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 -> 学术中心 -> 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 正文

“青少年模式的现状与完善”研讨会召开 专家四问青少年模式

发布日期:2021-06-04   点击量:

6月1日,由我校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8期成功举办。我校副校长林维出席论坛。中国法学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多家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参加了论坛。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未保法》)正式实施,本次论坛聚焦“青少年模式的现状与完善”,就“青少年模式要保护谁、青少年模式是否有必要、青少年模式效果如何、青少年模式应该如何改进”四大问题展开深度讨论。



No.1  青少年模式要保护谁?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群体。    

青少年模式的概念源于国家网信办的指导意见。2019年3月,国家网信办组织“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内置于短视频应用中,用户每日首次启动应用时,系统将进行弹窗提示,引导家长及青少年选择和使用。进入“青少年模式”后,用户使用时段受限、服务功能受限、在线时长受限,且只能访问青少年专属内容池。

清华大学刘云认为,青少年模式从法律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未成年人模式”,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处于好奇心驱动的成长时期,不会主动限制自己的网络使用行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赞同,并指出:“对受众群体的清楚定位,是决定产品或服务要不要做、如何做好的基础  


No.2  青少年模式有必要吗?


当然有必要。  

从政策、法规角度来看,《新未保法》的正式实施将把青少年模式提升到强制性义务的层面,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提供青少年模式。专家倡议,未成年人高频使用的QQ、游戏等都应该上线青少年模式,避免孩子遭受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侵害。

中国法学会会员部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专家彭伶表示:“《新未保法》第74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用到‘青少年模式’五个字,但它涵盖了‘青少年模式’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建设青少年模式是《新未保法》的题中之义。”

我校副校长林维说:“除了现有规定的网络游戏、音视频、直播、社交平台,严格意义来说,未成年人正在普遍使用、以及具备未成年人使用可能性的所有产品和平台,都应强制性上线青少年模式,通过青少年模式和其他配套制度、规则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于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同时,孙宏艳向大家介绍了一组调研数据,八成未成年人认为每一个APP都应该具有青少年模式,且七成未成年人表示愿意主动使用青少年模式,从受众的角度肯定了青少年模式存在的意义。


No.3 青少年模式效果如何?


各平台水平参差不齐。  

近期大量媒体报道显示,部分网络平台未能履行平台责任,青少年模式漏洞仍多、形同虚设的问题突出。例如,新华社记者实测发现,QQ、微信的青少年模式并未对充值、转账、贷款、理财等交易行为做出限制;百度贴吧切换至青少年模式后,涉黄、涉恐内容仍可正常浏览;微信读书没有明显标注如何切换青少年模式,架上涉黄漫画、电子书尤在,且阅读量极高。

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经雯洁说:“有些平台尽管推出了青少年模式,但与成人模式区别不大,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宜青少年的内容和模块。”“目前大部分平台实名认证采取了‘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的强认证方式,但仍有部分平台使用第三方登录授权等单一方式非常容易绕过。”此外,还存在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账号登陆,或者通过二手平台租用成年人身份帐户的情况,对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识别提出了挑战。

林维说,青少年模式需要有明显的入口提示,青少年模式切换为普通模式需要设置严格切换门槛,“有些平台的切换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很容易被破解,也起不到根本的保护作用。”

如何评价青少年模式是否有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渠成林建议,要加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设定生产、监测、运营等一系列评价指标,有助于网络平台参考,拉齐各个平台的执行效果。


No.4  青少年模式应如何改进?


需从功能、内容、执行多层面入手。  

功能层面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指出,现有青少年模式大多从成人视角出发,过分强调限制功能,缺乏对被保护对象需求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强调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尊重未成年人表达权和观察权,注重丰富未成年人生活,提升未成年人自主性。

青少年模式的功能设计应该考虑到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需求。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执行院长张洪生表示:“青少年模式不应当只是让孩子们学习知识,更应兼顾他们在休闲和社交层面的需求。”

内容层面:现有网络平台的青少年模式还普遍存在内容单一、教育性过强等问题,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孙宏艳主张“教育和休闲相平衡”的内容建设理念。

“青少年模式的内容建设,不应单纯满足于对有害信息的过滤,还应提升内容池的创新度和吸引力”,经雯洁建议,将青少年模式下的内容进行精细化分类,结合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需求提供更加匹配和有针对性的内容。

执行层面:瞿涛认为,未成年人保护不能单纯依靠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此之前,则需发挥家长和学校的监管和引导作用。

刘晓春总结道:“未成年人保护是个综合性议题,标准上、制度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实操上则需要家庭、学校、网络平台等多方协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虽已硕果累累,但依然道阻且长,仍需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 社科大法学院微信公众号

  • 法学院校友办微信公众号

  •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