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洁茵 主编
2024年8月
当代中国出版社
一、内容介绍:
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推出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的组成部分,是在当前竞争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等各个子部门法均面临重要改革的节点,对现有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反思,更是对经济法实践问题的积极回应,旨在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形成经济法学的知识体系,掌握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运用技能,了解经济法相关的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供必要的基础和指引。
汤洁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财税法、金融法。著有《一般反避税管理研究》《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以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为核心》《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等书;在《法学研究》《当代法学》《法学》《中国法学》《涉外税务》《税务研究》及Derivatives&Financial Instruments,World Journal of VAT/GST Law等中外期刊发表50多篇论文和文章。
三、目录
上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第一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第二节 经济法的规范目的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力)义务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章 经济法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中编 市场规制法
第六章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范畴
第二节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和地位
第四节 市场规制法主要制度
第七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商业混淆行为法律规制
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规制
第四节 虚假或引人误解商业宣传行为法律规制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律规制
第六节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法律规制
第七节 商业诋毁行为法律规制
第八节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
第九章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
第三节 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第十章 产品质量、广告与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二节 广告法律制度
第三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下编 宏观调控法
第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原理解析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二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税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财政基本法
第三节 财政收入法
第四节 财政支出制度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商品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产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金融稳定法》立法前沿问题探索
后 记
四、精彩摘录
一、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一)经济法体系的含义
经济法体系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直观认识和理性判断。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按照一定逻辑所构成的经济法制度之间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作为对经济法结构的观察剖析,它是通过分类研究的方法对经济法规范所作的类型化、体系化研究,用以揭示和解释构成经济法部门的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性质及其功能。就分类依据而言,理论上主要采用了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两大标准,其中在调整对象分析中分别提出了“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等不同主张。尽管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些共识,但分歧并未完全消除。科学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体系,需要保持一种开放心态,积极关注经济法中新制度的形成与现有制度的更新,避免陷入简单而机械的刻板或僵化。
按照既有共识,经济法体系作为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其核心问题是规范的分类与结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法体系作为相关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可以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来对其展开研究,以更好地揭示经济法规范的类别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结构。事实上,无论是从哪种分类来研究经济法体系,都离不开对经济法制度构成及其内容变化方面的结构分析。众所周知,任何客观事物都是具有一定结构的整体,结构分析已成为人们认识事物的基本方法。通过结构分析,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内部的亚部门法或子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深刻把握经济法体系的基本特点以及发展变化趋势。按照法理学的理解,在一国法律规范内部,在统一的基础上又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表现为法的体系分为不同法的部门、子部门和制度。这就如同自然科学研究中经常提到的诸如物态结构、分子结构、原子结构、原子核结构以及基本粒子结构等结构分析一样,需要把层次概念引入系统分析之中,进而把系统结构与功能联系起来。这种分析,对于研究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当然也是适用的。
(二)基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
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体系,是理论界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依据一般法理,各部门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也是如此。这是因为,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本身具有一定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由此决定了法律规范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如前所述,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类经济关系性质不同, 内容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两类经济法规范构成了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即把经济法体系划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市场规制法主要是由规制市场主体行为、防止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所组成,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说来,市场规制法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调整微观经济关系,达到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通过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而最终达到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宏观调控法则主要是由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防止政府失灵、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所组成,是经济法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只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主要聚焦一国的经济增长水平、物价水平、就业状况以及国际收支平衡状况,并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这些年来,为解决环境问题,我国专门设立生态环境部,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并将生态环境保护也列入宏观调控目标之中。宏观调控的主体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关系,因此,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而且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必须法治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两大组成部分的“二分法”,强调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们认为,经济法体系除了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还应包括市场主体法。这是因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加者,他们既是经济权利或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或职责的承担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意义。换言之,经济法主体种类的确定及主体体系结构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发生在社会生产与再生产领域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凡是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有权参加上述经济法律关系,并以自己的法律行为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社会主体,均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是市场主体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分为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三种类型,这三类主体在概念名称上具有鲜明的经济法特色,并在经济法律法规规章中广泛使用,且呈现一种三角形关系,显著区别于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以及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主体称谓,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典型的固有主体形态。基于此,我们将经济法体系分为三个组成部分,此可谓“三分法”。
当然,在理论上,“三分法”也可指代有关经济法体系的其他一些分类方法。比如,有的学者将经济法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也有学者,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引导调控法。此外,还有经济法体系的“四分法”等。例如,有学者将经济法体系分为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以及涉外经济管理法。总的来说,在经济法产生发展过程中,关于经济法体系的问题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直是众说纷纭的重要问题。各种理论观点在碰撞中不断擦出思想火花,共同推动了我国经济法理论发展与基本共识的形成。
(三)基于经济法渊源的考察
从经济法渊源角度进行考察,经济法体系便与现行经济立法建立起直接联系。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分布在所有经济立法之中,这些经济法规范具有自身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共同服从和服务于经济法的目的及其功能导向。通常而言,一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协调和统一性表现在:(1)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是统一的;(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和基本法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得到具体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纵的等级的从属关系;(3)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着横的协调、协作关系;(4)法律规范之间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遵守、适用或者违反一些法律规范,会引起另一些法律规范发生作用。作为专门术语,“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经济法渊源就是从经济法部门层面说明一个经济行为规则,通过何种方式产生、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经济法律规范,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成为经济执法、经济司法所能适用的法律依据。经济法渊源在理论上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以及学说和法理等,就不同国家而言,其经济法渊源主要取决于这些国家各自的法系传统。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传统,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司法适用中仍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在我国,《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作出了系统规定,从而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构成,明确了制定法是我国经济法渊源的主导形式。此外,经国家认可的习惯仅仅在特定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具有法律效力,同样构成经济法渊源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类国际条约对经济法的发展影响也越来越大,从涉外经济法的表现形式看,国际条约也应属于我国经济法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