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主持和参与多项省部级研究课题,出版专著《证据裁判原则初论》《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
内 容 简 介
民事诉讼客观合并是诉的客观要素之合并,具有彻底解决相同当事人之间纠纷、防止冲突裁判的价值,因此各国均有诉讼客观合并的立法及实践,唯在内涵和类型上存在差别。我国对诉讼客观合并仅有零星的法律规定,整体而言制度供给不足,学术研究未能给司法实务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实务界认同度不高,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实务中多见不鼓励或不接受当事人同类诉讼合并的要求、对请求权竞合采取“择一消灭”、对互斥的诉讼标的或请求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等做法;即便同意诉讼合并,对合并的审判程序也未根据不同的合并类型加以区分和建设,有关实务处于野蛮生长的无序状态。笔者希望借助比较研究和实务考察,发现不同法域间诉讼客观合并的共通之处,结合我国法制的特色,构建一个适于本土的完整、精简、不交叉、不遗漏的民事诉讼客观合并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为目标,建立在合理、自洽的理论基础之上,明确于立法,贯彻于司法实践,实现客观合并的应有价值。
构建民事诉讼客观合并体系需深入探讨诉的客观要素之内涵及要素之间的关系。我国立法、理论和实践均明确区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一般将二者视为诉的客观要素。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也是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符合实践经验和司法政策,仍需坚持。法律关系的概念抽象,需要以个案中的要件事实为识别要素。而诉讼请求(即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而提出的具体权益主张)因为含义具体,在起诉条件、请求的放弃、变更、反驳、诉讼保全范围、判决书记载范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指引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活动。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共同构成广义的审判对象,但前者是实质的客观要素,后者是形式的客观要素。因此,狭义的客观合并是指诉讼标的之合并;某些形式上呈并列或互斥关系的请求权,可能建立在多个假定的诉讼标的之上,这类诉讼请求的审判合并也属于广义的客观合并。由此可确立包括单纯合并、重叠合并、选择合并、预备合并和竞合合并在内的一套完整、精简又具有实效的民事诉讼客观合并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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