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简介:唐林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文章来源:《商业经济与管理》2025年第12期。
摘要:稳定币发行人的“公司制”预设,为公司治理规则嵌入稳定币监管奠定了合法性基础。相较于传统公司,稳定币发行人商业模式高度同质化且业务范围相对狭窄,日常经营并不密切依赖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治理结构又受制于代币持有人权益优先于股东剩余索取权的法定安排,故传统公司治理规则的概括继受实无必要。非必要不等同于放任发行人自治,而应依循适配金融科技的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与表征公众共识的“奥弗顿之窗”校准公司治理规则的适用尺度。折射至既有规则设计,应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大幅降低发行人注册的实缴资本门槛,再根据本土金融战略酌定风险加权资本缓冲,并在高管适格性要求中摒弃“证券违法排除标准”与准据模糊的积极任职规定。
关键词:稳定币监管;公司治理规则;尺度校准;虚拟货币;链上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