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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洁茵: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新发展动态及趋势展望

发布日期:2026-10-08   点击量:

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新发展动态及趋势展望

汤洁茵


内容提要:个人所得税收入是当今全球许多国家 (地区) 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之一。本文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布的《税收政策改革 (2025):OECD 成员国及部分伙伴经济体》报告为基础,系统梳理相关国家 (地区) 个人所得税政策改革的动态与趋势。这些改革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和税基范围、对劳动所得提供税收减免、调整资本所得的税收政策等,推动实现增加财政收入、增强税收公平性、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以及促进劳动就业等多重目标。本文在借鉴相关国家 (地区) 税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构建以促进就业和自主创业为导向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设计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并明确特殊劳动报酬的税收待遇、构建以加强环境保护为目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等方面,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税收优惠 税收政策

2025 年 9 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 发布了《税收政策改革 (2025):OECD 成员国及部分伙伴经济体》报告 (以下简称《OECD 税收政策改革报告 (2025)》),这是自 2016 年以来 OECD 发布的第 10 份年度报告。该报告总结了 2024 年 OECD / 二十国集团 (G20)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下 86 个税收辖区的最新税收改革趋势,持续为世界各国 (地区) 提供可比较的税制改革动态信息。本文以该报告为基础并结合其他相关文献,对相关国家 (地区) 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政策建议。


一、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动态情况

个人所得税在许多国家 (地区) 的税制体系中均占有重要地位,其制度改革直接关乎一国 (地区) 的财政收入、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当前,地缘政治动荡、全球气候变化、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等因素导致的财政支出显著增加和公共债务高企,构成了各国 (地区) 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要背景。与此同时,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成为推动绝大多数国家 (地区) 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动因。基于这些现实背景,2024 年以来,诸多国家 (地区) 通过调整税率、税基和实施税收优惠等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改革。

(一)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调整

2024 年以来,许多国家 (地区)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调整税率。从《OECD 税收政策改革报告 (2025)》的统计情况来看,在实施税率调整的国家 (地区) 中,共有 5 个国家 (地区) 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数量上与 2023 年大体持平;另有 7 个国家 (地区) 下调了个人所得税税率,与 2023 年的 9 个国家 (地区) 相比有所减少。在 2024 年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实践中,挪威和拉脱维亚两个国家同时提高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和非最高边际税率,加拿大、爱沙尼亚和马恩岛这 3 个国家 (地区) 则仅提高了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在 2024 年下调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实践中,只有克罗地亚 1 个国家同时下调了最高边际税率和非最高边际税率,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根西岛、爱尔兰、意大利等 6 个国家 (地区) 则只下调了个人所得税非最高边际税率。

1. 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增加税收收入

2024 年以来,各国 (地区) 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以缓解财政压力。其一,部分国家 (地区) 通过不同方式提高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有些国家 (地区) 选择直接提高最高边际税率,比如马恩岛将其个人所得税两档税率中的较高一档税率从 20% 提高到 22%;有些国家 (地区) 则通过附加税的方式实现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目的,比如爱沙尼亚通过在相同税基基础上加征 2% 附加税的方式将其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 20% 提高到 22%。其二,有些国家 (地区) 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其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全面调整。比如,拉脱维亚将其较低的两档个人所得税税率 (20% 和 23%) 合并上调为 25.5%,适用于不超过 105 300 欧元的所得,将超过 105 300 欧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 31% 提高到 33%。此外,拉脱维亚还对超过 200 000 欧元的应税所得部分加征 3% 的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上调其最高边际税率。

2. 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2024 年以来,各国 (地区) 下调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主要原因是保障中低收入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以应对不断上升的生活成本。其一,部分国家 (地区) 通过新增低档税率级次来降低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水平。比如,荷兰在 2024 年新增一档 35.82% 的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级次,适用于金额低于 38 441 欧元的雇佣收入和自有住房收入。根西岛新增一档 10%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于低于 30 000 根西岛镑的所得,超过该金额的所得部分仍适用 20% 的税率。其二,部分国家 (地区) 直接降低部分档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比如,澳大利亚将个人所得税第一档和第二档的税率分别从 19% 和 32.5% 降低到 16% 和 30%。此外,部分国家的地方政府也下调了个人所得税税率。比如,克罗地亚延续 2023 年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重要改革方向,调低了地方政府可以设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幅度上限。居民人口少于 3 万人的城镇地方政府,可以在 15%~21%(此前为 15%~22.4%) 的范围内选择一档低税率,在 25%~31%(此前为 25%~33.6%) 的幅度内选择一档高税率,适用高税率的起点也从 50 400 欧元提高到 60 000 欧元。其三,部分国家 (地区) 通过合并多档税率级次降低总体税率。比如,意大利将原适用于 15 000 欧元及以下的 23% 税率与适用于 15 001 欧元至 28 000 欧元的 25% 两档税率,统一合并为 23% 的一档税率,从而将其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次由 4 档减为 3 档。

(二)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调整

2024 年以来,各国 (地区) 对个人所得税税基进行了调整,主要方式包括调整不同税率档次的课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基本宽免额 (basic tax allowances) 或免征额 (tax exemption)、新增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 (tax deduction) 或抵免项目 (tax credit) 等。从《OECD 税收政策改革报告 (2025)》的统计情况来看,相关国家 (地区) 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改革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或增强财税政策的有效性;缩窄个人所得税税基改革的目的,则主要在于鼓励就业和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由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改革较为复杂,因此难以对其进行严谨的分类统计,但综合各国 (地区) 的改革实践来看,缩窄个人所得税税基依然是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流趋势,下文将重点对缩窄税基的改革进行介绍。

1. 调整不同税率档次的起算金额

其一,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中不同税率档次的起算金额,以实现缩窄税基的改革目标。比如,德国上调了除最高边际税率档次外所有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的起算金额。纳米比亚自 2013 年以来首次调整其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将最低一档级距的起算金额从 50 000 纳米比亚元提高至 100 000 纳米比亚元。其二,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最高边际税率档次的起算金额。比如,澳大利亚提高了最高两档边际税率 (37% 和 45%) 所适用的起算金额。其三,部分国家 (地区) 的地方政府通过指数化调节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进行调整。比如,加拿大阿尔伯塔省规定,各税率级距的起算金额将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的年度增长率以及 2% 两者中的较低者进行指数化调整。

2. 提高宽免额、扣除比例或抵免额

其一,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宽免额。比如:德国将个人所得税基本宽免额从 10 908 欧元提高到 11 784 欧元,同时提高了团结附加税的免税限额;克罗地亚将工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基本宽免额从 560 欧元提高到 600 欧元;芬兰和加拿大部分省也采取了类似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宽免额的改革措施。其二,部分国家 (地区) 对原有个人所得税宽免额规定进行了调整。比如:拉脱维亚推行个人所得税最低定额免征制,免征额将在未来数年逐渐从 510 欧元提高到 570 欧元;立陶宛修改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计算公式,进而在实际上提升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其三,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部分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比如,肯尼亚将注册养老金、公积金和个人退休金支出的可扣除金额提高了 50%。其四,还有一些国家 (地区) 提高了个人所得税抵免额。比如,卢森堡将最低工资每月可用于税收抵免的最高限额提高到 81 欧元,并提高了累进性的二氧化碳税可抵免个人所得税的限额,从而减轻低收入纳税人的负担。

3. 聚焦支持抚养、赡养和社会住房保障等目标缩窄税基

其一,加大对抚养、赡养的支持力度。部分国家 (地区) 直接提高了子女和其他受抚养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比如,爱尔兰提高了单亲子女看护、残疾儿童看护、受抚养亲属看护和盲人看护的税收抵免限额。部分国家 (地区) 不仅提高了子女抚养费用的抵免额,还将其与子女人数相挂钩。比如,匈牙利、克罗地亚和韩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抵免额随受抚养子女人数增加而提高。其中,韩国规定抚养 1 名子女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为 15 万韩元,2 名子女为 35 万韩元,从第 3 名起每名子女 30 万韩元。部分国家 (地区) 新增抚养、赡养扣除项目,如日本新增了一项针对受抚养人 (年龄在 19 岁至 22 岁之间) 父母的免税政策。部分国家 (地区) 还规定了与子女生育有关的福利津贴相关免税待遇。比如,希腊雇主自愿向新生儿父母 (雇员) 支付的养育和照护费用可以免税,韩国则允许公司为雇员支付的子女生育激励津贴可以免税。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方面,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赡养者或照护者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或抵免额。比如:爱尔兰将家庭照护抵免额提高到每年 1 950 欧元;毛里求斯规定,纳税人为年老的父母或祖父母雇佣照护者,可以享受每年最高 30 000 卢比的税前扣除。其二,支持购买住房等特殊消费品。为提高居民购房能力,部分国家 (地区) 延续实施针对首套住房购买者的税收减免政策。比如,爱尔兰将为首套购房者提供的 “帮助购买”(Help‑to‑Buy)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延长至 2029 年,购房者贷款利息的临时税收减免政策也延长实施一年。卢森堡提高了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可扣除上限。为降低纳税人租房成本并帮助其改善住房条件,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租金的税收抵免额。比如,爱尔兰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提高了住房租金的税收抵免额,丹麦则规定了自有住房修缮费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

(三) 对劳动所得提供更多税收减免

加大对劳动所得的税收减免力度是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较为明显的趋势。2024 年以来,加拿大、芬兰、爱尔兰、意大利、韩国、墨西哥、格陵兰、瑞典等 8 个国家 (地区) 实施了减免劳动所得税负的改革措施,呈现如下主要特征。

1. 对劳动所得提高税收抵免 (tax credit) 的优惠力度

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劳动所得的税收抵免比例或金额,或放宽了享受劳动所得税收抵免的条件。比如:芬兰将符合条件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比例从 12% 提高至 18%,同时还提高了基于子女人数累进增加的最高税收抵免额上限;爱尔兰将劳动所得等的税收抵免额从 1 875 欧元提高到 2 000 欧元。韩国将双职工家庭可以享受的劳动所得税收抵免额度提高到 4 400 万韩元;格陵兰岛、墨西哥、瑞典也实施了类似措施。

2. 对特殊类型的劳动所得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其一,部分国家 (地区) 对特定类型劳动所得给予减免税待遇。比如:希腊规定每月 300 欧元以下的小费收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葡萄牙规定,劳动奖金、绩效奖金或不超过雇员基本工资 6% 的劳动分红,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卢森堡规定,基于员工参股取得的劳动分红,可以享受 50% 的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该免税额最高可涵盖员工全部报酬的 30%。其二,部分国家 (地区) 调整了员工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比如,斯洛文尼亚调整了创业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其从取得股权之日推迟到股权转让或雇佣关系终止之日。

3. 对员工福利所得提高免税额或扩大免税范围

拉脱维亚将雇主为员工支付的费用 (包括搬迁安家费和交通费) 所享受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提高到每年 700 欧元,雇主支付的员工丧葬补助金和生育津贴的免税额提高到每年 500 欧元。在爱尔兰,员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的小额福利范围有所扩大,最高免税额提高至 1 500 欧元。在肯尼亚,员工伙食补贴和非现金福利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分别从每年 4.8 万肯尼亚先令和 3.6 万肯尼亚先令统一提高到每年 6 万肯尼亚先令。

4. 对国外劳动者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其一,部分国家 (地区) 加大了对外国高端人才的税收优惠。比如:在卢森堡,跨国劳动者的加班费可以享受每年最高 700 欧元的税收抵免;在丹麦,外国研究者和高收入员工享受减免税应达到的法定最低所得额门槛从每月 75 100 丹麦克朗下降到每月 60 100 丹麦克朗;在瑞典,享受外国专家税收减免的法定最低工资额门槛从每月 117 600 瑞典克朗下降到每月 88 200 瑞典克朗;在荷兰,外国高端人才所得免税的比例降至 27%,享受该待遇的最低工资额相应提高到 50 436 欧元。其二,部分国家 (地区) 新增了高端外国人才可以享受的税收抵免。比如,斯洛文尼亚规定对于未连续 2 年在本国境内居住、年龄在 40 岁以下且员工所得金额至少为平均工资 200% 的人员,其工资薪金所得的 7% 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5. 对青年劳动者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部分国家 (地区) 针对青年劳动者设计个人所得税激励措施,此举在近年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颇具特色。比如,在葡萄牙,若 35 岁以下的劳动者每年收入超过 8 000 欧元,则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的 10 年内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所得总额中低于 28 738 欧元的部分在第一年可以享受全额免税待遇,其免税范围将随年龄增长逐步缩小,在 10 年优惠期内的最后 3 年免税的所得额减少至年收入的 25%。又如,在卢森堡,年轻员工取得津贴 (津贴金额范围为 2 500 欧元至 5 000 欧元) 的 75% 可以免税。年龄在 30 岁以下、在卢森堡首次就业且年收入低于 10 万欧元的员工可以在 5 年内领取此项津贴。再如,土耳其针对 29 岁以下首次缴税的纳税人,对其从事商业、农业或专业活动取得的不超过第二档税率级距的收入予以免税。此外,部分国家 (地区) 采取改革措施降低个体经营者和非法人组织的税收负担。比如,希腊调整自由职业者的最低归集所得的计算公式,使某些情况下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有所减少。斯洛伐克将享受 15% 优惠税率的个体经营所得额由 4 万欧元提高至 10 万欧元。

(四) 资本所得的税收政策调整

2024 年以来,资本所得税收政策调整也是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较为明显的趋势,但各国 (地区) 相关改革方向呈现明显差异。

1. 调整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

部分国家 (地区) 提高了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包括西班牙、以色列、拉脱维亚、土耳其、加拿大、英国、匈牙利等。比如:英国将资本利得税税率分别从 10% 和 20% 提高到 18% 和 24%;以色列对每年资本所得超过 72 万新谢克尔的部分加征 2% 的附加税,但不包括与住宅相关的资本利得;西班牙将超过 30 万欧元的储蓄存款利息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提高到 30%;拉脱维亚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 万欧元的部分加征 3% 的税收;土耳其将股息所得的预提税税率从 10% 提高到 15%,并提高了多种金融工具所得的预提税税率。2024 年以来,部分国家 (地区) 降低了资本所得的适用税率,包括荷兰、斯洛伐克、罗马尼亚、英国、加拿大、希腊、卢森堡、乌拉圭等。比如:荷兰将重大商业利息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 31%;英国将住宅相关的资本利得的较高档税率降低到 24%;乌拉圭将对退休金所得征收的社会保障附加税的第一档税率降低到 8%;斯洛伐克规定自 2026 年起将股息所得的预提税税率降低到 7%。

2. 调整资本所得的税基并优化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部分国家 (地区) 扩大了资本所得的税基,包括拉脱维亚、英国、芬兰、乌拉圭、黑山等,相关措施主要有扩大应税所得范围、新增资本所得类型、取消部分扣除项目或降低优惠额度等。比如:拉脱维亚将此前享受免税待遇的某些类型的资本所得 (如股息、相当于股息的所得、附条件的股息等) 计入税基;黑山从 2024 年开始对博彩 (包括互联网等非传统形式) 收益征收最高税率为 15% 的税收。部分国家 (地区) 缩窄了资本所得的税基,包括加拿大、捷克、卢森堡、希腊、比利时、德国、丹麦、立陶宛、拉脱维亚等,相关措施主要包括直接的税额减免、提高抵免额或扣除额等。在资本所得方面,加拿大将个人出售小型企业股份等资本利得的终身免税限额提高到 125 万加元。在租赁所得方面:卢森堡允许个人用于社会租赁管理的财产等产生的所得享受免税待遇,将通过社会租赁管理组织取得的租赁所得的免税率从 75% 提高到 90%;希腊继续对不动产交易产生的资本利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储蓄所得方面:立陶宛允许特定投资账户产生的超过存款总额的收益部分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丹麦调整了股票资金账户存款的税收优惠上限,对此类账户产生的部分所得 (135 900 ~166 200 丹麦克朗) 适用 17% 的优惠税率。在退休金方面:比利时允许延迟退休的个人取得的退休金享受免税待遇;德国将退休金应税份额从每年增加 1% 降到每年增加 0.5%,从而将实现退休金全额征税的时间推迟到 2058 年;拉脱维亚提高了每年不征税退休金的最低门槛。在金融和数据资产 (digital assets) 方面,捷克规定个人长期持有加密货币和数据资产可享有与长期持有金融资产相同的免税待遇。

(五) 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目标推出多元化优惠措施

2024 年以来,部分国家 (地区) 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目标而推出了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措施。部分国家 (地区) 为特定行业设计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亚美尼亚规定,对满足要求的技术研发人员的工资适用 10% 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希腊规定,在岗医生的报酬适用 22% 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德国允许个人从事农林业所取得的收入在 3 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国家 (地区) 实施了促进低碳排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斯洛文尼亚规定,员工使用雇主的充电站为私人车辆充电等福利性收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二、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分析

通过对《OECD 税收政策改革报告 (2025)》及相关税制改革文献的分析,本文认为,全球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呈现如下发展趋势。

第一,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近年来,老龄化、少子化、环境气候恶化、外部经济形势紧张等因素导致政府职能持续扩张,财政支出规模不断增加,政府债务高企。各国 (地区) 经济发展速度出现放缓趋势,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不同国家 (地区) 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进一步加剧了财政资金的紧张状态。在此背景下,增加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成为许多国家 (地区) 税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从 2024 年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来看:一方面,提高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和资本所得适用税率的改革更为普遍,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深度有所加强;另一方面,纳入征税范围的所得类型和金额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征税广度有所扩展,优化、削减或废止相关税收优惠措施的改革明显增加。

第二,保障基本生活费用不予课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减少个人可用于消费或投资的资产,因此对个人所得的课税应当以其已拥有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价值为前提。近年来,部分国家 (地区) 出现物价水平上涨、生活成本攀升等情况,削弱了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能力。为减轻个人和家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部分国家 (地区) 聚焦中低收入家庭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以确保对 “最低生活费用” 不予课税,具体举措包括提高扣除额或基本宽免额、提高各税率档次级距下限等。在相关改革措施中,以保障 “居者有其屋”、提高个人和家庭租赁或购买房屋的能力、促进投资住宅性不动产等为目的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占有较大比重。

第三,加大应对老龄化、少子化的税收支持力度。近年来,老龄化、少子化正在成为困扰各国 (地区) 经济发展的重要结构性因素。随着老龄化、少子化问题日益严重,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支出在个人和家庭费用中所占比重也不断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适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同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为此,诸多国家 (地区) 积极推动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导向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就生育激励而言,部分国家 (地区) 允许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支出享受税收扣除或抵免待遇,而且可扣除或抵免的比例或金额呈上升趋势。此外,部分国家 (地区) 还提高了生育子女、照护子女支出的税前扣除额或抵免额,并加大了对子女相关补贴或津贴的税收减免力度。在老人生活保障方面,除了较为常见的直接减免老年人退休金等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举措,允许照护老人费用的扣除或提高相关抵免额等措施成为 2024 年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势之一。

第四,完善劳动所得课税制度以促进就业。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参与社会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方式。通过完善劳动或个体经营所得的课税规则以减轻劳动者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促进就业等政策目标,是 2024 年以来许多国家 (地区)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方向。与此前年度相比,降低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明确特殊形式劳动所得的税收优惠待遇等改革措施明显增加。相关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员工股权激励所得、小费和实物福利等特殊形式所得的优惠政策,提高新增劳动所得的扣除标准或增加员工福利的免税项目,为促进年轻人就业、吸引外国高端人才工作推出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等。

第五,增强调控功能以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引导个人投资方向和消费行为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直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2024 年以来,部分国家 (地区) 推出具有特定政策目标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比如:部分国家 (地区) 通过对不动产交易所得、租赁所得提供税收减免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还有部分国家 (地区) 通过对特定行业 (如高科技、农业等) 的工资所得提供减免或递延纳税等措施,支持相关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启示

作为直接对个人课征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大。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平和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功能,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议题。本文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结合前文梳理的各国 (地区)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动态及趋势,尝试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路。

(一) 构建以促进就业和自主创业为目标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

在现代社会,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之一,而税收是促进投资于人战略落地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安排,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就业或自主创业,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重要助力。劳动者提供劳动受到身体健康、教育水平等内因以及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外因的制约,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劳动就业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通过适当的政策支持增加个人劳动创造所得的税后收益,从而增强其参与劳动或经营活动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社会劳动力供给的增加。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越来越多的国家 (地区) 专门制定了针对外国高技能人群、年轻人和老年人等特殊就业群体的劳动所得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我国已在积极构建以促进就业和自主创业为目标的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并完成了一系列改革。在此基础上,建议借鉴卢森堡、丹麦等国家为实物福利、股权激励等劳动所得提供个人所得税减免等做法,针对在劳动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个人或劳动创造力更为显著的群体,分别制定更加精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减轻劳动者税收负担的同时,充分鼓励劳动创造的积极性。

(二) 设计帮扶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

为优化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功能,帮扶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越来越多的国家 (地区) 确立了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劳动所得税收抵免是一种新型税收优惠制度。该制度规定,如果个人或家庭的劳动所得低于法定水平即可直接享受一定的税收抵免。该制度将税收抵免待遇与劳动所得金额、家庭结构等因素挂钩,能够激发中低收入人群中具备劳动能力者的劳动积极性,形成鼓励积极工作的政策效果,已经成为当前各国 (地区) 行之有效的反贫困制度之一。近年来,韩国、意大利等国家 (地区) 新增了劳动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爱尔兰、芬兰等国家 (地区) 则提高了原有劳动税收抵免额度并将抵免额与抚养子女人数等相挂钩,增强了促进低收入个人就业的激励效果。我国可以借鉴相关国家 (地区) 的成功经验,尝试对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实施力度较大的劳动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一步促进共同富裕。

(三) 明确特殊形式所得的税收待遇和税收优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人通过劳动获取的所得形式渐趋多样化,新型劳动形式尤为突出。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是我国重要的应税所得项目,对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该税种总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各项劳动所得的内涵和外延予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 等规范性文件亦对部分特殊劳动所得 (如董事费、勤工俭学收入等) 的所得属性进行了明确,但对某些特殊形式所得 (如小费、实物形式的员工福利等) 应如何征税,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规范性文件中尚不明确,易在税务实践中引发争议。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希腊、爱尔兰等国家明确规定小费、实物福利征税方式的做法,在明确某些特殊形式所得属性的同时,对小额劳务或实物福利等给予减免待遇。

(四) 探索建构以加强环境保护为目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我国 “十五五” 时期的重要改革任务。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安排,鼓励个人在生活消费中使用环保产品,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2008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减免税、对专用设备投资实施税额抵免等优惠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入并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充分体现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引导作用。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尚未明确推出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相关制度安排。为此,建议借鉴芬兰和德国等国家的做法,通过对单位提供的免费充电等实物福利予以税收减免,鼓励员工采用低碳排放的通勤方式,助力实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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