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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暨第六届自然法青年论坛胜利闭幕

发布日期:2021-05-08   点击量:

(三)第三会议室

本会场上午的会议主题为“经典法哲学”,下午的会议主题为“康德法哲学”。

1“经典法哲学”(上午)

本单元由东方出版中心的陈哲泓先生主持。

首先,来自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的归伶昌博士就“阿奎那法哲学思想中罪的层级问题”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归伶昌博士认为在关系到人现世幸福的偶性层面,罪行大小和行动是否实现有关,而且它的大小有层级差别;与之相反,在关系到与神之爱的层面,恶的行为与行为是否完全实现无关,而且没有层级差别。而这一差异产生的根源在于,这两种层面上的罪,所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自然法与神法,两种法各自的特征,注定了与其相对的罪恶和惩罚的不同特点。归伶昌博士进一步指出,通过研究罪的生成和分类,这一二重区分及其层级特征导源于阿奎那双重幸福论对其法哲学的奠基效果。

紧接着,来自兰州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的罗轶轩博士就“霍布斯、孟德斯鸠与现代政治学的转向”为题做了主题报告。罗轶轩博士认为,通过以现代的演绎性科学观念批判明智的政治学传统,霍布斯实现了现代政治学的“科学”转向,把政治学从政治的实践智慧转变成政治的科学推理。而历史与经验因缺乏确定的必然性被排斥在政治学研究范围之外,这恰恰造成了霍布斯式现代政治科学的根本缺陷。通过对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批判与对抽象的社会契约论的摒弃,孟德斯鸠将它们带回政治学的研究中心,并以不同于演绎科学的归纳方法考察法律与各种因素的关系,发现作为必然性关系的“法的精神”。而其最重要的发现是作为中介的政体原则以及它与民族精神在性质上的同一性。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推动了现代政治学的“社会学”转向。

最后,来自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的杨宗伟博士就“‘正义’概念中的权利与国家——叔本华权利理论与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杨宗伟博士认为道德的基础被叔本华系在了意志的同一性之上,在人的意识与行为中表现为打破我与非我界限的共情。而正义是共情作为道德基础的一个展现,要实现正义则要做到:不伤害他人与不被他人伤害。权利理论讨论前一个要求,国家理论则讨论后一个要求。杨宗伟博士进而提出,权利概念只是一个消极的概念,而非义概念成了一个积极的概念。国家纯粹是一个防卫机构,它保护群体成员免受外部灾害的侵犯,制止成员之间的相互倾轧,以及防止国家保护者对国家的反噬。面对道德行为以及维护道德的行为中透露出来的超验性意涵,叔本华通过对伦理元现象的考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立足于立场转换的分析路径。

在报告环节结束以后,进入了评论环节。

在该阶段中,首先由来自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杨天江副教授对归伶昌博士的报告进行点评。杨天江副教授肯定了报告人所提出的问题,同时在阐述报告人关于阿奎那相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多从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中寻找相关文本和论据。杨天江副教授认为“罪”和“恶”在《神学大全》中所处的位置不同,“罪”在人论中有所提及,而“恶”主要出现在上帝论中。因而区分“恶”、“罪”“规则”这三个概念是理解阿奎那法哲学思想的必要路径。

紧接着,来自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刘敏博士对罗轶轩博士的报告作了评论。刘敏博士概括了报告人研究的主要问题,指出报告人所描述的是关于政治学的方法论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是马基雅维利的政治学是基于“明智”,而霍布斯的政治学则是“科学”,再到孟德斯鸠则是以“经验”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刘敏博士进一步指出,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亚里士多德的主要方式是对争议双方进行教育,而霍布斯则认为只需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即可。即霍布斯使政治学成为了一种实际上自足的学科。最后,刘敏博士认为在孟德斯鸠是否完全接受霍布斯整个关于政治学的方法论这一问题还值得商榷。

最后,来自复旦大学哲学系的博士研究生蒋益对杨宗伟博士的报告进行了评论。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蒋益赞扬了杨宗伟博士对叔本华基于正义概念的政治哲学的论述做的逻辑上的重构性的论证。并指出,无论是对叔本华意志理论中的总体意志还是个体意志的讨论,都可以纳入到一个作为权力和国家的更基础的人性论基础来予以讨论。

2“康德法哲学”(下午)

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李涛老师主持。

第一场由来自河南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陈永庆博士就“康德的法权奠基:语境、疑难与思路”为题做了主题报告。陈永庆博士认为康德法权哲学的动机不是探究法的强制力的道德根据,而是完成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法权奠基中的种种疑难只有在其哲学体系的整体语境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

第二场由来自暨南大学法学院的汤沛丰博士就“论康德法哲学中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汤沛丰博士认为康德关于市民表决权的看法与当时的家庭观念息息相关,独特的家庭观念背后,是作为公共生活方式的市民社会正在经历与传统的决裂,但与此同时,它又以传统的名义得到保留。一方面,与过去的决裂使康德的法哲学体现出革命性,但是自然状态和国家的两分法却使新的市民社会在其理论中无法以成熟形式呈现,这又为传统的家庭模式,乃至传统的家-国关系的存活提供了一片土壤。

第三场由来自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的袁辉博士就“康德黑格尔法哲学的同异及其当代价值”为题做了主题报告。袁辉博士认为在赫费的观点中,康德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尽管在应然问题上存在差异,但仍在历史理性、职业哲学和教育等方面有着诸多共同之处,而最大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将法权作为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两者的法哲学在外在自由、实现法权的动力方面有着共同的基调,但在法权的普遍主义的程度上存在着分歧。黑格尔的普遍主义仅仅停留在市民社会,而没有如康德一样上升到国际法权层面。

第四场由来自北京大学哲学系的方博博士就“作为‘践行的权利学说’的康德政治哲学”为题做了主题报告。方博博士认为基于康德自身的政治观,建构其与权利形而上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政治哲学是可能的。政治是在经验中实现权利原则的实践,因此,康德的政治哲学必须探索使这种实践成为可能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如政治判断、公共性、人民的启蒙等,是康德关于人的外在自由的思想所不可缺少的,但不属于权利的形而上学。康德的权利形而上学无疑是一种自由主义理论,但我们也可以从他的政治哲学中找出一些共和主义的成分。这样,康德为我们在自由主义理论中吸收共和主义的成分时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启发性的纲领。

最后,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冯威博士就“康德与新康德主义论人的尊严”为题做了主题报告。冯威博士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人的尊严:“太肥”抑或“太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首先应当就人的尊严之法律规范性与其道德规范性作出初步区分;其次认清人的形象之二维,即个体之人与社会之人的关系。冯威博士进一步认为满载个体之人的尊严层面,相较于东西方数个世纪以来的众多先哲,中国古代的孟子都更为接近地建构起了一种绝对的个人尊严概念。而西方,直到德国近代的哲学家康德,一种绝对的个人尊严概念才被置于整个实践哲学的核心地位。

在报告环节结束以后,进入了评论环节。

在该阶段中,首先由汤沛丰博士对陈永庆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汤沛丰博士首先对陈永庆博士的思路表示赞同,同时他认为,一方面,将作为义务之体系的客观法奠基在作为道德能力的主观权利之上,与其批判哲学将客观性奠基在主观性之上的整体思路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康德将“外在自由”概念具体化为法权实践理性的三条公设,并将一般法权概念、私人法权概念与公共法权概念分别奠基在这三条公设之上,法权概念、尤其是获得的法权概念由此剥离了一切经验性的因素,成为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

之后由袁辉博士对汤沛丰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袁辉博士首先表示康德对女性的歧视是一种非常落后的观点,然后在比较康德和洛克的财产观念基础上提出康德过于看重财产理论,袁辉博士认为,在康德看来国家产生的原因是财产而非内在法权,由于妇女要依附于家父,因此妇女不具有公民权。这是康德思想中较为落后的方面。尽管如此,康德的法哲学还是反映出新型市民社会力量的要求,因而富有革命性。是故,康德的市民社会概念便带有新旧意义过渡的特征:既有新市民社会的权利诉求,又有旧市民社会的外观结构。旧市民社会的外观结构使传统的家-国关系得到保留,这又为市民表决权与家父身份的绑定提供了理据。就此而论,对表决资格之限定虽显得保守,却并未与康德法哲学体系相悖,甚至是内在于其逻辑的。

紧接着由陈永庆博士对袁辉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陈永庆博士认为当代国际合作和世界法权机构的出现证明康德的永久和平方案更具有现实性。在我们这个时代,不管国家是明确地还是悄悄地放弃了主权,国家之间和之上的规则框架和组织接管了诸多近似于主权的功能,而国际法大致地做到了这点。另外,人们甚至在一些地方见到了国际仲裁机构,而且本来就已经存在国际法庭。如果对这些进行一个总结,那么公共权力的“温和”形式就以这样的方式,即以“软立法”、“软执行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形式,已经出现在了我们这个时代,这为一种世界法权秩序做好了预先的准备。

之后由袁辉博士对方博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袁辉博士认为康德的权利形而上学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理论,而共和主义的元素更有可能发现在他的政治哲学。然而,由于政治对权利的从属地位,这些共和要素自然要受到权利原则的限制并为实现权利原则服务。因此康德是自由主义者,而不是共和主义者。

最后由方博博士对冯威博士的报告进行评论。方博博士指出报告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在康德的语境之内谈论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大致有这样两个层次,第一个较窄的层次在于在实证主义同自然法学的争论中引入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讨论;第二个较大的层次在于直接在康德语境之内解决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们仅仅在第一个层次上谈论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关系问题,那是在法哲学的范围之内谈论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问题。但如果后来想超出这个范围的话,尤其在谈论道德哲学和法哲学这一关系问题上,很难通过将两者都预设一个法则的方法来回避他们之间是分离说还是因互说这样一个问题。同时,方博博士认为,对于尊严太肥或是太瘦这一问题,我们是否能在康德的思想中得到一个明确的答案尚存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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