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张亚云)视听领域蓬勃发展的当下,短视频行业背后的版权保护问题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如何处理这一新技术、新业态下所发生的权益冲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学界十分关注的话题。
11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主办“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线上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法院法官,线上共话如何助力短视频新业态健康发展。本次会议为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58期、社科大互联网司法前沿论坛第7期,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作为学术支持单位。
围绕短视频版权纠纷,与会专家学者结合侵权损害赔偿案例的实证梳理,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平台责任认定问题等,展开了多维度的讨论,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平衡之道。
一、行业发展高歌猛进,“长短相争”时有发生
短视频已经成为人们展示自我与信息获取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支撑下,短视频行业高歌猛进,但与之相伴的是法律和产业之间一些不协调的问题,“长短相争”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些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相较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多发的短视频侵权现象,实际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并不多。诉讼主体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体现了长视频和短视频之间激烈的竞争状态。”该院法官张倩介绍。
“短视频侵权单个案件赔额并不高,高赔额案件比例比较小。”张倩表示,长短视频平台的纠纷案件中,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率较高,涉短视频的著作权适用率尤其高。在她看来,也存在一些涉及判决的实际问题。“权利损失怎么计算?许可使用费怎么来计算?长视频以短视频方式传播怎样授权,以怎样的费用进行传播,还需要更多的实践基础”。
与张倩对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总结相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通过梳理中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发现,系列案件最高赔偿数额将近20万。在非系列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赔偿数额都在1万以下(53件)或者1-10万(53件),100万以上只有4件,其中有1例超出千万。刘晓春关注到,该案一审判赔额高达3200万,“是唯一超千万的判决案件。”她表示,在新著作权法修改法定赔偿数额区间后,超额赔偿的比例明显降低,而这个赔偿额度远高于新著作权法500万的法定赔偿上限,更应审慎对待,对于证据依据的细致程度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二、以“数字向善”为指引,合理界定平台注意义务
“在法律共识的价值之下,科技发展既要重视对权利人的保护,也要重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设置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表示,应在尊重科技发展实际和规律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在会上,不少专家学者也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例,深入论证了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在侵权案件发生前后,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
“平台是否有义务过滤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技术可行性。除非行业普遍采用特定技术,否则要求平台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采取过滤措施,会违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基本法理。此外,过滤措施成本的问题也极其重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教务处副处长陈绍玲表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认为,对于因“二创”产生的版权侵权纠纷,平台应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这是一种连带责任”。法院裁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损害赔偿法的规则和法理对损害赔偿的责任予以必要的限制,其核心就是过错程度高低和原因力大小。“根据《民法典》1195条第2款最后一句,要考虑侵权行为对于损害所发生的原因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通过原因力和过错限制赔偿责任。如果不考虑原因力和过错问题,可能会忽略平台已经采取的知识产权合规措施和二次创作中的特殊问题,导致不合理侵权责任赔偿结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则着重强调了侵权行为中的证据问题。“在有关赔偿数额的认定过程中,原告最应该举证的不是作品价值,而是就被告侵权行为的举证。”他解释说,原告的作品价值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被告的侵权行为才与损害的大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朱冬则表达了对以直接侵权为基础计算间接侵权人赔偿数额的隐忧。“尽管现行法框架下间接侵权应当适用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将损害赔偿的数额跟直接侵权数量相挂钩,可能带来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以及追偿机制失灵的问题,恐怕会导致间接侵权人责任过重以及社会成本增加的问题。”
张吉豫认为,要设置最佳的预防义务程度,其程度不能高于预期损害情况。她还提出,要合理界定预防侵权措施。如果平台已经采取合理有效技术措施,仍然难以发现侵权问题,就不应再为未查知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张吉豫提出,确定损害赔偿还需要考虑合法授权的“二创”短视频对于相关权利人收益的贡献。她认为,“短视频平台上不少视频,是网友基于原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这样的视频对于原作品的市场利益没有明显影响,对相关作品传播和收益的提升有积极意义。”张吉豫表示,基于合法授权“二创”所进行的表达、交流乃至创造,需要更多的支持。期待多方合作,鼓励相关主体创新开拓出更好的合作模式,实现行业共赢。
三、解“事”先解“心”,“定分”方能“止争”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司法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计算方式以及平台责任等问题。在版权纠纷案件中,赔偿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特别是超过法定上限金额的部分应当有何种证据支持,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是否应当有所区分,以及平台过错程度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刘晓春在分享中指出,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权利人权利类型、作品制作成本、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规模和时长、被侵权作品的许可费用、侵权人可能的收益、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人维权行为本身的性质等因素。
刘文杰就如何认识酌定赔偿发表了他的看法,他指出,酌定赔偿实际上是一种法官法,是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规则。法院在判定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数额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说理,即说明在案哪些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本案中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已经超出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只有这样,才能够判决高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赔偿数额。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以前,法定赔偿额上限是50万元,这次修改增加到原来的10倍也就是500万元,这就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切数额的时候,500万上限已经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之下,要求高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酌定赔偿,更要有充足的证据。”刘文杰说道。
刘维通过比较短视频与长视频成本与收益、比对同类型案件判决金额、分析域外赔偿标准以及正常收益和维权收益的区别,认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比如视频转换性使用,视频文题不符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对平台过错和原因力的判断,在论证分析损害赔偿数额时可能需要更慎重。
四、立足“平衡保护”,探讨版权合作与共治新路径
与会专家认为,长短视频是互生互长的关系,具有共生性。解决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相关版权问题,应该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着眼于丰富受众的文化消费体验,平衡涉版权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
“利益平衡是解决著作权相关问题的共同法理,需要考虑好长视频和短视频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提出,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处理,在认定侵权和赔偿损失方面,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客观行为对于原告作品的影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观点也得到刘文杰的认同。“在知识产权侵权及注意义务认定过程中,需要一种利益平衡的思维。”刘文杰说,在知识产权的争议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一方可能都是创新的主体,不管长、短视频平台还是其他平台,都是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主体。
如何从实际操作层面实现不同主体利益均衡,刘维从短视频授权市场的角度给出建议,“一些高额赔偿案件,通过探索假定许可费的赔偿方式,可能会更有实际价值和意义”。他提议,法院有资源调查短视频授权市场大概的许可费用,可以通过司法定价方式促进短视频授权市场的成熟发展。
曹阳认为,短视频版权保护,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既要促进视频产业生态健康发展,也要帮助公众获取自身所希望信息、资源,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
与专家学者期冀相一致的是,围绕视频版权保护问题,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已有合作实践先例。
今年3月,抖音与搜狐达成合作,搜狐将已有和未来所有的自制影视作品一揽子授权抖音平台及其用户用于二次创作。抖音平台和用户可对相关影视作品重新剪辑、编排或改编。双方约定将在新剧宣传推广上,继续开展创意营销或视频征集等合作。
今年7月,爱奇艺和抖音宣布达成合作,双方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表示,在新背景下要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平衡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