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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理万、狄磊: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和讲清中国人权道理——2025年中国人权研究的理论述评与展望

发布日期:2026-05-22   点击量:

作者简介:王理万,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教授;狄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人权》2026年第1期。


摘要: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和讲清中国人权道理是在人权领域建立与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重要任务。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通过明确中国人权故事的叙述立场、发掘中国人权故事素材、分析中国人权故事受众的主流议程与核心利益关切,将 “做好中国事情” 的实践成果转化为 “讲好中国故事” 的话语力量和传播效应;通过辨析中国人权观的哲学根基与前沿进展,提炼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深度互构关系,阐释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部门法与领域法路径,把中国人权道理融入生动具体的中国人权故事之中。展望未来,中国人权研究应继续坚持守正创新,使既有深度又有温度的中国人权故事、具有中国智慧和中国价值的中国人权道理共同服务于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目标。


关键词:中国人权故事 当代中国人权观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 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


问题的提出

2025 年是中国人权发展历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年份。作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 年)》的收官之年、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及联合国成立 80 周年,我国在国内人权发展与国际人权治理两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立足新发展阶段,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了 “十五五” 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明确强调 “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为开启下一阶段的中国人权建设提供了科学的行动纲领。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所处的历史时期与所形成的生动实践,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以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为核心目标,向 “讲好中国人权故事” 和 “讲清中国人权道理” 两个方向持续深入发力。

一、“以中国为主体” 的人权故事和人权道理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所指出:“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很大程度上仍是‘他塑’而非‘自塑’,我们在国际上有时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存在着信息流进流出的‘逆差’、中国真实形象和西方主观印象的‘反差’、软实力和硬实力的‘落差’。” 为了使我国在人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我国人权学者不仅发掘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政治实践中的 “人权故事”,将其提炼为学理化、体系化的 “人权道理”,而且致力于跳出西方学界所预设的人权议程与人权立场,使上述人权故事和人权道理具有鲜明的中国主体性特征。

(一)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的本体论

本体论是关于 “存在及其本质” 的学说。在 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中,有关中国人权本体论的研究成果揭示了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的 “存在及其本质”。鲁广锦追溯了人权在中华文明的历史起源,认为早在世界史的 “轴心时代”(即公元前 500 年前后),“中华文明就创造性地建构起了具有自主性的人权知识体系,出现了一次对后世影响重大的人权自觉”。这次人权自觉以人本主义、民本主义和自然主义为主要思想基础,具有内生性、自主性、原创性的特征。而在中西文明开始深入接触、碰撞与交融的近代中国,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国人权观同样呈现出一种以中国传统文明为底蕴的自主性立场。栾兆星以康有为人权观为研究对象,指出 “相较于西方的人权观以及梁启超引介而来的权利思想,康有为儒学普遍主义下的人权观具有自主性的特质”,展现了近代中国人权观形成中所蕴含的自主性之维。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深入推进,毛俊响、殷晨进一步提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人权理念、制度、实践等方面均实现了 “现代化转型”,不仅在人本观念上超越了自身传统范式,更是提炼了全人类共同价值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了对所谓 “普世价值” 和文明冲突论的范式超越。

从概念的指涉范围来看,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均深嵌于 “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 的构建过程。刘志强在关于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的专门研究中指出,要想解决 “有理说不出、说了没人听” 的失语困境,实现以 “中国话语” 讲 “中国故事” 的目标,就要产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人权概念,包括选择 “合作” 价值的中国人权自主概念体系、以 “生存权” 和 “发展权” 为基石构建人权自主概念体系、通过 “现代化” 实践拓展人权概念体系。如果将研究视野拓宽至其他法学领域乃至其他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同样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周光权提倡以 “客观主义立场” 构建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进而确立中国刑法学的自主性,其原因便在于这一立场 “与最大限度地防止刑法适用出错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契合,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任洪生在探讨中国全球治理自主知识体系时指出,人权是全球正义的国际伦理基础,其与主权的相互博弈构成了 “合法性” 这一全球治理知识体系中重要概念工具的基础,进而形成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特有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研究议题和研究议程”。

就概念的本质及其价值取向而言,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均以鲜明的 “人民性” 贯穿始终。鲁广锦认为,“人权观是从价值认知层面对人权的本质及其取向进行定性,解决的是人权为了谁、依靠谁、发展谁这一根本问题”,区别于 “自然法论”“天赋人权论”“法赋人权论”“自由人权论” 和 “社赋人权论” 等诸多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本质是 “人民人权”。高长见认为这种 “人民性” 特征可在人权学术话语体系中提炼为 “实质性” 的当代中国人权观:“‘实质性’表征着‘人民性’,‘实质性’重视人权保障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平衡性,以及人权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特别是强调了人权发展目标的综合性 —— 在人权评价问题上人民主观感受与客观标准的统一性。”

(二)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的认识论

认识论是关于 “认识及其发展规律” 的学说。在人权理论层面,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针对 “人权普遍性” 这一国际人权领域 “最具有争议的话语和叙事”,毛俊响提出了 “人权普遍性具有相对性” 的理论命题:尽管人权价值具有普遍性,虽然人权观念、主体、体系、标准、制度、模式都普遍蕴含人权价值,但是都存在相对性;人权相对性是普遍的,是体现在各个区域、国家或社会中的普遍的人权多样性。刘晗从概念、观念和法律三个维度下审视了 “人权的相对普遍性”:人权概念在时间和空间维度上表现出相对性,人权观念具有地方性知识的属性,人权规范的高度抽象性导致人权规则解释的多元化以及不同国家人权实施机制的多样化,因而 “人权的真正普遍性,不在于具体权利形式的整齐划一,而在于共同承认某些最为基本的价值理念,但同时尊重人类本身的多样性”。

对自我的明确认知,同样源于对他者的清晰界定。在理论层面,对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的自我定位,需要明确西方人权理论的历史脉络与发展趋势,进而揭示其潜在的局限性。薄振峰梳理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人权的理论谱系,指出西方近代 “目的论自然观向机械论自然观的转变” 使 “古典时代融物理自然法与法理自然法为一体的自然法从此分裂为反映自然秩序的自然律和规范人世生活的自然法”,而当由后者催生出的自然权利中形而上学的或神学的意蕴被剥除时,人权概念即告诞生。在实践层面,探讨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的 “中国性”,同样有必要以其他区域国别的人权制度和政策作为对照和镜鉴。赵健舟以卡特与里根政府的人权政策为例,剖析了美国人权外交中根深蒂固的 “双重标准”,即 “以主观甚至政治化立场衡量、评判、执行法律标准及规范”,其发挥作用的核心机制则包括对 “人与非人” 的定义权、对各国主体资格的 “承认权”、对不服从者的 “强制权”。解楠楠、喻扬梳理了欧盟人权外交机制的历史脉络,认为其历经了 “在《里斯本条约》框架下追求人权外交的现实利益” 到 “全球人权制裁机制下灵活针对性制裁及大国协调” 的转变,人权因而在欧盟对外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并逐渐成为政治博弈的权力工具。何涵虚基于《曼谷宣言》《东盟宪章》《东盟人权宣言》等东盟政策文件分析了东盟的人权立场,认为东盟确定了以 “尊重普遍性,强调特殊性”“主权高于人权”“去政治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生存权发展权高位阶性” 等观念为核心的人权立场和话语,造就了东南亚自主的地区身份叙事,确立了与西方国家所谓的普遍人权观不同的人权观。

(三)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理论。纵观 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研究方法的运用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的自觉日益显著。在当前中国人权研究的方法谱系中,法学研究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人权规范的法教义学分析仍然是讲述中国人权故事和中国人权道理的主流方法。例如封安波对作为基本权利的被告人辩护权进行了教义学阐释,全面剖析了该项权利的宪法依据、保障范围、法律效力等规范性问题;马得懿、王志恒基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解释规则,提出在解释海上人命救助义务所涉及的 “遇险”“安全地点” 等术语时,将人权因素纳入解释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而在法学研究方法之外,跨学科方法的激活以及文学、历史、哲学、社会学等交叉性知识的引入,则为中国人权故事和中国人权道理赋予了全新的素材和叙述视角。其中,文学与人权的交叉研究尤其值得关注。隋晓荻分析了英国当代作家阿莉・史密斯的脱欧小说《春》。在该文学作品中,讲故事是抵抗排外民族主义政治叙事的方式;讲故事的人是作为人权建构者的艺术家和政治权力执行人,作者因而提出了一种基于人权构建超国族观念的后民族共同体的政治方案。郭佳鑫用 “诗性正义” 来概括唐诗人文精神的人权意涵:“唐诗通过‘关系型价值观’‘情感伦理机制’‘集体记忆表达’三重路径,突破了西方人权话语的个人主义范式与冷静理性模式,为全球人权叙事注入了诗性智慧与文化多样性视野,构成东方人文思想对现代价值表达体系的重要补充与挑战。”

除人文学科外,社会科学的知识与方法同样为中国人权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观察视角和分析工具。王董娜观察到了指标评价体系在全球人权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在于对国家声誉施加奖惩,影响其治理行为,应警惕其在 “权利属性二分” 与 “知识 — 权力” 的交互作用下,从原本的 “权利保障” 初衷滑向 “权力操作” 的风险,并建议在全球人权治理中使用更具包容性和解释力的综合性指数。吴记峰通过对云台村这一华南客家宗族村落的实地考察,验证和拓展了 “祖赋人权” 这一理论:随着市场化、城市化、国家化的推进,血缘共同体成员因为祖先而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正逐步萎缩,但其历史延续性使其继续影响着当前的基层治理,成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然而,如果着眼于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和讲清中国人权道理的目标,现有的人权研究方法论,特别是有关人权话语研究的方法论,还存在一定的欠缺。诚如孟庆涛所指出的,“对人权话语研究方法论的讨论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方法论’中隐含着有关人权话语‘实质性’问题的答案”,但遗憾的是,我国学界对于人权话语的研究大多仅以人权话语为研究对象,而非以话语理论为分析工具。常健观察到 “人权话语表述的非精准言说” 可能导致人权话语研究中方法论的混淆与误用,造成包括 “超限效应、寒蝉效应、挤出效应、大恩成仇效应和失真效应在内的大量负面效应”。诚然,上述有关中国人权研究方法论的批评可能失之过苛,但是确实有力地指出了现有人权研究在话语言说方面存在的短板,为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和讲清中国人权道理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综上所述,如何确证、认知和言说中国人权故事与中国人权道理中的 “中国性”,是一条贯穿于 2025 年中国人权研究的重要线索。诚如刘志强、何晨所指出的,当代中国人权观 “是一个开放、发展的理论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人权世界观”,可从时空维度进一步区分为世界、历史、实践、理论四个层次,其中,“以中国为方法” 的 “历史 — 实践 — 理论” 复合维度叙事共同为 “全人类共同价值” 和 “人类命运共同体” 等世界维度的人权观注入了饱含中国智慧的人权方法论。上述基于中国主体性立场的中国人权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充分彰显了中国人权研究者由自发自在到自觉自为的学术使命感,为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和讲清中国人权道理的目标提供了理论铺垫。

二、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叙述者、故事文本与接受者

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如何将 “做好中国事情” 的实践成果进一步转化为 “讲好中国故事” 的话语力量和传播效应,成为我国人权学术研究的重要课题。正如学者所指出的,讲好中国故事这一重大战略需要围绕 “叙述者”(谁讲故事)、“文本”(什么故事)以及 “接受者”(谁听故事)三个核心逻辑环节,构建 “传统 — 现代 — 全球” 三大类故事体系。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充分地串联起人权故事的叙述者、叙事素材与接受者三条线索,为讲好中国人权故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

(一)中国人权故事的叙述者与叙述立场

作为中国人权故事的叙述者,中国人权研究者需明确 “我是谁” 的先决性问题,通过清晰的自我认知明确自身的叙事立场。从自发自为到自觉自省,中国人权故事鲜明的叙事立场不仅体现在后代叙述者的研究成果中,而且深嵌于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每一位具体、鲜活的人权思想家、实践者的学术作品与社会活动中。

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涌现了一系列有关中国人权故事的杰出叙述者的研究成果,延续了 “中国人权人物史” 的研究谱系。其中,中国共产党的多位领导人作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中国的重要传播者,其人权思想与人权实践活动本身即构成了近代以来中国可歌可泣的人权故事。徐爱国将李大钊为法律权利的奋斗视为一战后世界人权运动的组成部分,认为李大钊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包括通过宪法捍卫政治权利和自由,反对压迫、倡导平等,关心和支持劳工运动与妇女权利,主张民族平等,呼吁并参与废除治外法权和不平等条约。方旭、赵殷婕分析了毛泽东的妇女解放思想:“基于对旧中国妇女生存状况的深刻反思、对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中国化应用、对中国革命和建设现实需求的深入考量,毛泽东眼中的妇女形象,从最初的‘封建礼教的受害者’逐渐转变为‘社会革命的参与者’‘社会权利的享有者’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中国恢复和发展现代高等教育事业以来,多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通过澄清人权思想与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在契合性,改变了长期以来中国 “做人权事业” 却不讲人权故事的局面。冯玉军、裴洪辉在孙国华教授 100 年诞辰之际分析了这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人生,认为孙国华教授主编的《人权:走向自由的标尺》系统论证了社会主义人权观,批驳了认为社会主义不讲人权的错误观点,在人权走向法律价值的核心地带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刘玄龙分析了李龙教授对中国法理学史研究的杰出贡献,认为李龙教授用 “讲故事” 的方式撰写了一部通俗易懂的《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其中对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发展史的论述代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 “伟大飞跃” 进程,而他对 “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 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命题的论述则丰富了 “法的公理” 的内涵。

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根本原因就在于马克思主义的指导。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继续研读马克思主义原著和原文,力求还原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原旨与全貌,由此指引中国人权故事的立场塑造。魏冠明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人权思想的发展脉络,将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演进历程分为萌芽期(理性自由主义时期)、发展期(法哲学批判时期)、成熟期(唯物史观时期)和深化期(政治经济学时期),并指出马克思人权思想具有人民性、历史性、实践性和革命性等鲜明特征,以实现人类解放为最终目标。李瑞淇将马克思恩格斯权利观概括为 “历史唯物主义权利观”,认为其是建立在批判资本主义 “权利唯心论”“权利平等论”“权利永恒论” 的基础上,主张权利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权利;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由经济基础所决定;权利是体现共同体全体社会成员 “普遍利益” 的权利。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中超越时空的规律性和真理性认识为指引,中国人权故事的叙事立场体现出鲜明的阶级属性和人民立场。

(二)中国人权故事的叙事素材与文本加工

叙事素材决定了叙述者能够 “讲什么故事”。中国人权故事取材于中国人权事业的卓越成就,经过叙述者的素材筛选与文本加工,形成了 “从宏观到中观、微观,从政府到组织、个体,从精英到草根” 的 “多元并存的叙事格局”,向世界讲述了一个全面、立体、真实的中国人权故事。

1. 人权故事素材的纵向历时性

源远流长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当代中国人权故事提供了历久弥新的故事素材。以 “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 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重要契机,中华古代经典文献典籍开始成为中国人权研究的学术富矿。丁进分析了《周礼》中 “保息六政”——“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 的人权意蕴,认为《周礼》的人权思想具有民权性、务实性、系统性和经济支撑性,深刻影响了两汉以下的中国社会。戴激涛分析了《论语》中的核心概念 ——“仁道”,认为其中蕴含着 “人人皆可自我造就成为‘仁者’和人人均能‘弘道’以改造世界的道德理想,彰显了人之为人的普遍价值,为人权普遍性原理奠定了道德基础”。谢鹏程在指出《孟子》人权理念存在人权的主体平等不彰、民主基础薄弱和法治保障缺失等时代局限性的前提下,肯认其进步意义在于提供跨时代、跨区域的宝贵思想资源,由此确立了理解《孟子》人权理念的 “价值基座 — 基本原则 — 实践路径” 范式。汪习根、张倩倩关注到以 “兼相爱” 为核心的墨子思想蕴含着丰富深邃的人权理念,其法理本质、法理价值、法理原则、法理依据、法理实践体现出一种基于 “爱” 与 “平等” 的人权发展模式。喻中巧妙地促成了中国人权故事与世界人权故事之间的互动,认为《论语》的人权结构回答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的个性发展权与社会保障权之间相互关联的方式及其内在逻辑:“个性发展权对社会保障权具有引领、推动、决定作用;反过来说,社会保障权对个性发展权则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基于上述文献典籍中的微观故事素材,许多学者从中抽象出中国人权的宏观特征。常健、唐颖侠认为中华文化中关于人的尊严的学说源远流长,先秦时期 “人为贵” 的主张即为人的尊严最具代表性的表述,这种学说具有 “伦理导向” 的特征,通过确认人在精神上有道德选择的自由,要求人承担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赵建文着重对比了中西人权思想的差异,由此提出中华典籍中的三类基础性人权理念:天人合一世界观影响下的秩序与自由的理念、以人为本或以仁为本价值观影响下的人的主体性和人权来源的理念、天下大同人生观指引下的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中国人权奋斗的历史。许多学者从中国共产党百年来团结带领人民争取人权、探索人权和发展人权的历史中挖掘和提炼了近现代中国人权故事的素材。李奕霏将 1937—1945 年陕甘宁边区的人权保障制度概括为 “确权 — 行权 — 权利救济” 的范式:“通过宪法性文件与具体法律的有机衔接,搭建起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内广泛而坚实的人权保障框架;以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依托程序利民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司法体系,实现权利受侵害后的有效救济。” 徐翔、唐嘉岚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以体育增权女性的历史,并指出体育增权女性具有内在和外在的双重效能:“内在效能包括消除女性权利认知困境、女性通过体育参与增强精神力量;外在效能包括女性体育从竞技体育到全民健身的延伸、政策法规促进女性体育权的实现,以及体育作为展现、强化女性权利的平台媒介”。

2. 人权故事素材的横向覆盖面

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标识着新时代中国人权故事的根本出发点与落脚点。其中,人民既是抽象化的整体,也是具有主体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个体和群体。因此,中国人权故事同样需要拓宽其故事素材的横向覆盖面,从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法律和政策实践中汲取素材。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也是我国人权研究中的重要叙事素材。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延续了妇女权利研究的传统。张永和主编的《新时代中国妇女故事》以妇女人权为核心叙事框架,用真实质朴的叙事风格白描式地呈现了 30 位真实鲜活的普通女性故事,讲述她们自主选择人生并实现自我价值的历程,由此展现了我国妇女权利保障的成就。刘小楠基于 “95 世妇会”《行动纲领》所确定的战略目标,介绍了我国近五年在妇女人权方面取得的显著进展与成就:批准并确保国际公约的执行;拟订国家行动计划,制定全面的人权教育方案;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制定和落实性别平等法律政策;在普法宣传中纳入妇女人权的内容。基于上述实践,李文、张永英从宏观层面归纳了保障妇女权益治理格局的中国方案:在治理理念上体现 “以人民为中心” 的价值依归,在治理主体上坚持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在治理制度上构建了包括宏观顶层设计、中观法律政策保障与社会文化环境营造、微观治理工作机制和治理手段的多维度制度支撑体系。

少年儿童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在 2025 年的儿童权利研究中,我国学者以近年来儿童权利保障立法为核心素材,以 “法治化叙事” 凸显我国儿童权利保障的进展与成就。柳华文、张昊从儿童权利视角审视 202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则构建,认为该法 “以儿童为中心,基于儿童权利的实现,以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为出发点,同时保持对家庭教育失灵以及支持体系失职应有的规制力”,反映了《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 5 条倡导的 “以儿童为中心” 的立场。王晓宇、李红勃以相同视角审视了 202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认为该法确立的 “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性质回应了儿童平等权的要求,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营造儿童自由表达的空间可以促进儿童参与权的行使,保育与教育相结合有助于实现儿童发展权,家长、机构与政府多元主体协同为儿童享有权利提供了外部保障”。

相较往年,在 2025 年有关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的研究中,残疾人和老年人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学者开始尝试从中国保障残障人和老年人权利的实践中提炼具有原创性和标识性的中国范式。李璐君认为,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模式历经了 “从单一救济到全面保障、从消极‘授鱼’到积极‘授渔’、从‘解困’到‘赋能’、从福利救济到权利保障的历史性转变”。刘远反思了以年龄划分界定 “老年人” 的理论惯性,提倡一种全面容纳时间长度、时间次序和时间动态三重意义的 “整全年龄观”,将老年人视为在 “年龄不断增长 / 老化” 的动态生命历程中追求毕生发展的个人,将老年人权利视为人权在主体 “老化” 约束下的实践形态。在残障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残障化两种趋势交织的背景下,朱荟、王舒艳以 “老残一体化” 概括我国长期护理政策体系的制度渐进主义特征:这一政策体系将具有照护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和残障人全部纳入长期护理制度建设框架中,满足残障预防和护理服务需求等多层次、差异化需求,构建整合型的失能人群社会保障制度。

(三)中国人权故事的接受者与传播策略

中国人权故事的讲述并非单向的信息输出。要想获得话语权和影响力,形成国际传播效能,还需解决 “讲给谁听” 的问题。在 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中,许多学者尝试打破横亘在讲述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壁垒,通过分析中国人权故事接受者的主流议程与核心利益关切,积极回应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的关注。

1. 中国人权故事的受众范围

2025 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80 周年,也是联合国成立 80 周年。作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战后秩序的重要准则、当前联合国的三大支柱领域之一,人权议题在联合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联合国长期以来是中国人权故事的重要受众。马新民系统梳理了《联合国宪章》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奠基性贡献,认为《宪章》不仅奠定了人权全球治理的法律基础,而且确认了多元的国际社会共同价值理念,这一价值理念包含主权、和平、包容、合作、和谐、正义、法治、人权等多元全球价值观,超越意识形态分歧和社会制度差异,打破了以西方意识形态为中心的价值观。鲁广锦分析了联合国与全球人权文明的互构关系: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的成立,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集体性人权自觉的直接结果;另一方面,联合国对人类文明进步发挥作用最大的方面就是人权文明,联合国已经成为全球人权文明进步的引导者、组织者、推进者,为国际社会建构起以人权价值、人权法律、人权谱系、人权体制机制以及人权行动等为主要内容的人权文明国际体系。通过回顾和梳理联合国在历史上塑造了何种人权规范和价值,我国学者实际上尝试解答了联合国在当前国际秩序下采用何种人权叙事、关注哪些人权故事的问题。

在 2025 年关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研究中,有关人权主流化和人权普遍化的研究取得了突出的进展。罗艳华系统论述了人权主流化进程与联合国的关系:“《联合国宪章》是人权主流化的基石和开端,人权主流化是联合国改革的原则和方向,联合国通过改革人权机构和制度化建设促进人权的主流化”,并指出联合国不同部门和机构已在推动人权主流化的进程中逐渐形成合力。毛俊响将人权普遍化进一步类型化为人权标准普遍化、人权机制普遍化、人权议程主流化三个方面,并认为人权普遍化进程最终推动传统人权体系、人权主体、人权功能、人权义务理论发生变革,使人权法理学获得快速发展。正是由于人权主流化意味着人权价值在各大组织机构的政策和项目中被内化、制度化,而人权普遍化代表了全球对人权的普遍认同、遵守,中国人权故事的讲述就更需要考虑联合国这一国际人权体系的核心,密切关注联合国的人权议程,加强与联合国多边人权机制的对话和互动。

在诸多全球治理议题中,气候变化被认为是 21 世纪最严重而紧迫的人权威胁。中国如何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推动全球人权合作,实现气候正义,是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话题。朱明哲、王苓瑜观察到,作为气候变化诉讼中的重要诉求,“代际公平” 在观念上突破人类中心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局限,把未来世代和生态利益纳入保护范畴;在时间上由回溯性向前瞻性归责模式转变;在空间上突破了国别范畴,要求国家和企业承担域外人权义务。唐颖侠、高明建议在气候变化适应政策中引入 “基于人权的方法”,通过提升公众气候适应意识来推动气候赋权,在程序上促进有意义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在内容上关注气候脆弱性群体、实现气候正义,在实施中增强政策一致性、设置监测和问责机制。针对国际社会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强化企业人权尽责的呼声,李卓伦总结指出,“中国已初步建成符合联合国规范预期的‘气候尽责’体系,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实施现有规则,以推进我国企业气候责任法治化、规范化和系统化,使用国际社会乐于接受、易于理解的语言讲好应对全球气候危机、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加强企业气候问责的中国故事”。

2. 中国人权故事的传播策略

相较往年直接针对 “中国人权故事的国际传播” 议题的研究成果,2025 年的人权研究突破了以往研究所采用的 “现状评述 — 原因分析 — 实践对策” 的传统思路,通过引入传播学的研究范式和社会科学的定量分析方法,深刻剖析了中国人权故事的传播机制。姚璐、梁添爱指出,当前中国人权话语的国际传播多为 “传者导向”,忽视了基于阅听者效果反馈的策略调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人权话语国际传播强实践、弱话语、少理论、缺认同的特征;为此,有必要引入 “效果导向” 的传播机制,直面不同阅听者的背景性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中国人权话语的多样化理解,根据阅听者的反馈动态评估我国人权话语的国际传播效果、因时因地调整传播策略。钟厚涛基于对当代中国人权话语认可度的定量分析提出了 “自塑引领他塑” 的传播策略:一方面要调整议程设置,完善生成逻辑,以柔性叙事与软性传播等方式优化话语实践;另一方面要拓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集与共性,加强对人权话语的国际供给。

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作为交往工具的语言是承载人权故事的核心介质。孙世彦关注到的一些国际条约存在多个中文本并存,作准中文本制定不及时或混乱、表述晦涩难懂等问题,学界对条约文本特别是中文本也存在错误认识和处理方式。为此,需要在国际法层面明确条约各同等作准文本的效力完全相同且平等,不能将条约的作准中文本视为其他文本特别是英文本的 “译本”,中国亦应肩负起对条约中文本的责任,在条约工作、国际法律工作、涉外法律工作中重视国际条约中文本的制定、运用和适用。在关注对外语言交往的同时,对内的语言文字建设同样不容忽视。张恒山观察到我国当前立法实践中存在权利表述语言不精准不适当的情况,进而指出立法中的权利规定不仅要要符合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的,还要在语言形式上用语精准、语义明确、行为导向明晰,这就要求立法者在权利规定的语言范式中坚持以明确的行为作为权利载体,避免以某种利益、以具体实物、以某种价值作为权利载体。

三、讲清中国人权道理:哲理、政理与法理

故事是传播道理的重要载体,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归根结底是为了传递故事背后所蕴含的中国人权道理,实现 “以情动人” 与 “以理服人” 的统一。这就要求中国人权研究者把深刻的中国人权道理融入生动具体的中国人权故事之中,“通过引人入胜的方式启人入‘道’,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让人悟‘道’,更加充分、更加鲜明地展现中国故事背后的思想力量和精神力量”。具体而言,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从中国人权的哲理、政理和法理三个层次分别揭示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人权观为什么 “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为什么 “能”、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制度实践为什么 “好” 的深刻道理。

(一)辨析中国人权的哲理

人权的哲理关乎人权的本质、基础、正当性等根本问题,最终影响着人权保障的制度选择与实现路径。通过追问人权理论的道德根基、追踪人权理论的前沿动态,我国学者回答了中国人权 “从哪里来” 和 “向何处去” 的问题,揭示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人权观的真理性价值。

1. 追问人权理论的道德根基与价值取向

人权是否存在或需要某种道德根基,是人权理论的 “元命题”,对这一命题的回答也决定了人权观的具体建构路径。聚焦于人权的根基,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在 “人之尊严” 的研究上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张竹成旗帜鲜明地提出 “人之尊严在人权概念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并进一步分析了 “人之尊严” 在这种 “基础性命题” 中的内涵与功能:“人之尊严应当是以珍视人性为内容的行动理由”,在非人际的领域中,人之尊严将针对行为人自己提出某种行为标准和美德要求;在人际的领域中,人之尊严是对个体能动者具备发出合理主张的道德地位的承认。雷磊则对 “人的尊严是人权的基础” 这一教科书般的命题提供了冷思考 —— 相较于将尊严论证为人权的唯一基础,更恰当的方式是主张将尊严作为人权基础之一的多元基础论,并将尊严界定为一种包含一系列人权的规范性能力和地位:人的尊严不构成人权的历史基础和效力基础,也不必构成其内容基础,但可以构成人权的释论基础。陈旭辉反思了当前人的尊严理论的建构路径,认为这种论证可能削弱了尊严的客观性,不当扩大了尊严概念的涵摄范围;他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尊严理论的论证思路 —— 自下而上的 “社会地位论”,即尊严作为人的最基本的社会平等地位不得受到羞辱或贬低。

相较于从形而上的角度论证人权概念是否存在根基,也有学者从形而下的角度分析中国人权观中的 “首要基本人权”,进而揭示中国人权理论的价值取向。相较于往年对生存权内涵与价值的正向论证,魏晓旭以辩证思维看待生存权的模糊性特征:“模糊性亦有一定的合理性,生存权目前仍处于话语驱动型理论建构的阶段,难免存在话语所固有的模糊性,这并非生存权自身的问题,比起就此否定生存权,适当的技术性、策略性模糊反而更具建设意义”。在充分保障生存权的基础上,胡玉鸿用 “民生权” 来概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自身生命历程的维持与管理的权利形态:民生有赖于人的生存,人的生存又取决于人是否拥有生命权,因此民生权作为一项人权具有正当性基础,民生需求的普遍性、广泛性、现实性以及脆弱性特征进一步要求其以积极权利的形式得到法律的固化和保障。张晗则指出民生保障不能简单化为权利问题:在话语内容上,它逐渐超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范畴;在保障方式上,它更多被政策所驱动而非为法律所救济;在规范本质上,它首先应被理解为一种个人之先在义务。因而,对民生保障的理论建构应当超越宽泛的权利话语,将其发展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正标准,在制度规范上将其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目标予以解释、实施和监督。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 是中国人权的原创性论断,反映了中国人权观中更高阶的价值追求。梁添爱、姚璐剖析了 “人民幸福生活权” 理论根基:马克思的人民幸福观强调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的辩证统一、自我幸福与他人幸福的正和互动、个体幸福与共同体幸福的和谐共生,使人民幸福生活权在权利结构上指向一个由国家、非国家行为体、自然人构成的开放的责任体系,进而具有整合与超越其他人权价值理念、弥合不同权利主体间价值分歧的实践价值。从马克思主义所创设的理想蓝图来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 “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刘志强、何晨从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中析出了从道德到规范到事实的三层人权法理:作为道德法理的 “人的生存” 是 “现实的人” 得以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规范法理的 “人的幸福” 聚焦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的制度保障与法律保障;作为事实法理的 “人的繁荣” 则对应 “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的实现环节。

2. 追踪人权理论在数字时代的前沿进展

数字技术的迭代正深刻而持续地重构着人类社会结构与权利图景。与此对应的是,我国学界提出 “数字人权” 概念,并围绕这一概念展开多轮理论交锋。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继续追踪人权理论在数字时代的前沿进展,极大地开拓了中国人权理论的知识疆界。

许多学者为数字人权提供了全新的证成思路。龚向和从合道德性与合人权体系性两个角度论证数字人权构成一种新兴人权:一方面,数字人权的人性根基来源于人的数字属性,主要表现为人的生活场域与生产生活方式都具有 “数字属性”;另一方面,数字人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类型,能够融入既有的人权体系之中,其本质上应当属于一种领域性的人权。不过,对于数字人权能否作为第四代人权,龚向和仍持保留态度。周维栋以传统的代际人权理论的范式危机为核心关切,同样主张以领域人权范式重构技术风险导控下的数字人权体系:领域人权是一种风险问题导向性人权,其产生建立在领域性的人权侵害风险问题基础上,其本质内容要求增进人与社会的连接关系,突出对关系型人权的保障,其保护方式也要从部门法的分散性保护走向领域法的整全性保护。

以数字人权为理论原点,我国学者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和标识性的新兴权利,形成了 “数字人权概念集群”。汪习根、段昀提出了 “数字发展权” 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一项 “数字技术与发展权利相互融合而生的,以在数字技术面前的发展机会均等为内核,旨在实现全体人类和每一个个体尤其是数字弱势群体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一种目的性权利”。考虑到现有的具体人格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均无法对数字人的形象提供有效保护,徐伟提出了 “数字形象权” 的概念,主张数字人应作为新型人格权客体,真人则为数字形象权的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涵盖享有数字人制作权、使用权、商业利用权、解释说明权、更正权、解除权、删除权等。赵中华观察到人工智能与神经技术的深度融合使人脑解码成为可能,据此提出了智能时代的 “神经权利”,将其界定为一项以保障人脑尊严为目的,确保神经技术能够在不侵犯人类权利的基础上合理发展,涵盖认知自由权、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性权和心理连续性权等内容的新兴权利。

面对数字人权的热潮,也有学者延续了针锋相对的冷思考。刘志强连续第四年对数字人权提出批判性观点。针对龚向和将数字人权论证为一项新兴权利的观点,他提出了三个层次的批判观点:人的 “数字属性” 只是社会关系的数字化投射,混淆了手段与目的;“数字人权” 的代际划分与领域化主张显现结构性矛盾;“数字人权” 的三元人权义务体系的实效性陷入困境,三者反映了技术工具性逻辑压抑人的主体性、人权的价值被数字系统消解的底层逻辑;他还再度撰文,运用黑格尔辩证法的 “正题 — 反题 — 合题” 模式解构 “数字人权” 的法理基础,提出 “数字人权” 应实现理论超越,形成综合性命题,即人权概念的 “数字转型”。龚志旺同样提倡以 “人权的数字化” 取代 “数字人权” 概念:一方面,人的数字化生存并未衍生出独立于实体个人的 “数字主体”,“数字身份” 是实体个人借助数字媒介进行自我表达时的主体身份标识,不具备主体属性;另一方面,“人权的数字化” 能够在缩减新兴权利论证成本的前提下回应数字权利需求,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权价值考量的平衡。

(二)提炼中国人权的政理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经过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百年实践证明了的、顺应历史潮流、契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道路。研究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独特成就及其蕴含的深厚人权哲理,就不能脱离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政治背景,不能忽视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领导地位。

1. 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根本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多年来以及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既是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理论总结,也将成为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持续发展的理论指南。许多学者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展开了多维度的学习和阐释。刘荣军认为,重要论述生发于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创新发展于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镜鉴于近代中国社会现状、镜察于美西方人权治理失能和伪饰,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为全球人权治理和未来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毛俊响、侯柔倩认为,特定人权观的政治维度关涉人权观的政治传统与政治基础,以及将该人权观付诸实施的领导力量、道路选择、发展愿景,因而政治维度是理解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的关键维度。毛俊响、殷晨还从时代和历史维度指出,重要论述建立在深刻批判人权理念和模式的西方中心主义、理性反思近代及以前中国人权保障历史进程、科学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辉煌历史的基础之上,因而是立足历史唯物主义,深刻把握人类人权保障发展史、中国人权保障发展史而形成的新时代人权创新理论。

除了直接从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中获致中国人权的 “政理”,许多学者还阐释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重要论述所蕴含的人权政理。张文显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善于把法治的实践经验、理念、观点、论语汇聚于法治原理”,其中,“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 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所提出的饱含时代精神和法理意蕴的标识性、原创性概念。姜文智、刘艳红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慎刑观念,主张通过抑制国家刑罚发动保障人权,使人民利益成为决定是否慎刑、如何慎刑的唯一考量因素。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诉讼人权观,步洋洋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 “正当程序与人权司法保障的价值理念,私权救济与公权制约的规范考量,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权力配置内容,无不关涉习近平法治思想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和正确的人权观念”。王理万认为,习近平关于妇女权益保障重要论述涵盖了保障妇女的参政权、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革命经验和治理经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结合,是兼具时代性、原创性与系统性的思想体系和行动指引。

2.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与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互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由此来看,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重要使命,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两者呈现深度的互构关系。要揭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蕴含的深刻政治理念,自然就不能跳脱出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根本政治背景。

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人权事业健康全面发展的政治背景与制度保障。胡玉鸿认为,由 “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以改善人民实际生活为导向加强人权建设”“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权的范围与深度” 四项具体人权观所构成的 “正确人权观”,是推动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理念基础,也是塑造人权发展道路的指导原则。姚莉指出,基于 “坚持正确人权观,强化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的现代化要求,中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制度的现代化已经成为新时代刑事诉讼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的内在组成部分,并孕育了一套极具本土特色的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现代化实践逻辑:“通过党的领导引领协同治理、通过刑事政策奠定发展方向、通过立法改革构建具体制度、通过价值平衡实现功能发挥”。

另一方面,人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中国式现代化必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化发展道路,人人充分享有和行使人权亦将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进程行稳致远。中国式现代化在民主观、发展观方面的要求进一步验证并凸显了其与人权保障的内在关联。戴激涛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构成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特别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所蕴含的深刻的人权理念、深厚的人权价值和深远的人权目标,使其成为 “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效保障人权的民主理论新范式、制度新形式和实践新模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展新质生产力是党和国家部署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任务。黄爱教进一步揭示了人权保障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的作用:“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坚持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为原则,创新人权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弱势群体权利保障,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与人权保障的协同推进,一方面使发展新质生产力在充分的人权保障中获得不竭源泉,另一方面使人权在发展新质生产力过程中获得更高质量和更高水平的保障”。

(三)阐释中国人权的法理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环节,我国学者依托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生动实践,深刻阐释了中国人权的法理。

1. 提炼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论

相较于西方 “消极 — 夜警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型式,齐延平将中国 “积极 — 使命型” 宪法之基本权利提炼为 “发展主义型式”,这一型式由国家积极治理主义和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建设逻辑所决定,其构造理念在于个体法益和公共法益于张力平衡中并立发展,其首要功能统合联动于 “价值体系” 与 “技术方法” 互融、“积极责任” 与 “消极防御” 互嵌、“国家建设” 与 “权利发展” 互促之中。以上述宏观价值理念为指引,许多学者对具体权利开展研究,拓展了我国宪法学 “基本权利分论” 的知识谱系。通过梳理我国妇女主体地位的历史变革、妇女权利体系的结构性拓展、妇女权利国家保护重心的时代变迁,任喜荣指出我国妇女宪法主体地位的确立代表了 “现代法治文明加速演进的中国范例”,并据此指出 “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一百多部法律法规” 的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规范体系。王炜煜认为,将家庭权论证为一项基本权利 “既是出于防范公权力侵犯家庭自治的需要,又有助于构建辐射性的客观价值秩序,满足国际人权保障的发展要求”,现行《宪法》第 38 条人格尊严条款是家庭权确立的起点和价值基础,第 48 条男女平等条款是家庭权确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 49 条使家庭权具有家庭成员受宪法保护、婚姻自由、慈孝关系等规范内涵。

对宪法解释学中的许多经典命题,我国学者在充分考虑中国宪法的规范结构与实践需求的基础上提供了本土化的解释方案。李海平、邢涛认为,人权条款入宪推动了我国基本权利解释学的革新:“人权条款入宪使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从公民扩展至自然人,使义务主体由一切主体限缩为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使基本权利的受尊重权与受保障权双重权利性质得到明确,并塑造了国家的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双重义务形态,保持了基本权利范围的有限开放性”。相较于将《宪法》第 51 条视为基本权利概括限制条款的主流学说,章小杉将该条款建构为一种基本权利的 “限度”:“《宪法》第 51 条不是授权立法者限制基本权利,而是强调公民不得滥用基本权利。《宪法》第 51 条意味着基本权利有内在界限,逾越界限行使基本权利可能导致基本权利丧失。”

“徒法不足以自行”,纸面的人权要变成实际享有的人权,还需要建立完备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其中,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具有中国自主性和原创性的宪法实施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人权保障功能。秦文峰观察到,在基本权利备案审查案件中,审查主体的论证说理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会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必要围绕基本权利价值输送功能、基本权利规则供给功能、以及使基本权利作为方法的功能构建起建构 “以人权保障为起点的基本权利备案审查论证模式”。王锴分析了备案审查中社会权的审查思路:“根据社会权的保护范围由立法形成的特点,应当对立法形成保护范围和立法干预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合宪性审查”,前者需要区分保护范围的核心与边缘,后者则依循立法是否对社会权构成干预、干预是否符合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的阶层化思路进行审查。

2. 完善人权法治保障的部门法和领域法路径

刑事司法是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如何协调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宗旨间的张力,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研究的经典课题。在实体法层面,王科观察到了刑法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开始出现功能性扩张的态势,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人权法的高级法地位造成的冲击,提出了引入人权法中的比例原则审查和限制刑法扩张的观点:“比例原则作为人权衡量的重要标尺,无论刑法观念如何变化,都能够实现人权价值,将刑法随社会变迁的扩张控制在人权法范围内,保障人权法的高级法地位”。在程序法层面,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为线索,许多学者提出了在刑事诉讼中健全人权法治保障的理论观点和完善建议。陈卫东认为,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整体上仍呈现出权力主导的浓重底色,存在拘传与传唤界限不清、取保候审适用受限、监视居住异化、拘留条件虚置与逮捕制度失衡等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着眼于强制措施制度由 “权力主导” 向 “权利本位” 转型,以比例原则为总体统领,确立分层控制、听证审查、权利救济等多维保障机制。陈瑞华指出,“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水平,代表着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程度”,因而有必要加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保当事人成为推动诉讼进程和影响诉讼结局的一方;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制度结构,为被告人有效行使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提供制度保障;改进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结果救济和过程救济的角度确立合理、有效、及时的权利救济框架。

在劳动法领域,相关研究成果以劳动者的体面劳动和幸福劳动为切入点,致力于让劳动者更有尊严。以我国人口结构和生育政策调整为背景,谢增毅关注到 “工作生活平衡原则” 对于促进就业尤其是女性就业和性别平等、满足家庭照护需求、保护劳动者权利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在劳动法上确立这一原则,并通过完善生育假期等照护假期制度、引入劳动者请求灵活工作安排的权利以及 “离线权” 等制度,全面建构工作生活平衡的制度规则。陆海娜从女性主义视角考察了国际人权法中的照料劳动问题:与照料劳动最相关的工作权国际标准存在重要的性别盲区,其原因在于国际人权法深受西方自由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主要反映男性的生命体验和公共 / 私人的二元思维模式,为此有必要将照料劳动明确纳入工作权的概念框架,回应妇女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妇女和边缘妇女群体的生命体验和需求。

以 “健康中国” 战略为政策指引,以卫生健康法典的编纂为时代机遇,我国卫生健康法的研究日趋成熟。解志勇认为,基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推动卫生健康治理现代化、提升中国在国际卫生治理中的发言权等因素,卫生健康法的法典化是必然之选,其编纂应以生命健康权保障为基石,着力解决卫生健康领域立法碎片化、低阶化、文件化,以及冲突多、不协调、不周延等突出问题,引领健康中国建设。武亦文全面分析了健康权的规范内涵与法治保障,通过 “权利与商品”“国家与市场”“全球与本土” 三对基本范畴介绍了健康权的历史变迁,进而在中国语境下将其界定为一种 “公私复合、消极属性与积极属性交融的综合性权利”,并建议将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作为根本价值导向,以健康正义和健康促进作为具体价值原则,依循规范体系建构与实施机制协同的双轨路径推进健康权的法治保障。

3. 拓展人权法治保障的涉外法视角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应对全球风险挑战,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必然要求。学者通过分析国家人权义务的时空范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传统议题的前沿发展趋势,揭示了当前涉外法治与人权保障的多重关联路径。于亮从 “空间” 和 “时间” 纬度审视了当前国际人权法中国家义务的扩张趋势:域外人权义务要求国家在开展海外行动时尊重和保障人权,或防止本土行为的域外影响;未来世代人权则要求国家采取行动时考虑未来人的利益诉求,防范当代的集体非理性决策。柳华文分析了我国通过立法吸收和转化国际人权条约的涉外法治意义:由于人权类条约的原则性和政治性较强,经由国内法吸收和转化后再由法院间接适用才是正确做法,这不仅是对国际条约法义务的认真履行,更是在当代中国人权观指导下推动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有机融合。

近年来,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与人权议题高度相关,涉外法治的研究视角不仅关注国际法院的论证说理过程,更注重从我国一贯的立场审视这种论证说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朱利江认为,国际法院对 “被占巴勒斯坦领土案” 发表的咨询意见确认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被占领土的适用,确定了禁止歧视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范,解析了自决权的内涵和地位。在国际法院近期审理的案件中,涉及人权、环境等人类共同利益保护的 “公益诉讼” 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周杰认为,尽管国际法院的公益诉讼具有道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但同样存在被政治化滥用的潜在风险,其有效性还受到传统国际司法制度的严重制约,因而建议我国在原则上对该机制持肯定立场,同时基于 “功能主义” 对其受理范围作出严格限定。何志鹏、周萌从非直接受害国基于对世义务主张诉权的合法性切入,指出 “现阶段国际法院亟待释明保护公益的目标与确认原告国诉权之间的关系,国际法院目前采取的识别共同利益的方式过于宽泛,而且部分非直接受害国与争端主题事项间缺少充分的联系”。

作为监督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机构,人权条约机构近来的扩权现象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柳华文、张昊以禁止酷刑委员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该委员会在适用临时程序、与非政府组织互动方面的扩权趋势。一方面,委员会适用临时措施的 “问题根源在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缔约国有限的履约监督权限和防止酷刑的人权愿景之间的内在矛盾”;另一方面,“对非政府组织信息和意见的过度使用使条约监督结构演变为缔约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三边互动机制,增加了条约监督过程中的对抗性”。实际上,人权条约机构的影响已不限于纯粹的国际人权法领域。梁卓观察到国际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越来越多地参考和运用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他建议中国应以更为审慎和有差异化的态度对待人权条约机构意见,在发挥其权威作用的同时避免部分说服力不足的意见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在这方面,姜居正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人权条约机构解释条约是否以及如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可视作一种审慎对待人权条约机构扩权现象的规范立场:“规范性直接关乎解释的公信力”,条约机构若未能遵守解释规则,则可能混淆条约解释与创设新规则之间的界限;如能进一步明确解释规则和解释依据,将更有可能说服缔约国接受、遵守其解释。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落后就要挨打,贫穷就要挨饿,失语就要挨骂。形象地讲,长期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就是要不断解决‘挨打’、‘挨饿’、‘挨骂’这三大问题。经过几代人不懈奋斗,前两个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挨骂’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这一结论在人权研究领域依旧适用:随着我国国内人权发展与国际人权治理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成就,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事业的认识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人权领域的软实力尚不足以匹配我国目前的综合国力以及我国取得的人权成就。为此,在 2025 年的中国人权研究中,我国学者以人权故事的叙述者、叙事素材与接受者三条线索串联起中国人权故事的叙述立场、文本加工与传播策略,并从这些故事中析出中国人权的哲理、政理与法理,将 “做好中国事情” 的实践成果进一步转化为 “讲好中国人权故事和讲清中国人权道理” 的话语力量和传播效应。正如白玛赤林所指出的,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要在 “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 上下功夫:学理化阐释,就是要避免 “标注性研究”;学术化表达,就是要防止 “宣介型研究”;体系化构建,就是要摒弃 “碎片化研究”。诚然,部分中国人权故事的提炼与阐释还存在语词表达的不精确和方法论层面的缺失或杂糅,对中国人权道理的研究也存在着论证角度单一、说理深度不足、对国际研究趋势追踪不够前沿、与中国实际情况结合不够密切等局限性。展望未来,中国人权研究应以构建中国人权自主知识体系为核心目标,继续坚持守正创新,着力培养 “理论扎实、学术精湛、熟悉国际规则、会讲中国人权故事” 的高端人权专家团队,讲出既有深度又有温度的中国人权故事,提炼具有中国智慧和中国价值的中国人权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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