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
摘要:基于大模型驱动的人形机器人技术正经历从“工具”到“自主行动者”的根本性转变,其具身智能特征对传统侵权法体系构成结构性挑战。在主体层面,人形机器人的半自主性模糊了人与物的界限,导致责任主体归属困境;在过错维度,算法决策的自适应性瓦解了传统“故意/过失”二分法,过错认定标准失灵;在因果关系上,深度学习的“黑箱”特性使因果链条不可解释,传统因果推定方法失效。为应对上述挑战,需要构建人形机器人法律责任新范式:一是建立“有限法律人格”制度,赋予高度自主的人形机器人在特定范围内的主体地位,通过强制责任保险等机制保障其责任能力;二是使用“机器过错”责任体系,采用客观化的“功能偏离标准”评价算法行为,实现从主观归责到客观归责的转换;三是提出“黑箱因果关系”理论,从因果机制解释转向因果现象确认,通过“损害归属—功能能力—风险范围”三层评估框架破解举证困境。三项制度创新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完整的解决方案。在实施路径上,需要通过立法确认与司法创新双轮驱动,采取国内试点与国际规则协调并进的策略,确保新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有机衔接。这一新范式的构建,既是对技术挑战的必要回应,也是引导技术向善、实现人机和谐共存的规范基础。
关键词:人形机器人;具身智能;有限法律人格;机器过错责任;黑箱因果关系;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