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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洁茵:《企业所得税法一本通》

发布日期:2024-04-10   点击量:

 

汤洁茵 汇编

王炳智 校订

2024年3月

法律出版社

 

编者简介


汤洁茵,女,1980年1月生,福建漳州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2009年-2017年曾供职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和200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10年-2011年在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2013)、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拔尖人才(202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2021)。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经济法和金融法。著有《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等学术专著5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等国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10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入选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重要作者来源名单。参与《民主视野下的财税法治》等10多部著作的编写。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主要成果先后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北京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省部级奖励。

王炳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一、本书特色

本书摒弃了税法规范按颁布时间或主题顺序逐一堆砌的方式,而是采用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主干、以税务行政规则为注脚的汇编体例。其显著特色如下:1.以《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文为中心,尽可能涵盖每一条文所衍生的全部税法规范,从而可以一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全貌。2.采用置换、分解、重述等方法将“碎片化”的税法规范予以体系化。不同政府部门针对同一征税事项,在不同时间发布实施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被聚合在同一具体条文之下,并按不同效力位阶予以编排。3.对征税事项予以类型化,并按一定的顺序予以编排。同一事项的相关税法规范按照颁布时间予以排列。这不仅便于征纳主体查阅相关的税法条文,也便于把握立法者和执法者就该事项征税的基本思路,厘清税法脉络。

 

二、编者说明

《企业所得税法》是企业所得税课征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于2007年3月制定通过,于2008年正式实施,仅于2017年2月、2018年12月进行了两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文总数达到60条,远远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该法对企业所得税的课征作出了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数量庞大的行政规则,与其共同构建了企业所得税的规范体系。与个人所得税相比,企业所得税规范下沉的现象更为明显。除国务院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一税收行政法规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仅于2009年、2014年分别制定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两个税务规章,余者与企业所得税课征相关的规范均以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渊源形式颁布,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数量已近400个。这些规范性文件针对具体特定事项作出,规范内容更加翔实明确,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由于几乎全方位地涵盖了企业所得税的课征,《企业所得税法》成为企业所得税征纳的重要指引。然而,这些繁简不一的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的征税事项颁布,同一规范性文件可能同时涵盖数个征税事项,同一征税事项的课税规则可能分别规定于生效日期不同的文件。为了应对高速发展、日趋复杂化的商业活动,行政机关又不断颁布新的征税规则,修正或补充已有的规则,由此形成了卷帙浩繁却又复杂而零散、缺少一致性和连贯性的规范体系。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要在数量众多且庞杂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中发现并确定应适用的税法规范,必然是困难且耗时漫长的,大大增加了遵从和执行的难度,频繁的修改和补充更是增添一轮又一轮的学习和培训的成本。鉴于此,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脉络和内在逻辑,将零散无序的税法规范重新予以编排,形成有序、连贯、前后一致的企业所得税规范体系,使其清晰且易懂,以便读者打开税法,即可以准确地找到与特定经济生活相关的所有条款并加以理解和适用,又可以增强税法遵从度。本书摒弃了税法规范按颁布时间或主题顺序逐一堆砌的方式,而是采用以《企业所得税法》为主干、以税务行政规则为注脚的汇编体例,具有如下显著特色:第一,以《企业所得税法》的条文为中心,尽可能涵盖每一条文所衍生的全部税法规范,从而可以一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全貌。第二,采用置换、分解、重述等方法将“碎片化”的税法规范予以体系化。不同政府部门针对同一征税事项在不同时间发布实施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被聚合在同一具体条文之下,并按不同效力位阶予以编排。第三,对征税事项予以类型化,并按一定的顺序予以编排。同一事项的相关税法规范按照颁布时间予以排列。这不仅便于征纳主体查阅相关的税法条文,也便于把握立法者和执法者就该事项征税的基本思路,厘清税法脉络。在内容上,本书力求涵盖2007年之前颁布、尚未宣告失效的部分重要税务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之后、2023年8月31日前颁布且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的不再收录其中。部分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对失效的条文予以标注和提示。本书将为税务机关、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等税收实务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纳税人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范提供便捷的途径,也将为税收经济学和税法的科研工作者从事教学和科研提供研究便利,是非常实用的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工具书。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的法规信息。本书的不当与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税法典将起步于单行税种法的相对体系化。本书是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予以汇编、使之系统化的有益尝试。如果能为将来税法典的制定助力一二,亦是编者之所幸。 


汤洁茵

2023年9月1日于昆玉河畔寓所

 

三、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纳税人】

第二条【纳税人的类型】

第三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第四条【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应税收入的类型】

第七条【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可扣除的支出】

第九条【公益性捐赠支出】

第十条【不得扣除的支出】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折旧扣除】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第十三条【长期待摊费用】

第十四条【不得扣除的投资成本】

第十五条【存货成本的扣除】

第十六条【资产转让的净值扣除】

第十七条【不得抵减的境外机构的亏损】

第十八条【亏损的弥补与结转】

第十九条【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应纳所得额计算办法的授权制定】

第二十一条【税法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税额的直接抵免】

第二十四条【税额的间接抵免】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减免税收入】

第二十八条【优惠税率】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机关的减免税决定权】

第三十条【费用的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额抵免】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第三十三条【资源综合利用的收入减计】

第三十四条【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第三十五条【优惠办法的授权制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的优惠政策制定权】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三十七条【源泉扣缴】

第三十八条【指定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未扣缴税款的申报与追缴】

第四十条【扣缴税款的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转让定价】

第四十二条【预约定价】

第四十三条【关联业务的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第四十五条【受控外国公司】

第四十六条【资本弱化】

第四十七条【一般反避税条款】

第四十八条【税款的补缴与罚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条【征管的法律适用】

第五十条【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独立纳税】

第五十三条【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预缴与汇算清缴】

第五十五条【企业终止的汇算清缴】

第五十六条【计税币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过渡期】

第五十八条【协定优先】

第五十九条【实施条例的制定】

第六十条【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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