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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戴杕:《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6-01-07   点击量: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的司法审查标准》

戴杕 著

中国法治出版社 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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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杕,河南郑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讲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2009年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1年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9年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19—202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部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戴杕,河南郑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讲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2009年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11年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9年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19—202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政治与法律》《环球法律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行政法学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部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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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对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意在勾勒出我国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适用状况,并为后续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启迪和参照。在此基础上,本书试图从审查强度的视角对“依据”和“抵触”这两项审查标准进行区分强度的内涵构建,并探求两项审查标准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在尊重行政现实需要与提升司法审查实效性之间达至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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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引言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概述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既有观点

三、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既有研究的缺憾

第二章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实践运用

一、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司法实践情况概述

二、“依据”与“抵触”标准在修法前的具体应用

三、对规范性文件合理性的看法

四、小结

第三章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的审查框架

一、对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两种主要审查框架的反思

二、对“依据与抵触”框架的再审视

三、审查框架的另一种视角:以审查强度为区分标准

四、一个初步分析框架:“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不同审查强度的结合

五、小结

第四章  权力来源审查与权力行使审查的一种互动关系

一、“可理解原则”的产生背景

二、“可理解原则”的司法适用:从严格到宽松

三、“可理解原则”宽松化的应对:严格的越权审查与合宪性解释

四、“可理解原则”发展的内在机制与启示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识变迁与司法审查标准

一、对规范性文件法律地位的早期看法:立法不完善背景下的现实需要

二、现代行政背景下对规范性文件作用的新认识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识的变迁与司法审查标准

第六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的权力来源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二、普遍宽泛的上位法授权及其司法审查难题

三、两种可能的解决路径及其不足

四、新的路径:行政法一般原则的适用及其障碍

五、一种解决思路:行政法一般原则与“上位法依据”标准的融合

六、小结

第七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的权力行使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抵触标准在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中的基本定位与内涵的影响因素

三、司法实践中被“简化”的抵触标准

四、间接抵触纳入司法审查抵触标准的可行性

五、域外法上审查标准的强度区分及其启示

六、构建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抵触标准多重内涵的设想

七、小结

第八章  法院为什么拒绝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规范性文件的认定:统一标准下的不同理解

三、上述不同理解的成因:受案范围的变化对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影响

四、“影响权利义务”作为规范性文件认定新标准

五、小结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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