围的过程中,人们对现代化的理解也经历了从被动接受西方学者给定的现代化理论解释模式,到拒斥这种基于西方国家先发经验的“傲慢”解释、寻求超越单一现代化模式的演变过程。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式现代化及其同世界关系的背景和出发点。

国内通常以1840年、1919年和1949年为界,将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分为近代、现代和当代。但如上所述,这些都属于西文中“现代”所涵盖的阶段。习近平指出:“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从那时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追寻中国梦的过程,也正是探索现代化之路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洋务运动是对经济现代化的探索,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是对政治现代化的探索(改良与革命的两条路径),五四运动则是对文化、思想现代化的探索。新中国成立后,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标志,中国进入现代化发展的新阶段。

1954年9月,毛泽东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致开幕词时宣布,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设“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1964年底至1965年初,在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宣布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清晰勾画了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从危难中重新奋起,并意识到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1979年12月,邓小平在会见时任日本首相大平正芳时指出:“我们要实现的四个现代化,是中国式的四个现代化。我们的四个现代化的概念,不是像你们那样的现代化概念,而是‘小康之家’”。与这一新定位相适应,国家确立了“三步走”的经济建设战略部署,其中明确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宣告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并提出“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新的奋斗目标。2020年,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踏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2020年,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即“我国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明确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心任务,重申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并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从上述简要的回顾和梳理中,可以得出两点初步判断:其一,从“四个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化”,可以看出中国对于现代化的认识和把握的主体性、自觉性在显著增强。毋庸讳言,中国对于现代化的探索,一开始是对标外国的。晚清和民国时期自不待言,即便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是以“先进”国家为坐标的:起初是苏联,后来则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知识界乃至决策层,“现代化”是同“西方化”挂钩的。而“中国式现代化”内涵的明确,则意味着在前人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党更加有意识地探索一条有别于西方现代化、资本主义现代化发展路径的现代化道路,体现出更加充分的自主意识和历史自信,赋予现代化这一命题更加鲜明的中国特色。其二,“中国式现代化”(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在内涵上有别于“中国的现代化”(China’s modernization),而更偏向于“现代化在中国”( modernization in China ),即现代化这一世界性进程在中国的具体展开。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基于中国国情的自身特色,也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而“自身特色”还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演变为—至少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共同特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的选择和探索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走好现代化道路尤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亦即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由此,中国式现代化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彰显出鲜明的世界意识和天下情怀。

二、中国式现代化对国际法的理论贡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中国式现代化对于国际法的突出的理论贡献,在于形成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引领力的重大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核心理念,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追求的崇高目标。前已述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对此,可以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五项目标(即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的内在联系中加以理解。具言之,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本质上要求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的世界;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本质上要求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本质上要求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本质上要求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式现代化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脉相承、相互呼应,统一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之中。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思想渊源上植根于世界主义理念、中华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在理念传承上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建立国际新秩序主张一脉相承,其为糅合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中的利益与价值、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为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锚定了价值依归。新时代以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中国倡议扩大为国际共识,丰富和发展了当代国际法理论。

(一)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1954年,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创性地从法理上阐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于构建国际新秩序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诉求,丰富和发展了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原则,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的创举,为人类和平与发展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充分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其不但使得世界各国对于中国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立场有了明确认识,而且通过载入100多项国际条约,为中国参与确立国际法新秩序奠定了基础。

如果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铭刻了中国在维护和平领域对于国际法的贡献,那么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则彰显了中国在促进发展领域的努力和贡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思想萌芽于1955年万隆会议,其后,发展中国家经过10年酝酿和斗争,在1964年10月召开的第二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中国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1974年,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和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先后通过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三个纲领性文件,即《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率团参加了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并代表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在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中间引起普遍反响和广泛共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主张的继承和发展。当今时代,人类社会的利益、诉求和命运前所未有地紧密交织,“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如果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和而不同”中的“不同”、“求同存异”中的“存异”,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更多地体现了其中“和谐”与“求同”的一面。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使得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而恐怖主义、网络安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持续蔓延,又使得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作为因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主张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和谐世界”等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的深化与发展。此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根本上关注的是国家间关系,“人”在其中仅是一个间接因素,并未直接占据一席之地。与此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表述所包含的“人类”“命运”和“共同体”,清楚无疑地表明要从主体、价值和内容的维度,对人类或者说“人”本身的福祉给予更多关注和考量,志在营造“人人免于匮乏、获得发展、享有尊严的光明前景”。这既源自东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世界大同的一致追求,也契合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与此同时,过往发展中国家争取国际新秩序的斗争主要着眼于经济发展,而较少考虑环境、气候、可持续发展等非经济关切。相较之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则更为全面和丰富,无论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还是“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的不懈追求,都为传统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提供了新的支点、视角和动力。

(二)独立自主与“天下无外”

独立自主的国家立场与“天下无外”的世界关怀,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得到了辩证统一。独立自主,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结论。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长期领先于世界,但在1840年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国人民对于民族独立、国家自主、文明复兴的追求坚定不移,对于国际体系、国际制度、国际秩序公正性、合理性的期待一以贯之。这是理解和诠释近代以来中国同世界关系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与此同时,中国式现代化是14亿人民共同富裕、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而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已经完成了现代化的发达国家人口总数仅10亿。

这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没有现成模式可以套用,没有外部“金手指”可以倚赖,必须走自己的路,独立自主地建设发展。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独立自主在国际法层面最重要的体现。国际法是国家之间而非国家之上的法律,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之中具有至高无上地位仍是21世纪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观点。以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势力均衡这三大原则为支柱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定义着当今的国际秩序,主权平等仍然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最重要准则。一个必须承认的客观事实是,国际社会迄今仍然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在国家之上并不存在超越国家、能够命令和强制国家遵守特定规范的“世界政府”,每个国家既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彼此主权平等,不受对方管辖。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际法的特质,即其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是基于国家同意的法;作为国际法基本渊源的条约和习惯,均有赖于国家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和允诺。这种“以诺为则”的特质,使得在国家的允诺之外单方面强加“规则”缺乏价值正当性和操作现实性,也说明了主权原则何以构成国际法的基石。唯其如此,习近平深刻指出,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而其中“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

人类命运共同体立基于国家主权,但又不止步于国家主权。《联合国宪章》序言强调:“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据此,关注共同利益是国际法的特征之一,各国利益只有融入共同利益,才符合国际法的理想。事实上,国际实践表明,由平等主体组成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某些需要由国际法加以保护的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它们构成国际社会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在不同社会制度的民族国家都存在,又因经济全球化而利益相互交织的客观条件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不同国家的共同利益,探求共商共建共享之道。诚如有论者所言:“世界各国之所以能成为命运共同体,关键在于各国之间具有共同利益、整体利益。而在具有共同利益或整体利益的世界各国之间,存在着‘荣损与共’、利益相连的‘连带效应’。”这就要求从人类整体的利益、福祉和命运出发,将全人类看作一个“大集体”,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尊重和遵守国际制度和规则,让一国利益和意志服从于国际制度和规则所体现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意志,而不是相反。在这个意义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反映的朴素的“自然法”,强调世界的不可分性;它并不否认国家的主权平等地位,而是从综合的视角重新定义人类世界的长久利益,用“以世界观世界”的视角超越“以国家观世界”的国家本位主义,既看到国家利益,也看到世界利益,并且不仅仅以国家利益来表述世界利益。进而言之,从“天下体系”的理论视角看,当下全球政治的核心问题是“世界的内部化”,亦即把世界变成天下,以世界尺度去理解作为整体政治存在的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植根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体现了这种“天下无外”的整体性原则,有助于破除西方中心主义、文明优越论和自我-他者的互斥性认同政治,在更加包容的意义上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

“一种国际秩序的生命力体现在它在合法性和权力之间建立的平衡,以及分别给予两者的重视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合法性(正当性)和权力分别代表了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中理想主义(价值)和现实主义(利益)的两个维度。而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是价值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作为普遍遵循。《联合国宪章》第1条(联合国的宗旨)第3款明确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可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全契合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现行国际法体系的价值观。同时,与先验地设定一个垄断性的价值评判尺度和标准的西方“普世价值”不同,全人类共同价值承认世界多样性和价值多元化,在此基础上寻求交汇、凝聚共识。换言之,后者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合作共赢为目标,追求人类社会和谐与稳定;前者则以西方社会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观为标准,去衡量和统一复杂多元的人类价值,希图的效果是人类整齐划一地西方化。

近来个别西方学者提出的“威权主义国际法”(authoritarian international law)概念,凸显了所谓“普世价值”的狭隘和有害。美国自拜登政府执政以来,日益强化以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画线,强调团结“盟友和志同道合的伙伴”,刻意渲染和制造不同“阵营”之间的差异与分歧。与这一“民主对抗威权”的二元叙事相呼应,有西方学者将本属统一的国际法体系刻意划分为“自由主义国际法”(liberal international law)和“威权主义国际法”两大阵营,认为“威权国家”运用国际法的方式会削弱民主治理,淡化民主标准并发展出自己的标准,从而改变国际法本身的规范性内容,由此形成“威权主义国际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延伸威权主义规则。而在其看来,民主的标准相当狭窄,凡是强化言论和结社自由、促进公正选举,就是倾向民主,否则就是倾向威权。这一颇为牵强的两分法透露出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双重标准倾向,体现了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意识,表现出明显的封闭排外性,与开放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扞格不入。

三、中国式现代化对国际法的实践推动:大国角色与大国担当

中国式现代化对于国际法的显著的实践推动,则在于以正确义利观为指导,善意行使大国权利和履行大国义务,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坚定维护国际法权威,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以实际行动证伪“国强必霸论”,展现负责任大国应有的担当。

(一)大国认知与正确义利观

“大国”(great powers)起初是指大航海时代以来兴起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早期殖民帝国,后则多用以指称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主要作用并最具影响力的西方国家。研究者在界定“大国”方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标准,迄今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于特定时期的大国一般是指哪些国家有基本的共识。中国权威的外宣文件对于“大国”的翻译是major countries,可能是为了显得更加中性(major v.great)并淡化权力色彩(country v.power)。鉴于此种语义上的细微差异并不影响本文的论证逻辑,下文不做刻意区分。

大国问题是国际法实践中的固有问题。1815年维也纳会议被普遍视为国际关系中处理大国与小国关系的分水岭,自该次会议及其所诞生的“欧洲协调”以来,大国始终是影响国际关系的决定性力量。与之相伴的一个突出的客观现实是,大国在国际社会中往往享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特权。所谓事实上的特权,是指国际组织法律文件未予明文规定的“特权”。例如,研究显示,少数西方大国特别是美国和英国的国民,在众多国际组织的领导层和高级职员中占据压倒性多数。这种“特权”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在此不予赘述。法律上的特权则是指国际组织法律文件明文赋予大国的特权,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否决权。如何理解这种“大国特权”,特别是其同迄今仍然构成国际法之基础的主权平等之间的关系,关涉对于大国地位、大国角色的认知和定位,也关涉当前国际体系整体的正当性和稳定性。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认识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大国特权系由国际组织法律文件明文规定,而国际组织法律文件系由成员国共同缔结或接受,体现成员国共同的同意和认可,在经由法定程序修订之前,是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换言之,至少从形式上看,这种特权是其他成员国同意和认可的结果,可以视为其他成员国在知情同意下的集体授权。其次,大国不仅享有特殊的权利和权力,还承担特殊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理,既然被赋予法律特权,大国就要承担特殊的义务并且这种特殊义务是法律意义上的;另一方面,大国即便在未获法律特权的情况下仍然承担特殊义务,这主要源自大国对国家身份的道德认知,即作为大国本身就应当对国际社会负有特殊义务、承担特殊责任,“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要展现更多责任担当”。再次,大国特权应当善意行使。就国际社会整体而言,大国特权是为了国际组织和多边体系的有效运转而赋予大国,因此无论特定国家的具体利益和追求如何,从法律上和道义上都应当确保相关权力在多边主义框架内、遵循国际法治原则善意行使,而不是利用这种特权肆行单边主义,将国际组织和国际体系工具化。

正确义利观为中国在新时代恰当扮演大国角色、承担大国责任提供了价值指引和道义遵循。自从2013年习近平访问非洲期间首次提出,强调“义利相兼,以义为先”的正确义利观已经成为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要部分,不仅是中国发展同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系的基本理念,还因其展现了中国外交的核心价值取向而成为引领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重要指南。正确义利观渊源于中华传统文化中义利相兼的辩证思想、以义为先的价值取向以及“协和万邦”的大国责任感,承继了马克思主义的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赓续了重视道义与责任的新中国外交传统,更体现了当今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在新时代明确了中国以何种身份和定位参与国际事务、以何种理念和行动展开特色鲜明的大国外交。正确义利观致力于实现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与捍卫国家核心利益、推动全球共同发展与谋求国家自身发展、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与寻求国家自身利益的辩证统一,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尊重、维护和有益补充,也是对西方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狭隘国家利益观的超越,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奠定了理念基础。

正是基于正确义利观及其所体现的中国对于大国角色、大国责任的认知,中国持续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建构主义的国际法遵守理论认为,国家创制和遵守国际法的根本原因在于规范所体现的道德和社会义务观念,国家利益固然可以驱动国家行为,但国家利益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通过法律规则以及与其他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的互动而“建构”。就此而言,“大国”的自我定位和“大国的样子”的自我期许,本身就构成遵守国际法义务、捍卫国际法尊严的内生动力。反观个别西方大国,之所以屡屡强调其国内法的特殊性和优先性,乃至对国际法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机会主义方法,根源在于其过于注重其狭隘的国家利益,而无视和平发展之“大义”和互利共赢之“大利”,导致其对待国际规则和国际机制的做法始终带有强烈的实用性、工具性色彩,未能在“义”与“利”之间做到应有的平衡。

(二)负责任大国与中国特色国际公共产品

大国尤其是负责任大国的一个重要特征和标志,是妥善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概念源自经济学,其核心特征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国际公共产品则是公共产品概念在国际领域的引申和拓展。世界银行将国际公共产品定义为“具有强外部性的跨界商品、资源、服务、规则系统或政策体制”,并将其分为两类:一是最终公共产品,表现为一种结果,例如千年发展目标;二是中间产品,即对供给最终产品有贡献的产品,如防止传染病跨界扩散的健康规制措施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定义的国际公共产品还包括对具有广泛意义的全球性问题的治理架构。一种更为直观的理解是,国际公共产品是能够使不同地区的许多国家的人口乃至全世界所有人口受益的公共产品。

从“义”的角度看,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是供给国作为国际社会重要成员,满足和解决国际性公共需求和公共问题,维护国际体系正常运转的重要责任。从“利”的角度看,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则是供给国展现国际领导力,吸引他国信任、认可与支持的重要方式。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首先取决于供给国的能力和意愿,在无政府状态下,离不开大国的政治领导。这也是为什么历史上国际公共产品多由霸权国提供。例如,二战以后发起建立联合国、布雷顿森林体系等,填补了国际公共产品空间,也支撑了美国领导地位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取决于消费者(即该产品所面向的国际社会其他行为体)的接受度,供给国的贡献只有被认可和接受才能产生影响力。尽管国际公共产品理论上具有公共性,但现实层面各国有着不同的关注目标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有效协商达成广泛共识,才能维系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可持续性。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在后冷战时期达到巅峰的美国霸权秩序逐渐走向终结。在后霸权时期,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具备单独为世界确定规则并支撑国际制度有效运行的能力,国际社会的多元态势也不接受任何一个国家主导国际事务的合法性。就国际公共产品供给而言,受综合国力相对下降和国内政治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美国向全球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和意愿均呈下降态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二战以来国际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形态,乃至引发了关于国际社会可能陷入“金德尔伯格陷阱”(即没有国家有能力或虽有能力却无意愿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状态)的担心。在此背景下,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的中国特色国际公共产品已经做出重要贡献并有望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自2013年首倡以来,“一带一路”合作从亚欧大陆延伸到非洲和拉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共建“一带一路”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国际合作平台和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在当前全球治理面临国际公共产品缺失的情况下,“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基于负责任大国身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代表性公共产品,对于弥补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缺口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强调“公共”属性,注重“民心相通”,寻求“供给端”与“消费端”的平衡,有助于破除过往霸权国供给模式下难以避免的霸权性和“私物化”痼疾。鉴于在提供秩序和稳定性等方面,法律规则本身即为公共产品,未来应当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更加定型化、机制化、法治化,使之成为更易供给、更可持续的国际公共产品。为此,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凝聚更多规则共识,争取从“一带一路”倡议下已经数量众多的合作协议中提炼形成更具一般性的准则和规范,并以领导人声明、共识文件、协议范本等适当形式发布,乃至在时机成熟时制定开放性的“一带一路”合作公约。这些可能的文本以及业已建立的以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均可成为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制度性、机制性、规则性公共产品。

不仅如此,中国推动建立并发挥主导作用的上海合作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等国际组织,也是富有创新的中国特色国际公共产品。在这些组织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在不取代现有国际机制、不搞“小圈子”的基础上实现战略对接和优势互补。例如,上海合作组织以安全合作为重要内容,但坚持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原则,全面发展同国际社会的友好互利合作,从边境互信、裁减军事力量,到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再到应对各类非传统军事威胁,致力于在“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指引下建设安全合作新机制,成为构建新型国家关系的榜样。唯其如此,上海合作组织已经从成立之初的6个成员国,发展到当下涵盖26个国家(9个成员国、3个观察员国、14个对话伙伴),成为世界上幅员最广、人口最多,具有重要影响力和权威性的综合性区域组织。同样,源于亚洲的亚投行已经快速成长为全球性多边开发银行,其创新性的法律实践包括在决策机制上主张“共商”,在公司治理上主张“协商式监督”,在规则制定上主张“软法特色”,在条约解释上主张“目的导向”,在业务标准上主张“高且可行”,在外部关系上主张“合作不对抗”,在中国自身定位上主张“结伴不结盟”,充分体现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改革的思路,成为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的典范。

进而言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全人类共同价值、“三大全球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等,都是映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体现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理念创新,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中国在新时代向国际社会提供的“理念性公共产品”,其作用空间和潜力还可以进一步探索和挖掘。例如,国际法的碎片化问题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存在,且近年来呈现新的特点。在经贸领域,《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关系协定》等多个相互重叠和竞争的区域经贸安排相继达成或加速推进;在金融领域,新兴国家主导的亚投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相继成立;在安全领域,以亚太地区为代表,地区各国竞相发起自身主导的多边安全对话机制。这些机制和安排以成员间内向合作、外向竞争为基本特征,使得相关治理领域中制度重叠、嵌套、竞争的现象更加突出。而各个区域之间、各种机制之间、各项安排之间的对话、磋商和协调显著不足,也缺乏全球层面的顶层设计。而事实上,上述机制与安排尽管纷繁复杂,但总体来看仍然不出发展和安全这两大主题的范围。就此而言,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基于其广泛的包容性(面向全球所有国家)、突出的平等性(“倡议”而非“战略”“指引”)以及鲜明的主题性(聚焦发展与安全),具有足够的容纳力和统筹力,有望发挥“机制的机制”“安排的安排”的作用,推动这些机制和安排协同增效,促进相关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协调和统一。

四、人类文明新形态与国际法话语创新

现代化与文明直接且本质相关,中国式现代化就世界而言的最高成果是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在于它将成为一个现代化的强国,而且还在于,其在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将客观地开启出一种新文明类型的可能性。”自人类文明诞生以来,世界就由多样性文明构成,世界历史即是各个文明共同演进的历史。唯其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同时,强调“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人类文明发展到近代,由于资本主义兴起于欧洲、科技革命开始于欧洲、现代化起步于欧洲、世界文明中心长期处于欧美,形成了现代文明等同于西方文明、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乃至美国化的迷思。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之一即在于解构西方中心主义的话语体系,破除西方文明的当代迷思,证伪“文明冲突论”等异化的文明观,倡导不同文明间“和而不同”的文明发展理念。

一般认为,现代国际法是西方基督教文明的产物。“现代”概念最初以形容词形式出现在欧洲,源于公元5世纪末出现的拉丁语“modernus”,已经皈依基督教的人群用其表示进入一个新的基督教“现代”社会,以区别于罗马时代的古典社会;与此同时,西方的文明-野蛮对立观念,由基督教继承下来,到19世纪发展成为明确的“文明-野蛮”话语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文明等级观,并成为理解西方“现代性”的重要线索。实际上,civilization一词起初只有单数形式,是一个与“野蛮”相对应的具有价值取向的概念,因为此时在欧洲人眼中,海外殖民世界中的“他者”都是“野蛮落后”的民族,以此反观自身,欧洲文明便成为世界上最优越的文明。随着西方“文明”概念随欧洲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上述“文明-野蛮”话语也在国际关系中产生广泛影响:西方国际法学家以其“文明”标准来衡量各国行为,将世界划分为“文明”“半文明”和“野蛮”三类不同国家或民族(中国被列入“半文明”国家),只有欧洲国家和欧洲移民建立的国家才是“文明国家”,才能成为“国际社会”的合法成员并充分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尽管这种划分本身早已成为历史遗迹,但其对现行国际法的影响却是深刻的,使得后者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难以避免地带有西方中心主义和文明优越论的视角和惯性。有论者将之概括为广义上的“中西差异”,即中等发达程度以下的国家与西方强国之间在国际法的理解、应用、操作方面的差异,在这种差异下,西方强国主导的国际法每每掺杂西方偏狭观念和维护局部利益的色彩。例如,在西方希望向非西方国家渗透其观念、拓展其影响时就主张拆除主权藩篱,而当其看到贸易全球化给其日益脆弱的制造业构成挑战的时候,则开始主张保护主义,高筑主权壁垒,如此不同的标准在人权问题和贸易问题上竟然同时有效存在。

由此,传统国际法构成西方话语的一部分,核心的国际法概念和一系列国际法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都由西方国家掌握,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文化圈在国际法领域缺乏话语权,难以撼动西方主导的国际法总体价值观和相关具体论断。南海仲裁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这是中国运用和发展国际法所面临的客观现实。要突破这一阻滞,在中国式现代化基础上实现国际法话语创新,就需要做到“破”和“立”。所谓“破”,就是要解决“中国道路、西方话语”的问题,尤其是揭示西方话语背后的方法论谬误和政治意图;所谓“立”,则是要实现“中国道路、中国话语”的匹配,构建中国自主的国际法话语体系。

就“破”而言,西方主流思想界关于国际秩序的主要话语,如霸权秩序论、均势秩序论、世界体系论、文明冲突论、民主和平论等,本质上都是冲突秩序观,建立在权力、霸权逻辑基础之上。基于此,其认为中国崛起必然挑战既有国际秩序,导致冲突与战争。塞缪尔·亨廷顿的观点就极具代表性:“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规模、经济活力和自我形象,都驱使它在东亚寻求一种霸权地位。这个目标是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自然结果。所有其他大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和苏联,在经历高速工业化和经济增长的同时或在紧随其后的年代里,都进行了对外扩张、自我伸张和实行帝国主义。没有理由认为,中国在经济和军事实力增强后不会采取同样的做法。”要破除这种霸权想象话语,就必须基于中华文明所具有的突出的和平性,结合中国相关的外交和国际法实践,讲清楚“中华民族的血液中没有侵略他人、称王称霸的基因”,讲清楚中国走和平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

就“立”而言,例如,可以基于中华传统文化中“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结合国际法“弱约束”的客观特征,在国际实践中强调道义、道德的重要性,反对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和“国强必霸”的霸权逻辑。事实上,国际道德对于主权国家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有序运作发挥着无形但却微妙的作用,并在相当程度上支撑着国际法的运行。“曾把基督教君主和贵族联合在一起的国际社会及其道德,确定无疑地在19世纪临近结束时衰落了。……先前具有凝聚力的国际社会分裂为众多道德上自我满足的国家社会,这些国家社会不再在一个共同的道德戒律的框架内运作了……”,缺乏共同的道德基础和价值观是国际互信难以维系、国际纷争难以消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此而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全人类共同价值,可以成为国际法话语创新的重要源泉。此外,21世纪以来兴起的论辩主义国际法方法也值得关注。不同于国内法,在国际法领域,法律与法律之外的界限相对模糊,国际法与道德、政治或者政策之间也难以确立一个截然两分的疆界。在此背景下,基于批判国际法学和建构主义理论的论辩主义国际法方法超越客观规则,从论辩实践的角度研究国际法,关注国际法话语、论辩和解释权的斗争,将国际法视作一个动态的进程。就其将国际法视作动态的过程而非仅仅是静态的规则而言,这一方法同政策定向学派有相通之处。鉴于西方国家如上文所述在国际法核心概念和重要规则方面的主导地位,传统的规则主义方法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中国国际法学者的言说能力和创造力。就此而言,对论辩主义方法给予恰如其分的关注和借力,或许有助于中国国际法学界创新国际法话语,争取话语主动权,更好讲述中国和平发展的国际法故事。

“在解读中国实践、构建中国理论上,我们应该最有发言权,但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在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这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面临的困境,同样也是中国国际法学面临的困境。要突破这一困境,关键是在“两个结合”即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基础上,构建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上文对于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已有较多论述,下面再就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略做展开。

国际法学先天具有突出的“国际性”,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中国国际法学应有的“中国特色”。事实上,无论是研究主题的选择(“为什么”),还是研究过程的展开(“是什么”),抑或研究结论的得出(“怎么办”),都离不开“中国视角”和“中国立场”。一些与中国直接相关的特定问题的研究固然要以中国立场和利益为出发点,即便是那些看似一般性的问题的研究也不应脱离中国视角和立场,否则就不大容易体现或者说明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乃至陷入“既无法针对西方既有理论提出建设性意见或积极应对措施,也没有基于中国的特殊问题,从中国视角来建构、发展自身的理论体系”的两头不靠的尴尬境地。正如有论者所指出:“成熟的法学不可能是脱离本国法律实践的法学,也不可能是翻译法学、移植法学或国外法学在国内的翻版。”澳大利亚国际法学者安西娅·罗伯茨(Anthea Roberts)在对美国国际法著作和中国国际法著作进行比较研究后指出,前者暗示性地传递的信号是“国际法就是我们的实践”,后者则似乎是在下意识地表示“国际法是其他国家的实践”,因为中国的国际法著作中引用的基本都是国际或者外国的案例,罕见中国本土的国际法相关案例,也少有呈现中国自己的国际法观点和路径。尽管这一现象牵涉诸多因素,不可一概而论,但从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角度,无疑值得重视和反思。事实上,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丰富实践,为国际法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矿藏”,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这一路线的明确,更是为中国国际法学带来了新的增长动能。中国国际法学界在研究中应当破除关于“国内”和“国际”、“国内法”和“国际法”分野的刻板印象乃至“知见障”,从中国特色制度和实践中汲取养分、发现灵感。例如,在西方竞争性选举民主制度下,政党轮替时为争取选民、确保选票,易于在履行国际法义务和承诺方面出现矛盾反复的短期行为,影响国际法规则和实践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而中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由此而来的政府对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充分代表,使得中国在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国际义务方面更加从容、更可持续,有助于稳定国际秩序、促进和平发展。

五、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崭新的命题,也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确立及其内涵的明晰,对于中国和世界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于中国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经过百年奋斗,团结带领人民走出了一条独立自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标志着中国对于自身所处的历史方位、所负的历史使命、所循的历史规律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必将更加发挥历史主动性而勇毅前行。于世界而言,中国式现代化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了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其间蕴念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尽管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中国自身实力和地位的增长和提升,中国同世界的关系、世界对中国的预期也在不断调整变化,但致力于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则是中国始终不变的追求。

国际法是当今国际社会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行为准则,也是国际社会通用的话语体系,其基本原则更是全人类的价值共识。在很大程度上,中国人民追求现代化的过程、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也是不断深化对国际法的理解、掌握、阐释、创新的过程。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确立及其内涵的明晰,意味着“强起来”的中国对于自身与世界的关系及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定位有了更为成熟的认知,继从“体系的反对者”转变为“体系的改革者”进而转变为“体系的维护者”后,进一步探索扮演“体系的引领者和推动者”的角色,致力于以中国的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丰富和推动国际法相关理论和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引。在理论方面,中国贡献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具有高度科学性和引领力的重大理念,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理论;在实践方面,中国秉持正确义利观,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加大力度提供制度性、机制性、规则性国际公共产品。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的国际法意涵,正在日益展现。在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当下,探索和挖掘中国式现代化与国际法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澄清误解、凝聚共识,帮助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和认识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主张和诉求。国际法学科发展的历史表明,国际关系力量中心的转移常与国际法理论创新相伴相生,格老秀斯学派、实证分析学派、苏联国际法理论发展都证明了这一点。“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期待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汲取养分、获得支撑,加快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推动形成国际法的“中国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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