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立法增强制度韧性的优化路径
人民城市理念根植于马克思主义城市观,是对现代城市治理人本逻辑的理论升华,构成城市立法的根本价值遵循。在人民城市理念的指导下,服务于增强城市制度韧性的城市立法,应当以人民利益锚定制度的价值方向,通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将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转化为人民需求导向下的规则平衡。
(一)人民城市理念作为城市立法的价值统领
一方面,以“人的全面发展”统摄制度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城市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载体,其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城市理念将这一理念具象化为城市治理的价值准则,要求在开展城市立法的过程中,制度设计不能仅停留于风险应对的技术层面,还需将保障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发展权作为稳定内核,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不可动摇的规则底线。从底层逻辑看,制度韧性中的稳定性并非源于规则本身的刚性,而是源于规则与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当规则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发展”展开时,即便面临风险冲击,规则的核心价值也能获得社会共识的支撑,从而具备长期稳定的生命力。具体而言,城市立法可以通过“价值—规则”的转化机制,将抽象的人民利益具体化为权利条款。例如,在应急类法律规章中明确“医疗物资优先供应定点医院、生活物资优先保障封控区居民”,在灾后恢复法规中规定“受灾家庭子女入学享有优先安排权、受灾群众就业享受专项扶持”等。此类规则设计能够让制度的稳定内核从抽象的价值倡导转变为具体的权利保障,既符合人民城市理念的理论要求,也能为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以实现稳定与灵活的公平统一。现代法治不仅强调形式公平,也更加强调实质公平。在城市立法中,规则设计需考虑不同群体的实际差异,通过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以保障权利的公平实现。在面临风险时,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群体等弱势群体风险感知能力弱、资源匮乏、自救能力不足,处于更加脆弱的境地,若立法“一刀切”,可能加剧公平的失衡,甚至使制度本身成为新生风险的来源。因此,人民城市理念指导下的城市立法,需以实质公平为原则,通过“刚性规则+灵活措施”的双层设计,实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稳定保障与灵活适配相统一。具体而言,可通过刚性规则确立弱势群体优先保护的价值底线,如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灾害预警必须包含适老化告知方式”,确保权利保障的基础稳定;灵活措施则允许根据弱势群体的具体需求调整执行方式,如在政府规章中授权社区根据老年人口比例增设上门预警服务、根据残疾人类型定制应急转移方案,实现权利保障的精准适配。
(二)结合城市化要义实现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城市化本质上是人类社会从乡村文明向城市文明转型的历史过程,物的城市化、人的城市化、交往规则的城市化作为城市化的基本要义,分别对应于城市文明的物质基础、价值核心和秩序保障,这三者在城市化进程中相互支撑、缺一不可。人民城市理念下的城市立法需以城市化的基本要义为框架,将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融入内容设计,确保各领域规则的体系协同,从而实现城市物质基础、价值核心、秩序保障的全面韧性。
一方面,以平急结合的基础设施规则实现功能稳定与需求灵活的统一。基础设施制度的韧性水平直接决定城市面对风险时的抗扰能力。在城市治理理论中,物的城市化并非基础设施的简单堆砌,而是基础设施功能与民生需求的有机适配。聚焦到韧性城市建设方面,基础设施需同时满足日常民生与风险应急的双重需求。这一要求为相关城市立法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内容导向。具体而言,城市立法在设计基础设施规则时,需遵循平急结合的理论逻辑,打造刚性规划与灵活设计有机结合的内容体系:先以地方性法规确立基础设施的韧性底线标准,确保物质基础应具备应有的抗风险能力,如在城市总体规划法规中明确新建城区需预留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应急避难空间、新建道路需配套建设应急排水管网,在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必须具备72小时应急保障能力等,这些刚性标准构成是制度韧性的基础,其作用在于确保基础设施在风险来临时能够稳定发挥作用。以此为基础,可通过政府规章明确基础设施如何实现功能的灵活转换,以充分适配日常与应急的不同需求,如在公共建筑设计规章中允许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在应急时转换为避难场所,在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市主干道在发生灾害时可临时作为应急救援通道,在商业设施条例中明确大型超市在疫情时可临时作为生活物资储备点等。这种体现了平急结合理念的制度设计,既可避免应急设施日常闲置导致资源浪费,又能防止日常设施应急能力不足。
另一方面,以多元协同治理的权责规则实现秩序稳定与参与灵活的统一。现代城市治理体系是政府、市场、社会、居民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体系,而非政府单一主导的管控体系。交往规则的城市化本质上是多元主体权责边界与互动机制的制度化,这一过程需与制度韧性的二元特征相契合,即通过明确权责边界确保治理有序,构建灵活的参与机制确保治理活力充沛。在人民城市理念的指导下,以增强城市韧性为目标的城市立法,需以多元协同治理为理论框架,实现刚性的权责划分与灵活的参与机制相结合的目标。具体而言,其一,政府的主导性需通过刚性规则加以明确,如地方性法规可规定“政府负责韧性城市规划制定、应急指挥统筹、公共服务供给”,以确保治理方向稳定;其二,市场的主体性需获得权利规则的保障,如政府规章可明确企业参与应急服务可获得财政补贴,以激发市场活力;其三,社会的中介性需通过空间规则界定,如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可规定“社会组织可承接风险科普、弱势群体帮扶等政府服务采购”,以拓展社会参与的渠道;其四,居民参与的基础性需通过程序规则落实,如社区治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可规定“居民通过议事会参与社区风险排查、应急演练方案制定”,以确保居民参与的持续有效。
(三)以民主化与科学化实现制度韧性的动态平衡
制度稳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并不仅仅指向静态的规则设计,而是同时指向动态的机制运行,即通过持续的民意反馈与科学评估,让规则在稳定的底线与灵活的调整之间保持平衡。人民城市理念下的城市立法,需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实践路径、以科学治理为理论支撑优化立法机制,从而确保制度的动态平衡既符合人民意愿,又遵循治理规律。
1.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民意支撑与动态调整的统一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其核心要义是将民主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在当前的城市发展中,空间向虚拟拓展、权力配置趋向分散是无可回避的现实趋势,由此可能导致制度空白与规则冲突频发,制度的合法性不再“不言自明”,而是面临着情境阐释、价值共情等多重挑战;社会流动与分化的加剧,更是增加了凝聚制度认同的难度。因此,韧性城市建设在目标上必须立足全局并兼顾对多元利益的平衡,从而在空间上需统筹全域治理,防范局部问题引发整体失序,在时间上需贯穿全周期风险调试以适应复杂治理的需求。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通过广泛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破解上述制度认同难题并协调各方利益,为韧性城市建设全局目标的制定、全域治理的推进和全周期的风险应对提供坚实的民意共识支撑,保障韧性制度建设有效落地。
在城市韧性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城市立法的民主化机制需以全过程参与为框架,让制度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植根于人民需求。这一立法思路在地方实践中已有鲜明体现。广东省河源市地处粤东北山区,地形地貌复杂,暴雨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突发性强,极易造成洪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为此,河源市专门制定了《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该条例也是全国设区的市首部聚焦暴雨灾害防御的地方性法规。在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河源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征求意见建议工作扩大到各阶层。除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多次向全市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之外,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组织相关县的30个乡镇对条例草案进行充分研究,征集意见建议共150条,充分体现立法参与主体的广泛性、群众性和代表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该条例的实施能够切实取得成效。
2.遵循风险治理规律,实现科学评估与动态修订的统一
现代城市风险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连锁性等特征,具有韧性的制度设计必然需要遵循“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复盘”全周期治理规律,避免因经验主义或主观臆断而导致规则失效。在人民城市理念的指导下,城市立法需以科学治理理论为支撑,通过风险评估常态化、修订机制程序化、技术赋能精准化的机制体系,确保规则始终适配风险的演进与城市发展的实际。
首先,在风险评估方面,城市立法需确立常态化、专业化的评估规则,为制度的动态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同注。风险评估是识别风险隐患、明确治理重点的前提,若评估缺乏科学性或频次不足,制度规则的调整便有可能陷入盲目。在城市立法体系中,地方性法规可确立城市风险年度评估制度,明确评估主体(如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力量)、评估范围(如涵盖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等全领域风险)、评估指标(如风险发生概率、影响范围、损害程度、应对难度),确保评估的规范性与专业性;同时,政府规章可授权评估主体根据突发风险事件启动临时评估,如在发生新型传染病、极端天气后,临时增补评估内容,分析风险特征变化对制度的新要求。这样的评估机制,既能确保风险评估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又能及时捕捉突发风险的新特征。假设某城市制定了内涝治理办法和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其通过年度风险评估发现内涝风险主要集中在老城区,可据此修订“内涝治理办法”,明确老城区管网改造的优先级;在遭遇特大暴雨后,若通过临时评估发现现有排水标准难以应对极端天气,可通过修订“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提高排水标准。
其次,城市立法需构建动态修改规则,确保制度调整科学有序。动态修改并非随意变更规则,而是根据科学评估结果,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则。城市立法可就具体事项的调整明确法规规章的修改触发条件与流程。例如,触发条件可包括风险评估结果显示规则与风险特征严重不符、民生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上位法修改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修改流程需遵循“评估报告公示—修改草案起草—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审议表决”的法定程序,确保修改过程透明科学。
最后,城市立法需引入数字化、智能化的技术规则,实现制度规则与制度需求的精准适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传统粗放式的规则设计已难以满足精准化风险应对的需求,技术赋能成为提升制度科学性的重要路径。城市立法可通过法律规章明确技术赋能在增强制度韧性中的应用场景与标准,通过建立数据整合共享机制、出台公共数据开放规则、协同各单位展开信息交换、组建网络云端的应急指挥中心等举措,加强整体性政府建设,提高政府统筹、共享风险信息数据的能力。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孝感市“九小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将“风险分级管理”的技术规则以立法形式固化;昆山在深化《江苏省数据条例》应用过程中,实现了应急管理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防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